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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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在商业活动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它为委托人提供了便利,使其不必亲自进行交易,而是选择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交易事务。

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着无权代理的情况,即代理人在没有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为处理交易事务。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无权代理责任性质进行浅探。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

即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外进行代理事务处理,这种情况通常涉及代理人的私利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

2.代理人伪造或者篡改委托文件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无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或者篡改文件进行代理活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往往是出于自己的私利进行代理活动。

3.委托人未给予明示或者默示的授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委托人没有明确告知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或者明示委托人不同意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而代理人仍然擅自进行代理活动的情况。

这些情形下,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了无权代理的情况。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责任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承担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交易无效、损害委托人利益等情况,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带来的利益,代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对代理人本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是代理人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关利益进行归还或者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

这也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行为发生违规、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救。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无权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律师自身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律师及当事人的重视。

二、律师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1. 概念律师无权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状态。

2. 表现(1)未获得当事人授权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授权,擅自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活动。

(2)超越授权范围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虽然获得了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三、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受损(1)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律师无权代理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或仲裁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

(2)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 律师自身权益受损(1)律师执业资格受限律师无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甚至导致律师执业资格受限。

(2)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撤销代理等。

3. 诉讼或仲裁程序受到影响(1)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等待律师获得授权或更换代理人。

(2)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效在律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因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效。

四、防范律师无权代理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2. 严格审查律师授权当事人应严格审查律师的授权,确保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自己的事务。

3.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和责任,防止律师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摘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

本文就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律效果民事责任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代理,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这就是说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超越代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

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可能因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都会发生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责任是指代理人在没有委托人的授权下,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无权代理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来浅探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

一、无权代理责任的法律性质无权代理责任属于代理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性质可归结为一种委托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无权代理人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进行了交易活动,获得了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当返还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得利,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实践中,无权代理责任也有着其独特的商业属性。

很多时候,无权代理责任并非简单地涉及法律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是在商业活动中协调当事人关系,促进交易的合法进行。

在商业合作中,无权代理责任可视为一种规范和约束,促使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循法律规范,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特别是在代理商与委托人的商业合作中,无权代理责任更是一项重要的约束机制。

代理商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如果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这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因此无权代理责任在商业实践中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商业规范,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适用无权代理责任时,也有着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和处理。

一方面,无权代理责任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代理人,还可能涉及到委托人、受益人等多方当事人。

因此在实际适用中需要十分慎重地评估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平原则。

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也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无权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具体金额,还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规避责任的可能性等多方面问题。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业务员张某前往B公司进行合同履行。

在张某到达B公司后,由于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存在疑虑,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张某表示自己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A公司委托前来办理业务的,但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B公司表示无法接受无权代理的行为,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无权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携带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B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3)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 由于A公司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 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4. 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在委托他人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缺乏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与其代理权范围不符合,因此需要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性质加以探讨。

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应该属于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代理人作为受委托人的代理,代理行为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并且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

如果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还可能涉及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损害。

代理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给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此时,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于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犯罪责任等。

这些责任性质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代理人在无权代理时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务必确保自己具备充分的代理权,并且在代理行为中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本文将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1. 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代理人既没有法定代理权,也没有约定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实施的法律行为超出了代理权的范围。

(3)代理权消灭: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但仍在行使代理权。

2. 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代理人的责任(1)侵权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代理人的责任(1)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追认该行为。

一旦追认,该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不追认该行为。

一旦不追认,该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4. 第三方的责任(1)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恶意的,故意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代理其出售房屋,但未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代理权限。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手段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是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行为缺乏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3.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一)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过窄。

3.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期限已过。

(二)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了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明确禁止的行为。

2.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明确禁止但明显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权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责任是指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无权代理责任的情况,例如某些公司员工在未经上级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某些家庭成员未经他人同意代为处理某些事务等。

那么,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进行浅探。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因此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确认和支持,因此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也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

在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侵权责任。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签订合同,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这就属于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侵权责任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权代理责任也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代理人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还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为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

对于代理人而言,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授权要求,避免因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对于委托人来说,也要对代理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代理人符合授权要求,避免因无权代理行为而受到损失。

