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析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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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无权代理中的拟制追认效果述评

无权代理中的拟制追认效果述评

决 定 赔 偿 责 任 , 即 属 此 例 。 ( ) 同 位 阶 法 条 之 间 的 竞 合 分 为 并 存 式 与 择 一 式 竞 合 两 类 。并 存 式 2 的竞 合 是 立 法 的 重 复 ,对 实 际 的 操 作 并 无 有 太 大 的 影 响 ( 立 法 技 术 仍 有 待 提 高 , 以 减 少 垃 圾 但 立法 的 出现 ) 但择 一式 的竞合 则在 实际 的操 作 中产 生重 大 的选 择 问题 。法 条之 间 如果 有不 能 化 。
是 一个 “ 法 ” 的过程 。 寻
无 权 代 理 中 的 拟 制 追 认 的 效 果 在 法 规 范 制 定 上 存 在 众 多 解 释 的 疑 惑 。 《民法 通 则 》 第 6 6条 规 定 :“ 人 知 道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实 施 民事 行 为 而 不 作 否 定 表 示 , 视 为 同 意 。 依 此 规 定 ,被 代 本 ” 理 人 对 于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于 第 三 人 行 使 催 告 权 后 ,仍 不 作 出是 否 追 认 的 意 思 表 示 ,法 律 对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沉 默 , 视 为 对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的 拟 制 追 认 ,此 即为 《民 法 通 则 》 规 定 的 拟 制 追 认 相 关 情 况 。 而 《 同法》 第 4 合 8条 第 2款 却 作 出相 反 的 规 定 : “ 对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 理 人 在 一 个 月 内 予 以 追 相 认 。被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视 为 拒 绝 追 认 。 合 同被 追 认 之 前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撤 销 权 利 。撤 销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在 法 律 的适 用 上 ,概 念 与 范 畴 的 不 同 甚 至 微 小 的 瑕 疵 与 差 异 将 导 致 法 律 后 ” 果 的 极 大 不 同 。认 知 法 律 的 活 动 , 只 能 是 一 种 “ 念 性 ” 法 学 , 而 非 其 他 。 因 为 我 们 不 可 能 离 概 开 概 念 而 进 行 思 考 。3 前 提 即 以 概 念 为 原 点 。 在 无 权 代 理 中 的 拟 制 追 认 中 , 两 部 法 律 的 规 定 相 l( j 差 甚 远 ,从 概 念 中得 出 的 法 律 后 果 截 然 相 反 ,需 要 运 用 解 释 技 术 以及 立 法 目的 等 进 行 涵 摄 。

浅析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追认制度

浅析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追认制度

的侵权 制度 请求 损害 赔偿 , 这将 不利 于对 被代 理 人利益 的保 护 。
二、 追认 的方 式
视为 代理 人于 从事行 为 时 , 已有代 理权 , 而产 生 “ 溯及 往 之 效
力” 。’
( ) 丈 的 观 点 二 本
( )民法通 则》 6 与《 同法》 4 一 《 第 6条 合 第 8条的规 定是 否存
则形成 了一 种三 方关 系 : 如果追 认 的是代 补足 , 其效 果等 同于 其 自始就 有代 理权 。 经作 出追 认 , 一 无权代 如 果追 认 的是代 理权 , 理行为 即获得 如同有 权代 理行 为 同样 的法律 效力 , 因为追 认 的表 理行 为, 则形 成 的是两 方关 系 。
理 的行 为并 未得 到认 可。 有 的学者 认 为 , 认不 能视 为授 权 。 追 追认 只能被 看 作是对 特
被代 理人 造成 损害 的情 况下 , 因为形 成 了有 效 的代理 关系 , 代 被
理人 可以依 照代理 的相 关制度 向行 为人请求 损 害赔偿 : 如果认 为
定无 权代理 行 为的事后 同意 , 但对某 种无权 代理 行为 一系列 的追 追 认 的是行 为 , 只在 被代 理人 和相 对人 之 间形成 法律 关系 , 则 如 认可 能导 致表 见代 理规 则 的适用 。 还有 的学者 认为 , 权代 理之行 为 , 由本人 承认而 生效 时 , 无 经 果 代理人 的 行为给被 代理人 造成 了损害 , 被代 理人 只能通 过一般
是钊‘ 追认 的具 体某一 或 某些 行为 , 予其代 理权 。 对被 赋
较 为空 白 , 不能有 效地 弥补立 法 的不足 , 为实践提 供 充分 的理论 支持 。本文 选择 被代 理人 的追认 制度 作 为研 究对 象 , 试对

