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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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外出经营活动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56号
【发文日期】2007-06-25
【实施时间】2007-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直(2007)31号)。
根据《征管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
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按照《》(国税发(2005)179号)要求制作。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最新】异地经营情况说明-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异地经营情况说明篇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我公司所属地为某市某区,现因我公司承建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合同价款为:,为遵循企业所得税属地缴纳的原则,我公司特到贵局申请开具此证明,请给予办理,为谢!某某公司年月日篇二:外出经营情况说明申请书000市国家税务局: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00000000)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行业为建筑业,已承包项目“00000000项目”,办事处地点:00市00镇,金额:00000元。
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外管证。
0000有限公司201X年05月26日篇三:异地经营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
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
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外出活动证明范文

外出活动证明范文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WS00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管证”变“报告表”-跨区域经营必看

“外管证”变“报告表”, 跨区域经营必看根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外管证”再次优化升级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变化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 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 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变化二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只需要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即可办理跨区经营, 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 宁波市内跨县区经营的不需要报告, 出了宁波就要跟宁波国税部门打招呼啦!变化三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180天”变更为合同执行期限。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 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变化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 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 这些办理工作以后可以逐步通过网路走, 根本不用你跑马路, 忒方便了。
外经证核销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1.17外经证核销(纳税人端)1.17.1功能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申请。
经营地在省外的,请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完税证明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1.17.2操作步骤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转到『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页面进入表单,页面中显示经营地在省内的且未核销的外经证申请。
选中您需要核销的外经证申请,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发起流程;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但第一步外出经验活动情况申报审核不通过,则只有不同意的提示信息。
1.17.3注意事项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申请。
经营地在省外的,请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完税证明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1.18外经证核销(税务端)1.18.1操作步骤1、纳税人提交外经证核销的申请后,流程推送到外经证的经营地税务机关。
流程名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税务人员首先需要点击‘同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再点击同意按钮,否则税务端给予如下提示点击‘同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会带出该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申报情况。
如果为空,此时点击同意,税务端会给出如下提示:此时需要去金三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打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菜单。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doc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17-报验登记
1.7 报验登记1.7.1-016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业务描述】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1.7.2-017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描述】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送资料】(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关于推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说明[范本]
关于推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说明
(税务局名称):
我公司承建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合同工期为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完工。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元,至年月日累计已拨付金额元。
但由于原来开具发票时(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名称)不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由于我方承办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拨付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时(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名称)才要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恳请贵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同时我公司将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外出经营活动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情况说明单位名称)
年月日。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包括跨地区(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地(即省内跨地市、县区)等。
一、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需要关注的问题,预缴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
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汇总清算”原则,就其余额缴纳。
缴纳方式是: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
二是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二级机构应汇总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发生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预缴。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先由总机构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税额,再确定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方法是:1、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就其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2、按照规定计算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分摊依据是:由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外出经营完税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2.外出经营许可证明怎么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合同复印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的一般规定3、外县(市)的纳税人来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等情况进行税务登录,纳入正常管理,经营期限届满,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结算将税款征纳情况如实填写在《外出经营许可证明》的反馈联上,交纳税人带会。
4、纳税人应于《外经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到填开《外经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交回开出的证明,受理人员应将证明上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列的纳税情况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许可”记录备查。
5、对在《外经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由管理检查部门催办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申请格式不需要的,有专用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说明怎么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说明你要到目的地,用途(项目),需要多少时间,开具的发票情况,缴纳税款情况等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 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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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纳税人编码 项目编码
外出经营所在地市 外出经营所在区县(镇)
外出经营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
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
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
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
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
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
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