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资料讲解
代理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代理法律关系纠纷一、案件背景2016年,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由于项目涉及法律问题较多,原告决定聘请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指派律师张三为原告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律师张三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时提供法律意见,延误了项目进度;2. 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3.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失较大。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代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2. 被告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三、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2. 被告指派律师张三为原告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律师张三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时提供法律意见,延误了项目进度;(2)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3)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失较大。
4.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代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1. 被告未按时提供法律意见,延误了项目进度,构成违约。
2. 被告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构成违约。
3.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失较大,构成违约。
4.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其代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律关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代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2)被代理人明确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事务;(3)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案例分析

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是紧急情况 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 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 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 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 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过 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 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 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 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 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 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 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 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 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 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 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 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 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 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 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 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 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最后,刘 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四: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 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 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 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 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 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 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 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 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 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 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 的损失。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代理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融洽。
202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一个月,家中事务繁多,便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代为处理其家中的事务。
张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便答应下来,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外期间,家中事务均由张某代理处理,代理期间,李某授权张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1年,李某家中因房屋装修需要支付一笔款项,李某因在外地无法亲自签署合同,便委托张某代为签署。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中存在多项对李某不利的条款。
李某得知后,认为张某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在答辩中承认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但认为其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且签署合同时李某并未在场,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
张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1. 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2.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且未在签署前征求李某的意见,存在明显过错;3. 李某在张某签署合同时未在场,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李某对张某的过错无过错。
案例启示:1. 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 在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代理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3. 被代理人应选择信任度高的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4. 在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范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法律中代理的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情: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主张,其于2017年6月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认为,开发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订主体为开发公司,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
开发公司表示,李某是受其朋友王某的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王某未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7年6月,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2. 2017年7月,王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委托李某代为签订合同,并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3. 李某在代为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4. 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王某的授权情况。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4. 李某受王某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李四,男,35岁,张三的好友,同时也是一名房地产经纪人。
2019年6月,张三欲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由于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看房事宜,便委托李四作为代理人代为看房、谈判及签订购房合同。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李四在带张三看房时,发现了一套符合张三需求的住宅。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李四代表张三与卖方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李四未告知张三真实谈判情况,擅自将购房价格提高了10万元。
2019年8月,李四代表张三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张三在得知购房价格后,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损失。
李四辩称,自己在代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张三事先已同意提高购房价格。
双方协商不成,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被代理人另有约定外,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李四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告知张三真实谈判情况,擅自提高购房价格,已构成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四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李四赔偿张三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忠实义务,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明确代理权限:委托人在委托代理人时,应明确代理权限,避免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2. 加强沟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应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代理人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意图。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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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
<案例八>: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
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
<案例九>: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50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十>: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
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
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
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
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
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问:甲乙是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如果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丈夫派他的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
这些纯粹的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都不适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才能叫代理。
如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他的代理人。
公司让他的董事去签合同,那董事就是代理人。
看是不是代理关键是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是目前最多的代理类型。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代理可以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可以代理的事情有哪些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须要产生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