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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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鲁减负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通知(鲁减负字〔200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91号)批准成立。

依据联席会议规定的工作职能,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及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兼):杨国良省经贸委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刘绪聪省经贸委综合法规处处长郭振宝省监察厅副处级检查员侯乃弘省财政厅副调研员成员:冯其江省经贸委综合法规处调研员李登阁省审计厅副调研员孙成文省法制办处长李冠伯省物价局副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2、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治乱减负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企业减负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的筹备工作,编制、审核、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会议安排事项。

4、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降低过高标准的意见及建议,组织联席会议或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企业减负调研和年度以及专项检查。

5、接受企业和群众有关“三乱”问题的举报,督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三乱问题查处工作,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三乱大要案件的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划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综合协调、政务服务及应急、督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的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省政府、省直部门来文来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鲁政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4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编〔2014〕10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省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血站设置审批与血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与单采血浆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下放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5.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的行政审批职责。

2.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我省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并负责落实。

(四)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制。

(五)监督检查城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七)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平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济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五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调整全市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全市能源交通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能源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全市能源交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 承接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职责。

2 承接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3 承接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4 承接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5 承接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职责。

6 承接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评定职责。

7 承接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职责。

8 承接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9 承接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0 承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11 承接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2 承接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职责。

13 承接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各处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7〕14号印发的《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山东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2017年6月19日山东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办公室1、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

2、拟订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局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公文批办、运转和发文审核把关,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档案工作。

4、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对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对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的督查。

5、负责起草局机关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稿。

编写省粮食局大事记,为山东年鉴和中国粮食年鉴供稿。

协调商务职业学院承担的省粮食志编纂工作。

6、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等宣传工作。

7、牵头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8、组织拟订机关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公务接待审批和上级领导、重要来宾接待工作。

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值班工作。

10、负责印鉴管理、保密工作。

11、对口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牵头办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1、贯彻落实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局相应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管理;拟订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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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农业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5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农业厅,挂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农业部下放省级农业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全省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强化扶持农产品加工业职责。

3.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参与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推进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方农业标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八)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全省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扶贫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及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全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工作;承担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发展规划处(挂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牌子)。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对口支援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八)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对外合作处。

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农产品进出口的调研和贸易促进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参与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农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和农业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十)科技处(挂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农业教育工作;承担省农业专家顾问团相关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挂农业保险处牌子)。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拟订农业保险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发展节水农业;依法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十二)产业化办公室(挂农垦局牌子)。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调度与分析;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承担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指导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承担农垦项目申报、实施和农垦经济统计汇总工作。

(十三)生态农业处(挂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省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农业农村节能减排;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扶贫规划处。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协调信贷扶贫开发工作,组织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龙头企业的认定及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政策调研和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扶贫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扶贫项目管理处。

负责拟订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负责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负责贫困户建档立卡及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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