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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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一、案例 (一)案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案情回顾】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

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甲公司拒绝接受。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一、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

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1、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

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的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 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他自己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因原来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做点生意,生意做成后百货公司每销售一台彩电支付给他好处费100元。

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

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两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

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

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某大学的损失。

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使用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问:甲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甲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在此案中,甲某已经被某百货公司开除,确实已经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用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合同购销20台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对此,被代理人某百货公司享有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十三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十三
第二,张先生伪造兰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 第三,鸣凤公司从未邀请过兰女士演出,而且,在过去也未与张先生打过
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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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在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张先生究竟要承担 何种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鸣凤公司享有的权利包括如下两项。 一是请求履行合同,即请求无权代理人直接履行合同。 二是赔偿损失。这就是说,如果鸣凤公司不主张无权代理人(即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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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张先生应当退回中介费,但无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 行合同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先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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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张先生以兰女士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演出合 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成立居间合同必须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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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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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无权代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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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兰女士是一位著名的流行歌手,在成名以后,张先生多次要求自愿做兰女士的 经纪人,兰女士未表示同意,但在几次演出时带上了张先生。后兰女士在接触 中发现张先生人品不佳,便明确拒绝了张先生担任其经纪人的请求。但在此之 后,张先生数次帮助兰女士联系演出,兰女士也未予以拒绝,不过也没有支付任 何报酬。2009年10月,张先生擅自与某市鸣凤演出经纪公司(以下简称“鸣凤 公司”)联系,自称是兰女士的经纪人,并出示了一份伪造的兰女士的授权委托 书。鸣凤公司的经理因为看到了张先生几次陪同兰女士演出的照片,相信张先 生是兰女士的经纪人,便与其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兰女士 在该市演出两场,每次出场费为税后100万元。张先生擅自代表兰女士在合同 上签字,并收取中介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就向兰女士报告了该情况, 兰女士因张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立合同,非常生气,并向鸣凤 公司去电,明确表示拒绝演出。鸣凤公司便找到张先生,提出鸣凤公司已经在 报纸和网络上进行了宣告,且已在多处售票,如果取消演出,不仅造成重大的经 济损失,而且将使其名誉受损,因此,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否则将主张1000万 元的赔偿。张先生认为,其只是一名居间人,如果演出合同无法履行,则其只能 退还居间费,而不能赔偿巨额损失。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

2020年3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批机械设备。

乙公司得知此信息后,主动联系甲公司,表示可以提供优质的机械设备。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然而,乙公司并未具备签订该合同的资格。

原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丙离职后,乙公司委托丁担任临时负责人。

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身份,也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

2020年5月1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无上述情形,因此,合同并非无效。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无权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三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包含着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无权代理案例篇1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福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212-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3)朝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________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___年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

20________3年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

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

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

无权代理案例5个

无权代理案例5个

无权代理案例5个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2021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

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

2021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

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

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

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

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2021年,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

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

2021年12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

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

无权代理案例题目及答案

无权代理案例题目及答案

无权代理案例题目及答案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一、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答: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受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贷款。

二、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1、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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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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