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1)狭义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
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
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
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有人认为:“在本人认为表见代理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则可首先行使这种追认权,以此对抗相对人的撤回权,确保表见代理的结果在其自愿的情况上归属自己,而不致于被相对人撤销。
”这就是说,在代理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以后,如果相对人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现代理人无代理权,而要求撤回该法律行为,本人如果认为该行为对自己有利,可追认该行为的后果。
法律中无权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代理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其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违反了甲公司的意志,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具有代理权;2. 乙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3. 甲公司是否受到损害。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2019年6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了一份询价函,要求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的报价。
甲公司收到询价函后,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报价。
2019年7月,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送了一份合同,要求甲公司签订。
甲公司发现合同中乙公司的代理人签名并非其授权的代理人,而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其签订合同,违反了甲公司的意志,故拒绝签订合同。
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为甲公司知道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且乙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代理甲公司进行业务,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乙公司具有代理权。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种信任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虽然与甲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乙公司并未获得甲公司的明确授权,其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同时,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无权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三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包含着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无权代理案例篇1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福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212-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3)朝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________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___年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
20________3年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
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
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业务员张某前往B公司进行合同履行。
在张某到达B公司后,由于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存在疑虑,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张某表示自己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A公司委托前来办理业务的,但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B公司表示无法接受无权代理的行为,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无权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携带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B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3)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 由于A公司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 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4. 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在委托他人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篇一: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篇二: 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同地方的。
可以篇三: 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作者:乐清律师魏炳海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
冒名顶替即平常所说的假冒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
冒名顶替实际上是一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
当然,假冒行为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冒名顶替不是无权代理第一,无权代理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代理权而仍从事代理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李某,女,28岁,无业,居住在同一城市。
2019年3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家具。
张某认为李某有较高的消费能力,于是答应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往张某的家具店挑选家具,并支付定金1000元。
2019年4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来到张某的家具店。
在挑选家具的过程中,李某提出想要购买一套名为“豪华沙发”的家具,价格为3万元。
张某表示该家具库存有限,需要提前预订。
双方协商后,李某同意支付定金,并约定在5月1日交付家具。
2019年5月1日,李某再次来到张某的家具店,要求查看家具。
然而,张某却告知李某,由于家具价格上涨,原定的3万元价格已不再适用,需要李某支付4.5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
张某则辩称,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其无权要求退货。
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一、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首先,李某并非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
其次,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李某明确表示其具有代理权。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但仍同意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接受了李某支付的定金。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代理权的追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