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
代理商案例

代理商案例某公司是一家销售化妆品的代理商,他们代理了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并通过各种渠道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以下是一个代理商的成功案例。
某公司选择代理一款来自法国的高端护肤品牌,这个品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产品包装精美、品质优良。
代理商在选择代理品牌时注重品牌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质量,以确保可以有更多的销售机会和消费者的认可度。
代理商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对当地消费者的需求有了一定了解。
他们发现,在当地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端消费者群体,对于高品质、高效果的护肤品有很高的需求和购买力。
因此,代理商将市场定位在这一群体上,并运用市场营销策略吸引消费者。
代理商与当地的美容院和店铺合作,将这款法国护肤品引入这些渠道,增加了消费者的接触机会。
他们还与明星和KOL签约合作,通过明星效应和粉丝的推荐,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代理商还积极参加各种化妆品展览和活动,展示产品的特点和效果,吸引消费者的关注。
代理商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在售后服务上做了很多努力。
他们培训销售人员,使他们对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够给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答。
同时,代理商还提供退换货服务,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这种良好的售后服务增加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并帮助建立了品牌的忠诚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代理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销售额不断增长,并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可度也逐渐提高,成为中高端消费者中的热门选择。
代理商还在事业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成功地引进了更多国际品牌,不断壮大自己的业务。
这个案例表明,代理商的成功离不开对品牌和市场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消费者需求的深入了解。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商还要注重对渠道的开拓和售后服务的建设,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了,才能取得成功。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为一家美国电子产品销售商。
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通过代理商进行合作,由代理商在美国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
案例概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理商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国际商法为依据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案例一:违约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公司采购电子产品,造成甲公司利益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并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发票等,以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了一批电子产品,并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损,要求乙公司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接受退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涉及质量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来判断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退货,并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案例三:经济困难问题由于市场变化和其他因素,乙公司出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惯例,乙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
结论: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甲公司应依据国际商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与乙公司的代理合作纠纷。
甲公司应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商法规则,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权益的主张。
在国际商法领域进行专业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被考虑。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列举三个生活中的代理案例。

列举三个生活中的代理案例。
英国某啤酒公司的副总裁在去南美作商务旅行时,接到总部的传真,要他在归途顺便去牙买加和当地一家甜酒出口公司的经理谈生意。
但问题是他没有去牙买加作公务旅行的签证,想临时办一个,时间又来不及。
于是,他只好以旅游者的身份来到金斯敦的诺尔曼雷机场。
在检查护照的关口,移民官从他皮包的工作日志及来往信函中判明他是在作公务旅行,所以不许他入境。
他反复向移民官声明,自己不过是在返回伦敦前来这儿作短暂的休整。
这才勉强被允许入境。
他一在旅馆安顿好,便打电话和那位甜酒出口商联系。
刚打完电话,就来了位移民局的官员,说他是怀着商务目的来到此地,而没有取得应有的签证。
对他说道,他将受有关方面的严格监控,一旦辨认出专门从事商务活动,便将立即驱逐出境,并判处高额罚款。
整整两天,他身边总存有一位警员,像是个影子似的。
并使他不得不像是个旅游者一样消磨时光。
认为此行就是就可以白费时间和金钱了。
但是在他离开之前,却在警察的眼皮底下与那位出口商谈成了生意。
旅馆设有游泳池,池旁有个酒吧供客人喝喝饮料,稍事休息。
监视的警察只见他与一位身着比基尼泳装的妙龄女郎正坐在酒吧前喝酒,还有一搭没一搭地和酒吧服务员聊天。
谁知那位服务员竟是出口商打扮的,而那名妙龄女郎则是他的女秘书。
3月5号这天下午,我和班上的几位同学至下沙商贸城卖背包或衣服。
当我们来到一家衣服店看一看的时候,我听见一位学生在和一点的老板娘正在展开团购。
那位学生就是一位穿著朴素的人,看得出来家境通常,并不特别富于,但是从她的言谈举止来看,就是一个善于世故的人。
她似的能敏锐地猜到衣服的价格。
回忆起那时候那位学生问老板娘一件衣服的价格时,她似乎先看看衣服的价格,再同意卖不卖。
老板娘也可能将经过这样类就是的事情很多,她也对答讲出衣服的价格,而是使那位学生自己先报价。
听见那位老板娘叫做那位学生报价时,我无可奈何为那位学生交通干道害怕。
因为根据以往的我自己的经历,我往往认为这件衣服的价格比它实际的价格要搞上许多。
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越权代理; (二)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擅自 转委托他人; (三)代理人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尽勤勉与 谨慎的义务; (四)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滥 用代理权。
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
案例1 书法作品风波
某市甲酒店为了装修酒店,请乙题字5幅,乙满口答 应。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时间完成作品,就让自 己的几个学生以自己的名义代做了3幅,自己仅题了2 幅交给了该酒店。由于其学生的作品与乙的风格相差 很大,水平也远不及乙,结果代做的事被该酒店经理 发现。双方发生纠纷,甲酒店只同意支付2幅字画的 报酬,并要求乙承担因为耽误装修给宾馆造成的损失。 甲则坚持认为自己已交付了作品。试问,该纠纷该如 何解决?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
①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a)介入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合同订立后,如果受托 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 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 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 “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此时,第三 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b)介入权的阻却事由。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 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该合同 只能对受托人和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 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权。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 条)
(一)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 ②第三人于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记账的案例分析与实战经验分享

