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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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三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是,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制度,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等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二是,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

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对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制度等。

(5)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实行婚前保健服务制度、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以及婴儿保健制度;二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免费向农村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二)规范医疗机构、人员以及医疗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四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实行由医学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制度;五是,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2)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化妆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是,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三是,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实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四是,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规定了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四)规范传统医学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医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制定了《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确立了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制度;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了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扶持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五)规范卫生公益事业的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确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国公民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的制度;确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制度;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制度。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卫生标准工作相应的不断加强和发展,卫生标准的实施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发布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诊断、地方病、血液、临床检验等各类卫生标准1255项,其中国家标准1029项,卫生行业标准226项。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卫生标准体系,为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

卫生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具有我国法制建设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以卫生保健为中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还受到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与医学科学的发展紧密相联。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医学科学的许多特点得到突出的体现,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与医学等自然科学既紧密又相互促进。研究、认识和把握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这些特点,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经初步研究,我们认

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的不断延长,又主要是通过卫生事业的发展来体现和衡量的。卫生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基本上体现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更加自觉地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客观反映医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认识医学发展的规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四)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

同疾病进行斗争,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随着交通的发达,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各种传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国境或者跨地区迅速传播。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这就需要加强国际之间在医学领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共同研究、探讨对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目前,被人类攻克的许多疾病,都是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确立本国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而这些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许多都反映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一些疾病控制的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关注。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重要成员,对发展全球卫生事业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注意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国际卫生法规、食品法典等,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确定20XX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阿拉木图宣言》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我们在卫生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体现这些国际条约中的共同规范。

以上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又是今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中需要继续坚持的好做法。

三、对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前几个月暴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我们同这场灾害进行了惊心动魄、艰苦卓绝的斗争,夺取了抗击非典型肺炎的阶段性重大胜

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果断决策、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军民团结,共同奋斗的结果;是广大医护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临危不惧、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敢于胜利的结果。实践再次证明,我们党具有应对任何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通过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全社会的医疗健康水平,作为根本指导思想。

总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体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则是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因此,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共领域的建设,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健康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通过这次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我们比过去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还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现行卫生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的疾病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就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要树立新的发展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真正认识到,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健康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关系,通过法制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政策,保障在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应当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对健康越来越关注,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已经成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真正作为卫生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维护、保障和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上,增强全社会的健康素质。要从过去重视政府权力的设定向重视公民健康权利的保障转变;从过去重视政府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从过去重视事前审批向重视日常监督转变。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使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美好。

(三)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即整个社会全体成员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事业,在整个卫生工作中应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卫生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共卫生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共卫生的指标直接反应人类的生存状况,公共卫生危机就是人类的生存危机。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建国以来,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依然存在,预防保健工作还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更要着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为公民健康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还要特别注重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应当把农村卫生法制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多是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一些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

的存在。实践证明,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不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20XX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因此,在今后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要把加强农村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方针。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办法,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基层设施,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这次非典型肺炎疫情,是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制度、机制和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既暴露出我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不足,处理和管理危机的能力不强;同时,又使我们摸索出了一整套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积累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经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在应急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决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重解决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既解决当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事实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取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紧急处置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涉及对一部分社会主体权益的限制与调整。因此,需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有关应急法律制度,明

确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在处理危机时也能够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各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危机而产生违法行政。据此,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采取哪些紧急强制措施,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二是,明确规定公民及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因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公民及社会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失时,是否应当获得救济和应当怎样救济;

三是,明确规定平等的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原则。

同时,要按照“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备、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一是,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络体系,明确规定报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程序与时限,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是,建立国家、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明确职能、优化队伍、落实责任,增强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和蔓延的能力。

三是,建立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医疗机构针对急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的救治能力。

四是,建立强有力的指挥体系和快速反应系统,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损害的扩大和蔓延,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建立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机制,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未雨绸缪,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场地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卫生法制建设也不例外。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革卫生执法体制,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特别是要把公众监督作为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对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考核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二是,要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卫生行政执法公开制有机

