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1995〕1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17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

《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宁政办发〔1995〕13号)

为了促进南京市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和郊县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南京的实际,对全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分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取范围

1、凡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提取,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2、乡镇企业中实行中外合资的,由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联合经营的,以集体为主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均应按本办法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3、农业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比例

4、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5%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5、实行中外合资的乡镇企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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