只有双方都能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才能有效地避免无权代理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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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浅析【内容摘要】代理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代理权之有无,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亦即无代理权之代理,它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两种情形。

本文首先从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出发,讲述了无权代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然后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追认;法律效力;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理论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及效力,将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二)两种典型的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中,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我们就认定为表见代理,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就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均属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这两种代理有许多共同特征,如就构成要件讲,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等要件;就其效力而言,两者都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并都应赋予本人以追认权,相对人以撤销权等。

但是这两种无权代理从构成要件到结果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异: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3.本人是否具有否认权上的不同表见代理成立后,只有追认权,本人不享有否认权,即使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对代理结果归属自己并不发生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当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则可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4.代理结果归属的决定因素不同表见代理的结果归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对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上,只有相对人没有撤销其与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论本人追认还是否认,都不影响代理结果归属于本人;狭义无权代理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本人的否认与追认上,在相对人没有撤销该行为时本人的态度则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态度,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之所以把无权代理规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下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并非总是受到损害的,不排除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带来利益的情况存在。

因此,一概否认其效力不能最大限度保护本人利益。

这种不确定状态主要表现为三种可能性:一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二是被代理人行驶撤回权或者催告权。

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

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行使撤回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第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回权,法律不保护恶意的第三人,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行使撤回权。

(2)撤回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应该界定在本人没有承认之前。

在本人已经作出了承认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撤回权的行使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回权时,如果撤回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达本人而本人的追认通知就到达第三人的情况下,撤回权也不得行使。

(3)撤回权行使的具体行为方式应当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方式保持一致,并且其行使应当通过明示做出。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大多都对催告权规定了一定的期限。

逾期没有行使追认权的即应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权是一种形成权,其结果要么是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要么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但是无论催告得到何种结果,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不确定的状态都将消灭。

催告权的行使可以有效的维护市场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有助于维持稳定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设立一定的催告期间,这样的做法就等于排斥了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强制性的期限限定可能不符合具体情况的需要,因此普遍认为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以自由约定期限的权利,从而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要求。

三是被代理人未追认,且第三人也不作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谓行为的意思表示,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是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传统民法,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是以代理权为唯一依据,即代理行为必须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对于被代理人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其所强调的是对个人既有权利的一种保护。

但是,代理权及其范围是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是很难清楚这内部关系的,这就将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将市场交易置于非常不安全的地位,他对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排除了相对人根据合同关系请求行为人履约的可能性,而往往履约对于相对人利益的保障是更为有效的。

因此,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

[1]所以,传统民法对此也有了新的发展,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提出以下观点,对行为人、相对人的责任关系做出处理。

无权代理人定约而未获追认的,形式上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应以实质关系认定,即视为行为人自己与相对人定约。

(三)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一、责任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应要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1)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这一要件是代理人承担其责任的首要要件。

(2)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这一要件是对第三人的限制条件。

无权代理人之所以承担责任的目的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信赖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3)本人没有在合法期限内追认行为,或者做出了拒绝承认的意思表示。

如果被代理人做出了追认行为,那么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契约则自始有效。

(4)第三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第三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双方的契约便视为自始无效,无权代理人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1、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免遭损害的补救方法。

在有权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自始无效,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应当合法,否则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需为善意,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本人未行使追认权。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因为本人拒绝追认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或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为侵权责任。

如果仅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本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断而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时,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资任。

结论:无权代理制度是我国代理制度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并且在实务中也是频繁发生的,对于无权代理各种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论是特征还是构成都大有不同之处。

关键是相对人是否善意及是否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等。

另外,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效力上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表见代理则是有效的代理。

诚然,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各项权利已经罗列的很详尽并且在实务中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中的一些理论,如表见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完全没有给本人以回旋余地,只能吃哑巴亏,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背离了民法追求公平的精神。

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律可以赋予本人一定的抗辩权利,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上册),陕西科学技木出版社,1989年9月版,第200页。

见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台)1984年版,第408页参考文献:[1] 王利明.民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8[2] 王家福.民法债权.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 彭万林.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 刘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合同法释义与适用指南.民主出版社.1998[5] 尹田.我国新合同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5)[6]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7]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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