地结合起来,执法主体资格、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都要公开。三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相对分离的机制,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卫生执法机构,优化卫生执法人员结构,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目的。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7月2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某市甲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却供应职工饭菜。该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食堂只是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便利,并不存在经营且不盈利,故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吗?答:合法。因为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该厂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食品卫生涉及公共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活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 复议机关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因为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某市甲公司食堂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内。 案例二、2003年8月21日,扬州某学校先后有71人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紫绀、心悸等症状,严重的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中毒人员经洗胃、催吐、注射美蓝等治疗症状缓解,1-3天痊愈。有关医院收治病人后迅速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在查清原因后依法解除了控制),并进行调查。卫生监督人员对肇事食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据食堂某临时工反映,当日上午他曾将类似食盐的半袋无任何标识的东西放入加工间调料罐中。餐厅负责人认为该临时工所加的无标识的东西是他制作熟食用剩的250克亚硝酸钠.根据这一线索,调查人员对剩余调料、工具用具和一名病人的呕吐物进行了采样检验。结果在食盐、空糖罐、淀粉、病人呕吐物中亚硝酸钠检验均强阳性,酱油、猪油、醋中亚硝酸钠弱阳性.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潜伏期、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市卫生监督所认定这是一起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市卫生局对该案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违法所得时,调取了营业电脑记录,但发现当日中午就餐师生使用消费卡的营业额有记录,使用现金消费的无记录,总营业额故无法统计。在调查取证基础上,经合议。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同时鉴于该学校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救治,市卫生局最终对该学校作出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问题:上述案例中你认为有可能取得哪些方面的证据及材料? 答:当事人的陈述,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医院食物中毒报告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食堂向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学校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食物

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四讲讲稿 李鸣 一、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缔结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 国际社会为什么要缔结条约?这主要是因为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我们处在一个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与他国进行往来,再封闭的国家也不能例外。当今国际社会交通极为便利,信息高度发达,经济相互依存,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哪里有国际交往,哪里就有国际法。国际交往需要法律规则,需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而条约提供了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交往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国际交往都离不开条约。 以国际政治关系为例。当今国际政治秩序建筑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忠实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基本人权。它们都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确立或重申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政治秩序不能离开这些原则。国际条约对于确保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不可或缺。 条约又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国家不仅要交往,而且还要合作,以便共同发展并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国际合作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旋律,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方面。国际合作更是离不开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法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之间共存或交往的法律,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合作的性质。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的第四章通篇在讲国际合作,例如引渡合作、司法协助、执法合作、没收事宜的合作等。这个公约很好地说明了条约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性。离开了条约这个工具,是很难谈国际合作的,因为合作需要确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调整的是“公”的关系,又被称为“国际公法”。传统上,国际法一直是以国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在当代,国际法还调整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不过,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3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 一、填空题 1、能够成为卫生监督依据的是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监督证据。 2、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称为卫生法的法律形式。 3、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被称为法律事实。 4、对卫生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正确和理。 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中文。 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二、名词解释 1、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2、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的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4.官方解释 4、一级复议制原则:是指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经过两次复议),行政案件经过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复议。(一般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简答题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及应急工作原则 答:(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答:(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 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制定本制度。 1.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3.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4.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可以邀请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6.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7.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其它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8.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11.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12.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14.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15.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滁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制

(完整版)卫生监督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监督学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微小气候 监督文书 抽象程序 射线装置 卫生监督 拘束力 放射性 放射事故 食品添加剂 卫生行政处罚 MPN值 经常性卫生监督 现场监督 学校应急事件 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羁束 尘螨 监督文书 授权性 行政许可 卫生标准 卫生监督主体 授权性 监督标识 职业卫生 自由裁量 权限 职业病 标签

化验单 二、选择题: 1.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监督责任的方式是 A. 处罚 B. 处分 C. 惩罚 D. 听证[] 2. 下列哪项不能作为卫生监督的证据。 A. 举报材料 B. 监督笔录 C. 检验报告单 D. 样品[] 3. 卫生监督可采用的强制性标准不包括: A. GB B. ZB C. 地方标准 D. 国际标准[] 4.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甲醛浓度订为。 A. ≤0.12mg/m3。 B. ≤0.10mg/m3。 C. ≤0.15mg/m3。 D. ≤0.20mg/m3。[]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A. 主管 B. 负责 C. 兼管 D. 领导[] 6.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A. 1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B. 2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C. 3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D. 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7. 我国卫生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暂没有包括。 A. 鼠疫 B. 非典 C. 霍乱 D. 黄热病[] 8. 经常性卫生监督属于。 A.事前监督 B.事后监督 C.事中监督 D.以上都不对[] 9. 领导性病防治工作 A.卫生行政部门 B.疾病控制机构 C.政府 D.卫生监督所[] 10. 禁止入境的疾病中不包括 A. 爱滋病 B.性病 C. 精神病 D.非典[] 11.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中没有 A.职工 B.环境 C.诊断 D.接触[] 12.哪项不是目前对食品的卫生要求 A.无毒 B.无害 C.无菌 D.感官性状[] 13.不得销售的化妆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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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税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利息20万美元。 提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国际重叠征税? 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国回到A国,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居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 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问题: 此例是否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甲国A公司拥有在乙国成立的B公司50%的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所得为100万美元,B公司在乙国的国内所得也为100万美元。甲国、乙国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B公司在该年度向乙国缴纳3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就A公司该年度的所得135万美元(即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美元加上B公司支付的35万美元股息所得)适用50%的税率,征收

