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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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规划管理的需要,保证民营工业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

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主要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

业区总体规划》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划是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第四条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

第五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照部、省、市有关规定和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

苏省和苏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规划范围界定

第六条本规划西以西侧40米规划城市干道为界,北以机场路为界,东、西面以河为界,总用地103.34公顷。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控制

第七条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在以地块为整体进行开发时,工业区干道所规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

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开发过程中,因工业区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园区规划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

土地用途。表一说明了各地块允许设置、不得设置以及

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的用途,规划主管部

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

第十条禁止在规划区内开办污染环境的项目;控制高耗电、高耗水等浪费资源的项目;限制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尽

量引进污水排放量小的企业。

第十一条在进行表一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一切有关法则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现有建筑的用途与图则所标定不符时,暂不须立即更正,但若将建筑或土地全部或部分改作与现有用途有

别的另一用途时,则各用途必须与规划所规定的相符。

第十三条图则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严禁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四条各地块开发时,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

第十五条工业区内容积率,控制下限,建筑密度控制上限,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第十六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图则中的规定,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

要求。

第十八条一般地段建筑后退道路不少于5米,后退相邻地块各不少于5米,

具体见图则。

第十九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

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任何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

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第二十一条打工楼地块建筑日照间距按1.2以上控制,其它建筑日照间距暂不做规定,由园区规划局项目审批时再做

补充。

第二十二条两边建筑之间侧距,多层最少为6米,高层最少为 13米。建设单位要在上述侧距通引自备车辆,侧间距还需增加。如需设置消防设备,由消防部门协同规划主管

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工业区建筑层数一般控制在5层以下,特殊情况下应符合图则的高度控制规定。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道路按外围道路,小区主干道,小区次干道划分,道路控制点座标详见图则。

有关道路红线宽度规划控制如下:

主干道路红线宽度24米

次干道红线宽度12一18米

支路为8米

以上道路断面形式见图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必须符合图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业区外围道路上禁止各单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各地块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第二十八条工业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公建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

设计。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各地块内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

第三十条社会管理机构、服务中心、工商税务、卫生、文化活动室等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三十一条垃圾站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在小区主次干道上按400米左右间距设置,每处用地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条消火栓分布沿小区主干道双侧错开布置,其它道路上单侧布置。

第三十四条公共绿地指为工业区提供户外游憩活动的集中绿地,在绿地内允许修建游憩设施、建筑小品、雕塑等。

但其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共绿地的20%。

第九章市政管网规划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网的设置标准满足工业区开发建设需求,其规模适当留有余地。

第三十六条工程管网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有

线电视、路灯等六类管线。

第三十七条管网铺设原则上均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八条在近期建设个别工业项目中,要求适当考虑自备系统,以保证近期基础设施系统滞后情况下,工业项目正

常运转。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采用苏州坐标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划由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录1:地块指标控制表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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