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狭义无权代理(一)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在商业交易中,代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代理关系通常是指授权一个第三方代表你处理商业事务。
代理服务可以包括尽职调查、撰写合同、签署文件和执行交易条款等。
在代理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委任代理来代表其进行商业谈判和交易,这种委托关系称为代理关系。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完全授权去代表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能代表当事人进行具体的事务,例如交付货物或执行某些管理任务。
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代表其进行任何合同签署或其他法律事务。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是必须明确的。
当事人应该清楚地了解他们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他们的行为,并在代理人的行为范围内监督他们的行为。
当事人还应该了解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并在代理人执行任务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还包括代理人在代表他们时需要遵守特定法规的要求。
当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执行某些法律程序时,例如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证,代理人需要遵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了代理人的行为范围,并且对代理人执行任务的方式进行了监督和限制。
当事人还有权拒绝代理人进行某些任务。
如果代理人试图超越其授权范围执行某些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停止。
当事人应该与代理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以确保代理人了解其授权范围,并在执行任务时遵守当事人的要求。
另外,当事人有权取消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人没有遵守当事人的要求或在执行任务时出现问题,当事人可以终止代理关系。
当事人也有权需要代理人回报。
如果代理人因此产生的费用超出授权,当事人可能会拒绝支付。
总之,当事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的权利必须得到明确保护。
当事人必须确保他们与代理人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以确保代理人了解其授权范围,并在执行任务时遵守规定和要求。
当事人还应该有权取消代理关系,并在需要时要求代理人回报。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二、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 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使相对第 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而以他人的名义所 为的民事行为 , 其一 般简称无权代理 。 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总是赋予 民事主体
首先 , 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 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 民事行为, 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为。 为人 的行为符合代理 的外部条件, 行 涉 及三方当事人, 如果行为人不 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 以自己的名 而 义实施行为便不会 产生无权代理 。 其次,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 , 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其二。 超越代理权 的无权代理。即代理
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 , 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代理人 是有利 的, 是为本人 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 狭义的无权代
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 由, 从使法 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狭义 的无权代理则不存在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 的这种联系, 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本文关
内的类似 行 为起 到 了极 大的推动 作 用.
关 键词
狭 义无权代 理
效 力 立 法完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0 .8.2 10.5 220)7 1 0 0
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在 性质上 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 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 当事人意
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 律行为, 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归属的不确定 , 将
直接关系到本人、 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 。因此 , 下文中笔
者 将 从 三 方 当 事 人之 间 的不 同关 系 来 剖 析 。 ( ) 一 被代 理人 与相 对 人 之 间的 关 系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狭义的无权代理【内容导航】:
1.合同的效力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3.相对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摘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
本文就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律效果民事责任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代理,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这就是说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超越代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
[2]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可能因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都会发生无权代理。
[3](二)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作者:冉克平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2期摘要:《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恶意相对人的责任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则:前者属于积极信赖保护原则的范畴,兼具真意保留与表见代理的特质;后者是基于双方缔约过错致使法律行为无效的损失分担规则。
狭义无权代理人就代理权瑕疵是否具有过失,对于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承担仅具有形式意义,第3款不存在“法的漏洞”。
行为人对代理权瑕疵构成“重大误解”并行使撤销权,亦不排斥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法律效果。
相对人的“善意”应解释为“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恶意”则应解释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
第3款赋予善意相对人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包括行为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与替代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属于履行利益。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均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明晰并调和两者的适用领域,尽可能发挥前者的功用,有助于改变后者适用过于泛化而损害私法自治的司法现状。
关键词:无权代理;积极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履行债务;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920.0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04一、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不予撤销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范围。
这在学理上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表)人责任”。
立法上针对狭义无权代理责任所创造出的“崭新”立法例,在解释与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学说分歧:一是认为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79条,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予以构造。
如有学者主张《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应以狭义无权代理人是否具有过失为依据,作为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利益抑或是信赖利益的基础。
但对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以及在相对人为恶意时责任应如何承担,仍然存在不同的解释结论(参见迟颖:《〈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第112页;王浩:《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80页;张弛:《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第7页;张家勇:《论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载《人民法治》2017年第10期,第30页。
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代理行为可能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
狭义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本文将从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但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代理人误以为有授权;(2)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擅自代理;(3)代理人虽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有限,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2. 特征(1)代理行为无效。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责任关系,具体责任承担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和被代理人的过错。