(下)我国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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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下)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

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 (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 (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 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 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 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台阁牧中心校

为了加强学校的卫生管理,给广大同学和教师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 1、要求:⑴服装干净整齐;⑵做到五不: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化妆、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⑶做到四勤:勤洗手(饭前便后用流动水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各班卫生委员负责协助班主任按照上述要求监督本学生的日常个人卫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学校卫生领导小组、值周员、少队委每周联合对各班级学生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二.教室卫生: 范围:教室内外墙壁(屋顶)、地面、门窗、桌椅、黑板、灯管、电脑柜及室内设施等。 标准:按照学校卫生检查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检查考评。要求: ①每天教室要开窗通风(冬季每天不少于三次),保持教 室内空气新鲜;②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卫生(不少于三次)。 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要求: 责任人要在上述范围内做到: (1)要保持本责任区内干净、整齐,地面、墙壁、黑板无污渍、无痰迹、无纸屑、无废弃物; (2)窗明几净,经常开窗通风换气;

(3)教室每天要定时打扫,要保持整洁; (4)办公室及各部室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无尘土、无垃圾,经常保持干净、整洁。 四、卫生检查: 每天学校管理人员、各班卫生委员、班主任、少队委员对学生的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每周对各班级教室内和清洁区的卫生进行检查或抽查,按照卫生检查考评标准进行检查和记录,根据各班级总评的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在每周校会上对卫生好的提出表扬,颁发流动红旗。 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随时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问题严重的在校会上点名批评,给予扣班级分的惩罚。 五、卫生宣传: 教导处、总务处、少队部积极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做好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根据疾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趋势,适时采用板报、广播、校会、家长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建立卫生检查宣传栏,定期召开各班级卫生委员例会,贯彻教委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讲评卫生情况,宣传防病知识,组织开展活动。 台阁牧中心校

中国医科大学2020年7月考试《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

1.下列哪项关于卫生法的法定解释是错误的?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民事解释 【参考答案】: D 2.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 A.传染病防治 B.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C.监督管理食品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B 4.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C 5.成为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是 A.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B.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C.权力和职责的统一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6.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体现在 A.明确的法律关系 B.法定的监督权利 C.垄断的监督资格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7.下列关于卫生监督员的禁止性规定哪项是错误的 A.在职人员 B.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C.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D.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参考答案】: A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政策由政府、党、地方机关等制定 B.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 C.法律的调整范围广、灵活性大 D.法律实施依靠强制力 【参考答案】: C 9.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A.负责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经费的日常管理 B.负责标准草案的评审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 C.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的督导工作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0.GB是什么的代号?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参考答案】: A 11.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有 A.卫生监督检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 B.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C.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2.下列不属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 C.罚款二万元以上 D.通报批评 【参考答案】: D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概念: 一.我国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2 合理性3 程序正当性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或政府) 由公务员具体实施;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只是以其名义行动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2.治安管理处罚:九类 3.行政许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 4.行政征收必须依法 5.行政检查 (四)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五)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 2.自愿3.公平 4.诚实信用5.保护合法权益6.禁止权力滥用)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财产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 继承权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 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 2.侵权民事责任侵害(1)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3)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构成的要件:(1)违法性(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性和造成损害事实有逻辑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免责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78075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讲究卫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雅观的校园,整洁、舒适的办公、学习环境是学校实施环境育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态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工作。为确保全校各处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校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校校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处室、各班的教室、宿舍及室外卫生包干区。 2、值周班“服务周”打扫区域。 3、学校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处室、各班值日小组要清扫两次,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天两小扫、每周一大扫,周一为全校大扫除日,以确保各处室、教室和卫生包干区及宿舍洁净无死 3、节假日、临时突击性清扫任务的完成既要迅速更要高标准。 三、卫生标准 1、各处室、教室:地面、墙壁、黑板、门窗、用电设备、桌椅、讲台等室内所有的物品,清扫工具,室内布局均要做到整齐、整洁、表面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污渍,无积灰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糖迹、污垢,无垃圾。教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3、楼梯、走廊:楼梯、走廊地面要打扫干净无污垢;墙壁、室外护栏用抹布擦干净、天花板、墙角等无蜘蛛网;垃圾及时清倒。 4、厕所:地面、便池要及时冲刷,无乱涂乱画。 5、室外卫生包干区:整洁、美观。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无积土、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废弃物、无垃圾。 6、个人卫生:养成讲究个人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保持要求及处罚措施: 1、尊重他人劳动,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做到“五不”即:不带食物进教室,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倒垃圾脏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在墙壁、门窗及其他设施上乱刻乱画。 2、对于不认真打扫卫生,不遵守卫生制度的班级及个人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劳动教育,严重的将予以纪律处分。 3、每天早上检查室内外环境,要求学生离开座位做操或到专业教室去上课,课桌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或放到抽屉里。要始终保持教室及室外走廊墙壁洁白,窗玻璃明亮,课桌椅排列整齐,地面清洁无杂物,卫生角整洁,清洁用具摆放整齐,真正做到室内外洁、齐、美。 4、纸屑、果皮、废弃物品要及时入垃圾篓,并及时倾倒清理至垃圾屋,禁止乱倒乱堆,违者严惩。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一览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的定义 一、国际金融法 ★概念: ★研究特点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本国法与外国法 ★国际金融著名判例 第二节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新秩序 ★历史背景 ★概念 二、国际金融新秩序的理论 ★汇率目标区控制理论 ★托宾税理论 三、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第三节国际金融法的课程体系与重要性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第一节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 一、定期贷款概述 ★定期贷款概念 ★定期贷款合同 ★定期贷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定期贷款合同的术语解释 ★贷款的提取 ★提款的先决条件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问题 承上 ★订约人必须适格、协议内容、协议形式必须合法 ★贷款合同签订地的法律意义 四、定期贷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执行性条款 ★货币和金额条款 ★利率和费用条款 ★贷款期限条款 ★贷款提取条款 承上 ★贷款的使用条款 ※禁止用于非法目的 ※贷款支出管理 ★偿还贷款条款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偿还期分为宽限期和还款期 ◆不规定宽限期,从提款日起逐次分期偿还