代理记账的案例分析与实战经验分享代理记账在现代商业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战经验分享,探讨代理记账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深入了解代理记账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方法。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某小型企业A刚刚成立不久,财务管理经验有限,无法有效管理账目和财务数据。
于是,该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提供专业化的记账服务,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整理和分析。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得以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准确掌握经营数据,在日常管理中作出正确的决策。
2. 案例二: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某跨境电商企业B由于业务迅速扩张,面临着复杂的跨国税务风险。
为了降低税负,优化税务结构,该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服务商。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精准的税务筹划和合规操作,帮助企业B将税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遵守各国税务法规,避免财务风险。
二、实战经验分享1. 选择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企业需考虑其专业资质、服务范围、信誉度等。
通过咨询和比较,选择一家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是成功实施代理记账的第一步。
2. 确定合理的服务方式代理记账的服务方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有些企业需要全面的财务管理,包括进销存、工资核算等;有些企业只需要简单的记账服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合理的服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3. 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代理记账公司与企业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企业需将准确的财务数据及时提供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则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报告财务状况。
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代理记账服务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放手不管。
企业仍需加强财务监管,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和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问题。
5. 与代理记账公司保持密切合作代理记账公司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企业应积极与其保持密切合作。
代办企业骗局案例分析报告

代办企业骗局案例分析报告1. 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代办企业逐渐兴起。
代办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知识产权代理、政府申报等。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代办企业进行骗取客户财产的诈骗行为也日益猖獗。
2. 案例描述在某市,XX代办企业以办理企业注册为主要业务项目,并以低廉的价格和高效的办理速度吸引了不少客户。
然而,近期接连发生了多起投诉,称该代办企业存在欺诈行为。
经调查发现,该代办企业的实际运作模式如下:2.1 虚假承诺该代办企业在宣传过程中,通过虚假承诺吸引客户。
他们声称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办理企业注册,且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办结。
这种承诺对于急需注册的创业者非常具有吸引力。
2.2 虚假注册该代办企业在办理企业注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
他们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id 件进行注册,以避免留下直接的证据。
这样一来,即使客户发现问题,也很难追究主要责任人。
2.3 高额收费尽管该代办企业在宣传中声称低价办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高额收费。
他们将某些所谓的"额外费用"作为必要的手续费用,以此牟取暴利。
2.4 不合法操作该代办企业存在各种不合法操作行为。
例如,他们频繁更换办公地点,以避免被监管机构发现;他们采用不正规的操作流程,以便能够在客户出现问题时逃避法律的制裁。
3. 案件分析3.1 原因分析该代办企业能够成功进行骗局,主要原因在于行业监管不完善,监管机构存在缺乏力度的问题。
此外,客户对代办企业的认知不足,容易被虚假宣传吸引,缺乏主动性进行核实。
3.2 影响分析该代办企业的骗局对于客户和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客户在支付了高额费用后,未能获得合法注册的企业身份,导致创业计划受阻,经济损失巨大。
同时,这种骗局对于代办企业行业形象造成损害,也影响了正规代办企业的经营。
4. 应对措施4.1 增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办企业行业的监管,提高监管力度和频率,加强对代办企业开展业务的核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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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
<案例八>: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
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
<案例九>: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50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十>: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
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
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
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
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
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问:甲乙是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如果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丈夫派他的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
这些纯粹的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都不适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才能叫代理。
如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他的代理人。
公司让他的董事去签合同,那董事就是代理人。
看是不是代理关键是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是目前最多的代理类型。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代理可以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可以代理的事情有哪些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须要产生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