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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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建筑装饰技能赛项规程

一、赛项名称

建筑装饰技能

二、竞赛目的

通过竞赛,展示和提升中职学校建筑装饰专业学生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及团队合作精神,引导相关中职专业明确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定位,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中职学校与企业的深入合作,探索培养建筑装饰技能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三、竞赛方式与内容

(一)竞赛方式

本赛项为个人赛,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须报满3名选手参赛(同一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每名选手限1名指导教师。

竞赛包括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两个环节。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环节由参赛选手独立完成规定任务;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环节由不同参赛单位选手共同完成规定任务。

(二)竞赛内容

1.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

根据竞赛任务书要求,参赛选手分别运用建筑装饰工程识图、建筑装饰构造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中各种绘图方法、命令、技巧,独立完成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达到竞赛任务书要求的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绘制任务。

2.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

根据竞赛任务书的要求,参赛选手绘制竞赛施工工程的部分装饰施工图,并依据施工图的结果,在技能竞赛场地实施建筑装饰施工技能现场操作。本竞赛环节要求选手团队合作,按照建筑装饰施工工艺要求及装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借助轻型装饰施工机具,利用木工、油工、瓦工等工种技能,协作完成房屋墙面、地面等室内界面的装饰工种技能操作任务。

四、竞赛规则

1.竞赛赛题采用抽签方式从备选方案中确定。赛题以任务书形式发放,参赛队或参赛选手根据任务书要求完成比赛指定任务。

2.参赛选手须统一着装,带齐两证(身份证、参赛选手证)。并将大赛组委会印制的参赛选手证统一佩戴,缺一者不准参加比赛。

3.参赛选手必须按照大赛规定的参赛时间提前30分钟参加检录,统一进入比赛场地。比赛开始后半小时内选手不得退场。

4.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比赛纪律,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如遇问题需举手向裁判员提问,选手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否则按作弊处理。一切与比赛无关的活动均需示意当值裁判,经裁判允许后方可进行。

5.比赛结束前10分钟,裁判长提醒比赛即将结束。比赛结束后,选手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比赛结果须经裁判员检验,选手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赛场,任务书、试卷不得带出赛场。

6.竞赛过程中如因参赛选手的操作不慎造成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7.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竞赛环节中,参赛选手的比赛赛位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8.参赛选手在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竞赛环节中,须按照任务书要求将绘制成果保存并提交电子竞赛成果。所有电子文件均不可做其他标记,一经发现按零分处理,并对参赛选手的成绩做相应的扣分处理。

9.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竞赛环节比赛结束后,当值裁判和工作人员需检查参赛选手使用的计算机,如有异常,应向裁判组报告,裁判组裁定参赛队或选手成绩是否有效。

10.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环节采用团队比赛形式,每个参赛小组由三名选手组成,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团体协作工作的工位。参赛队选手可在本小组比赛区域内活动、进行讨论,但必须接受裁判员管理和监督,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小组比赛。

11.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环节开始之前,每个参赛小组确定1名选手作为组长,负责竞赛现场抽签、操作分工、确认赛场提供的建筑装饰材料是否齐全、有无损坏等,并负责联系裁判员。

12.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竞赛结束后,裁判员与参赛选手共同签字确认竞赛成果后,选手方可离开工作区域。

五、评分方式与奖项设定

(一)评分方式

各参赛队、参赛选手提交的比赛成果,即绘制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电子文件及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成果,需根据任务书提供的评分标准评分。

1.完成任务质量评价。包括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的规范性、工艺的准确性、制图要求的符合程度、视图的正确性、图形尺寸的精确性、文件格式等方面要求。

2.完成任务数量包括完成题目数和各题目完成度等方面要求。

3.选手得分由建筑装饰方案施工图成绩(占20%)和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成绩(占80%)合计,竞赛名次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4.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评分根据规定时间内选手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结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分。其配分为:地面装饰30%;墙面装饰60%;职业素养10%。

5.选手参加两个环节的竞赛,可取得对应环节项目成绩。参与建筑装饰施工技能操作环节的选手个人成绩由本参赛小组在该环节团体得分决定。

(二)奖项设定

赛项设参赛选手个人奖,一等奖占比10%,二等奖占比20%,三等奖占比30%。

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由组委会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六、申诉与仲裁

(一)申诉

1.参赛队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软件,有失公正的评判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申诉应在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超时不予受理。申诉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参赛队领队向相应赛项仲裁工作组递交书面申诉报告。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的人员、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事实依据不充分、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报告须有申诉的参赛选手、领队签名。

3.赛项仲裁工作组收到申诉报告后,应根据申诉事由进行审查,6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诉方,告知申诉处理结果。如受理申诉,要通知申诉方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不受理申诉,要说明理由。

4.申诉人不得无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不允许采取过激行为刁难、攻击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满意赛项仲裁工作组的处理结果,可向大赛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仲裁

大赛采用两级仲裁机制。赛项设仲裁工作组,赛区设仲裁委员会。赛项仲裁工作组接受由代表队领队提出的对裁判结果的申诉。大赛执委会办公室选派人员参加赛区仲裁委员会工作。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后的2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由省(市)领队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赛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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