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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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
保险
基金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
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
费
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
用人
单位住院伙食
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
70%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内
辅助器具
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
工伤
保险
基金停工接伤
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
自理? 的
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
一级24个月本
伤残待遇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二级22个月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
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伤津
残贴
一级
9
%
工伤职工享受的
伤残津贴调整办
法,按照基本养老
金调整的办法执
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
5
%
三级
8
%
四级
7
5
%
五级
7
%
用人
单位
(难
以安
排工六级
6
% 作
的)
生护理
活费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工伤
保险
基金生活大部
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30%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 上
工伤
保险
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
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用
人
单
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待遇
丧葬补助
金
6个月
工伤
保险
基金供养亲
属抚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一伤次职工
伤
医
疗
补
五
级
30个
月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
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六
级
25个
月
七10个
性工工与伤用医人疗单补位助解金除和或伤终残止就劳业动助
金
级月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
的办法支付。
八
级
7个
月
九
级
4个
月
十
级
2个
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
级
30个
月
六
级
25个
月
七
级
10个
月
八
级
7个
月
九
级
4个
月
十
级
2个
月
补关助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