(3)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能受到损害,法律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这意味着代理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
2.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1)代理人的责任。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擅自代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相对人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被代理人的责任。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因代理人的行为遭受损失。
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有过错,如知情不举、放任代理人等,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相对人权益的保护(1)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民法学习——12.无权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思考题
1、民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3、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4、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练习题
• 一、判断题 • 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 同。() • 2、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被代理人 同意,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 () • 3、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 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 5、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 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委托代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
撤销
法律后果
(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 —— 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 ) (2)撤销该行为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 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即存 在所谓“外表授权”的情形。 在所谓“外表授权”的情形。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一、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越权的表见代理。 二、越权的表见代理。 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 三、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果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 一、如果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用被代理人 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视为被 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合同签订人盗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 二、合同签订人盗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借用介绍信、 三、借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 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 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司考】代理之无权代理
代理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一)特征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表现形态: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如形成三方结构。
【注意】冒名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因为没有形成三方结构。
3.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否则构成无效代理。
(二)效果狭义无权代理效力上属于待定状态,法律上赋予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
相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1)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2)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注意】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4)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注意】若双方约定,未作表示视为追认,则依约定。
(5)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转为有效。
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
如一方拒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6)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知情与否)而作不同处理: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选择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赔偿。
【注意】赔偿范围不得超过预期可见的履行利益;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2)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如果是恶意,则使用前面的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区别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不影响效力。
狭义无权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狭义无权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狭义无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代理人没有被委托执行的权利。
这一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体现。
接下来,就给大家举几个生动的例子,带大家深入了解狭义无权代理。
首先,我们可以说到购买电脑的例子。
在这个例子中,A想购买一台电脑,但他正忙于工作,无法亲自到电脑店进行选购。
于是,他委托了B去为他购买电脑。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B发现他喜欢一款电脑,于是他顺手给自己也买了一台。
这就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了。
因为,A并没有授权B为自己购买电脑之外的物品,B所进行的购买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
再举一个买车的例子。
小王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但他很忙,没有时间去查看。
于是,他委托了小李去为他挑选车辆。
在挑选的过程中,小李为了得到更高的佣金,故意忽略了车辆的缺陷,并将有缺陷的车辆卖给了小王。
这也属于狭义无权代理。
因为小王并没有授权小李为他挑选或者购买有缺陷的车辆,小李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
最后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聊一聊银行的代理。
像很多人一样,小张也选择了银行卡代理,让他的亲戚在他为开户,提现等事务中帮助他处理。
但是,小张的亲戚却擅自将他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其他人,甚至将他的账户余额乱花掉了。
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虽然小张委托了自己的亲戚帮助他处理银行卡相关事宜,但在亲戚透露密码,甚至乱花了他的钱的时候,就已经超出了委托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狭义无权代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但我们也应该深入理解并尽可能杜绝这种行为。
在代理过程中,要明确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单方面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权利方面,要尽可能详细地规定代理人可使用的权利与範围,并为出现违规行为准备好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代理人也应意识到自己的职责与必要的道德约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狭义无权代理给生活与工作带来的不便。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交易的便捷。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以保障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本文将探讨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狭义无权代理,又称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2. 特征(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效力(1)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2. 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代理义务、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等。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代理人因超越代理权限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相对人的权利(1)拒绝追认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代理行为。
(2)撤销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撤销该代理行为。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汽车,授权乙只能以不超过30万元的价格购买。
乙在购买过程中,擅自将价格提高到40万元,甲在知道后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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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