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三、行政强制措施(26项)

治安行政管理类(8项)

一、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流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三、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四、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制止、带离现场、驱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

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予以制止。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扣押物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六、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七、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八、收缴、追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交通管理类(9项)

一、扣留车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二、扣留行驶证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三、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拖移机动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五、收缴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六、血液检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强制排除妨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八、交通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九、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出入境管理类(8项)

一、拘留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

二、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

三、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第三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

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

四、扣留出入境证件、吊销或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

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五、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六、缩短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遣送出境(台湾居民)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七、不准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八、不准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消防管理类(1项)

一、查封、取缔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四、行政检查(2项)

一、对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二、当场盘问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五、其他行政行为(14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二、印章刻制的备案

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被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备案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备案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六、保安服务公司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七、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的备案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计算机信息网络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

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十、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调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十一、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十二、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组织,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十三、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十四、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111086336.ht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这7种。针对不同的情形处以相应的处罚。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模板】

XX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警种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顺

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结合本机关本部门职责制作办事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20200502120445)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首先做到规范执法。[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健全完善 各项执法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尽管从一开始公安执法就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原有制度规范与现实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执法管理基本要素和内容分析 公安执法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执法管理制度内容必然也是非常庞杂的。公安执法 包括三个要素:执法主体、相关人、案事件。 1、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民警。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对于公安 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非常关键。与相关人直接接触的是承办案件 的民警,但执法主体还包括其它参与案件的其他民警,比如参与审核的法制部门民警、审批决定的各级领导,不同类型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不同。

2、相关人是各类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相对人、刑事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相关人是公安执法结果的承受人,因此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否对于相关人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着直 接的影响。 3、案事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联系执法主 体和相关人的载体,公安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事件处理 的过程,因此,案事件也就是执法管理的主要对象。 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准则(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不同类型案件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依据,刑事执法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 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 等情况。笔者认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执法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对具体情况的如何运用。 要在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和更具体的执法标准,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过程监督又是 执法监督的重点。过程监督主要就是执法质量监督,也就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执法细则是否严格得到运用。事后监督则有执法评估、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是贯彻整个公安执法过程各个

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一、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条件? 答: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

一、简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 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六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简述《行政许可法》对听证期限规定?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模拟考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2.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決克服有案不移、有家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4.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国。()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果A 6.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ニ项制度”,是大力推进执法規范化、信息化的重大举措。()。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A 7.推进综合执法应当大幅减少省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抗法,严格执法责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A.正确 B.错误正

确答案:A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所有的地方和部门20xx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 B.错误正确答案·B 11.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14.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5.行政处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7.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入同为原告,目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8.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不具有鲜明的恒定性。()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9.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規定的明限内,拒绝展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士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20.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确答案A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 篇一:统计法考试答案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练习题(单选)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1、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规范,始见于(周朝) 2、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c) a.法律 b.地方性法律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3、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是(c)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各部门 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级其常委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什么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a) a.1983年12月8日 b.1996年5月15日 c.1987年1月19日 d.1987年2月15日 5、20xx年6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于什么时间施行(b) a.20xx年12月8日 b.20xx年1月1日 c.20xx年10月1日 d.20xx年6月27日 6、下列什么机构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章(d) a.国务院 b.所有市级人民政府 c.部分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a) a.《中华民国统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c.《户口普查法》 d.《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8、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是要实行集中统一的(d) a.统计标准 b.统计制度 c.调查方法 d.统计管理体制 9、《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属于(b)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法规性文件d.统计基本法 10、我国政府统一的第一项法定任务是(d) a.向政府提供统计咨询意见 b.对政府实行统计监督 c.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资料 d.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 析

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执法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实现。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治安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完善行政立法、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三项教育”和树立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治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治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在一年的实习期间笔者曾参与简单的治安行政执法,现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最后,导致执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当事人自恃靠山强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还无理取闹,抗拒执法,甚至殴打执法民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在履行治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治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治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治安行政执法的规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X 办发〔X〕11X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政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1) 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 02.适用范围(1) 1 03.基本要求(1) 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 05.修订(3) 1 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7) 2 01.职能管辖(7) 2 02.地域管辖(8) 2 03.级别管辖(9) 2 04.专门管辖(10) 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立案(20) 3 01.接受案件(20) 3 02.立案审查(23) 3 03.决定是否立案(25) 3 04.移送案件(28) 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 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回避(33) 4 01.回避的条件(33) 4 02.提出回避(33) 4 03.决定回避(34) 4 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勘验、检查(41) 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 03.现场保护(43) 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 6 08.尸体检查(49) 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 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 12.侦查(现场)实验(54)

房地产相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房地产相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③《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0、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平山公安局责任清单公示

附件: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监管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治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

公安局值班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安局值班制度 篇一: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制度 特勤队员值班备勤制度 1.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报刊;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遵纪守法、不图私利,特勤队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 4.认真执勤、确保安全,特勤队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安全防范工作。 5.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配合班、队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6.值班时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非特殊情况,不得聚群。 篇二: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通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立的接处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遇有重大警情应及时逐级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接到命令的单位或巡逻民警,应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警后及时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受的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当日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的陈述并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能处置的即时进行处置;不能即时进行处置的,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根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对需进一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制作《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接警记录》、《询问笔录》和《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应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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