承上 ※提前还款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声明:※法律事项 ※财务及商务事项 ★违约 ★不得否认 (三)先决条件条款 ★总括性先决条件 承上 ★每笔贷款生效的先决条件 (四)消极担保条款和比例平等条款 (五)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财务约定条款 ★税务约定条款 (六)违约救济条款 ★违约事项:※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救济渠道:※合同补救※法律补救承上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 五、本票在贷款中的使用与贷款证券化 ★贷款具体安排 ★贷款的证券化 ★贷款的转让 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 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 (一)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性质 ★委托书 ★义务承担书 ★信息备忘录 (二)过错责任 (三)保密与利益冲突的处理 承上 三、代理银行 四、银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的分担 ★加速还款 五、参加银团的方法 第十六章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国际项目融资 一、概述 ★概念及特点 ★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各种风险 ★外汇管理的风险

培训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全校所有办公场所,每时每刻都保持卫生整洁。 2. 全校所有人员都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乱扔一片废纸,不乱丢一个废塑 料袋,不乱倒、乱泼一点脏水,使每位成员都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具有较高的文明修养和道德素质。 3.全面提高本校环境质量,为员工与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氛围。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涉及本校所属各办公区、教室与公共区域。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1. 本校全体员工负责各自所属区域的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持的工作。 2. 校长与各部门主管负责不定期的抽查。 3. 前台负责记录与存档。 四、卫生区域划分: (一)1、一楼,二楼大厅、卫生间:前台、坐班教师 2、一楼至二楼楼梯:高岩 3、二楼至三楼楼梯、:宫美艳 4、三楼大厅:刘璐 5、教室:任课教师 (二)每周卫生大扫除职责划分: 1、公共区域及楼梯:前台、市场推广部 2、卫生间:校长 3、教室:教学部 (三)分校: (四)1、自查: 2、抽查: 五、制度内容: 1、总体环境保持与考核标准: 1.1、保持所属区域地面干净、无杂物(纸屑、瓜果皮核、烟头等)、水迹、浮土,无死角, 违者上交10元/项 1.2、保持门窗干净整洁、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违者上交10元/项 1.3、保持墙壁、墙角、屋顶及其附属物(开关、插座、电源等)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无乱贴乱画,违者上交10元/项 1.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完整无破损,干净整洁,违者上交10元/项 1.5、书橱、镜子上干净明亮,无浮尘、污迹及乱贴乱画,书橱内种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 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违者上交20元/项 1.6、任课教师每次下课后,须彻底打扫教室卫生,整齐摆放课桌椅,每日倾倒垃圾桶至指 定位置,违者上交20元/项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贵阳市筑西学校 公共卫生规定 为建设文明校园,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提高全校教师、学生的健康水平,也为了给全体师生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即日实行。 贵阳市筑西学校 2011 年4 月20 日

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防控管理制度 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习惯,改善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和教学公共卫生安全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1、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全校各班班主任负责,全校各班公共卫生安全委员协助实施,定期召开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解决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2、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实行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值周教师带领学生会成员每日进行公共卫生安全巡视,各班学生做好本班教室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做好公共卫生安全区的保洁工作,认真填写公共卫生安全检查记录。每周进行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检查评比,其评比结果在次周一进行公布。 3、以广播、讲座、板报、主题班会形式进行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广播体操,两次眼睛保健操,不断提高学生的身体综合素质。 4、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5、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6、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 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为在全校形成“以讲究卫生为荣,以破坏环境为耻”的学校爱国卫生氛围,切实建立学校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如下制度。 全校师生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职工每天按时打扫个人宿舍和办公室,学生每天按时打扫清洁区和教室,做到三洒两扫(上操前,中午自习前,课外活动各洒一次水,后扫地)。春、夏、秋、冬三季时常打开窗户,保持空气流通,冬季室内地面多洒水,保持空气湿度。环境卫生经常保持三无:无纸屑、无痰迹、无杂物;宿舍教室卫生经常保持四净:地面、门窗、桌凳、墙壁干净。 厕所卫生和垃圾池卫生每周打扫清理一次,按级按班轮流分配,每周一早在值周公布栏公布。 大灶卫生按《梅川初中大灶管理制度》要求,大灶人员持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上岗。 宿舍、教室、清洁区的卫生检查由值周老师携带值周生检查,每天检查三次(上操前、中午自习前、课外活动即将结束后),当天打分评比,周末公布,学期末总评,班级名次与班主任年终考核挂勾。 每学年请一次医院专家进行“讲究卫生、预防疾病”专题讲座,教给学生养成勤剪指甲、勤洗脸、勤换洗衣服、勤洗脚、勤洗澡、勤理发、勤刷牙漱口的好习惯,不随便吃零食,不饮生水,不乱扔垃圾,科学合理饮食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预防抵御对传染病、常见疾病的能力。 每学年请镇卫生院大夫对全体学生常规体检一次,全体教职工在疾控中心常规体检一次 每学年对学生眼睛进行一次验光检查,按实际情况让专家配镜控制。 2015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讲究卫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雅观的校园,整洁、舒适的办公、学习环境是学校实施环境育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

卫生法律规章制度与监督学题库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名解】 1、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围有关单 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卫生 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他有关的卫生监督等。 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 3、卫生立法: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4、卫生司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5、卫生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 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 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容、形式、程序、围、 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 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 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 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 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 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11、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 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12、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 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1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 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14、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和具体行 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15、卫生行政处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 予的惩戒或制裁。 16、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 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 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 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 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条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学校卫生,是指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环保卫生、用水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2.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3.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接受市、镇教育部门行政领导,接受镇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学校卫生工作贯彻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工作分

别纳入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或岗位职责,实行行政管理组织体制。 第七条(部门职责) 1.校长室:负责将学校卫生设施纳入基建和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2.德育科:负责健康教育宣传、日常卫生保健、流行病、传染病预防、晨检工作管理、督查校园卫生等卫生管理工作等。 3.教务科: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健康教育列入教学大纲等,负责学生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6.总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卫生设施配置、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学校卫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校部确定的卫生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卫生除按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外,学校成立生活服务监督员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信息反馈、沟通联系。 第九条 1.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 2、健康教育使用国家《健康教育》课本,完成课程计划,每周 0.5 节,开足上好,课表上要反映开课率达 100% 3、提高健康教育的质量,学年初订好计划,平时做好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查“五落实”工作,学年末对学生进行考核,成

完整版卫生监督学-1

第一章 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监督的功能 1 规范功能 2 制约功能 3 预防功能 4 促进功能 卫生监督的作用 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3)保护国家、团体、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5 )增强人们法制意识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1 行为的主体合法 2 行为不超越权限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合理性原则 3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 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1)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1)身体、生命与健康2)物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判断的3个标准 1 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 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 3 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委托机关委托的特定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与卫生监督主体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 受委托组织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活动的组织。 2 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 3 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卫生监督职权时,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机关委托的有效条件 1 必须依法委托 2 委托事项必须属于委托卫生监督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 委托确有必要 4 委托的事项范围必须明确并受到限制 5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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