无权代理合同的默示追认

无权代理合同的默示追认

⽆权代理合同的默⽰追认有个朋有问关于⽆权代理合同的默⽰追认,那么我们要先了解在⽆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

或⽈,被代理⼈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置⾝事外,避免合同效⼒及于⾃⾝。

那接下来和店铺⼩编我⼀起来了解关于这⽅⾯的法律知识。

⽆权代理合同的默⽰追认在⽆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

或⽈,被代理⼈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置⾝事外,避免合同效⼒及于⾃⾝。

被代理⼈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权代理⼈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够的保护。

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亦须适当履⾏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在特定情形以明⽰⽅式表⽰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即被代理⼈在已经知道⽆权代理⾏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追认。

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权代理⾏为发⽣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法者对于本⼈的沉默可能使他⼈对其意思的理解产⽣歧义的担⼼。

因此,在具体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代理⼈有义务以明⽰⽅式向相对⼈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

相对⼈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代理⼈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为买⽅),或被代理⼈之货物已经由⽆权代理⾏为⼈交付⽽为相对⼈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为卖⽅),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式作出。

被代理⼈对于⽆权代理⾏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的关键。

在当事⼈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代理⼈对⽆权代理⾏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式通知相对⼈。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

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案例分析二: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

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解释(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代理人可能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无权代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运输的公司。

2019年6月,甲公司为了将一批货物从广州运往北京,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货物安全送达北京,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公司的司机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以未获得甲公司的授权为由拒绝赔偿。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以未获得甲公司的授权为由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乙公司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乙公司的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视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因此,乙公司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视为乙公司的行为。

2. 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运输的货物,因不可抗力或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不能妥善保管,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

2020年3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批机械设备。

乙公司得知此信息后,主动联系甲公司,表示可以提供优质的机械设备。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然而,乙公司并未具备签订该合同的资格。

原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丙离职后,乙公司委托丁担任临时负责人。

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身份,也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

2020年5月1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无上述情形,因此,合同并非无效。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 举个小例子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 举个小例子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在民事行为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知识,与其密切相连的是无权代理的追认,而追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需要追认人表现出来,那究竟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无权代理追认的意思是: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即A与C签定的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B追认了,则合同有效,B不追认,造成的损失由A独自承担.二、无权代理追认后可否追究违约责任无权代理后,相对人追认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生效。

如果代理活动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一)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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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析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
一、案例
甲与乙是好友,并相邻经商。

一日,甲在闲聊中告诉乙自己进了一批电风扇,但是市场行情不好,并认为最多能以每台200元的价格卖出。

时隔不久,有客户丙告诉乙自己急欲购买六十台电风扇,价格220元。

乙想起甲的电风扇难以出售,而恰恰甲因为购货外出,于是,乙自己主张同丙签订了合同,将甲的60台电风扇出售给丙,并承诺自己有代理权,同时收了一千元的定金。

甲归来后,乙立即告知了甲此合同,甲当即表示接受。

两天后,电风扇的价格上扬至300元,甲马上同乙协商共同隐瞒自己的追认行为。

于是乙回复丙说家没有追认自己的代理行为,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二、本案的争议
(一)、乙的行为究竟是无因管理抑或是无权代理。

如果是前者本人甲有为承认的义务。

(二)、甲对乙表示的追认行为,能否撤销或合意解除。

有学者主张“追认”在相对人(第三人)知悉前是不发生效力的。

三、本案的分析
(一)、无因管理构成无权代理情况下的追认权
1、无因管理定义考
一般而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从目的性上,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但是单纯避免利益损失并不全面。

无因管理的存
在意义如史尚宽所言“然吾人相依相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自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

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富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

”由此看来,无因管理是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

2、权代理定义的分析
一般认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毫无代理权的行为,或代理人在权限以外的行为而又不足以是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此定义概括了狭义无权代理的表象,但是对于代理人与本人的内部关系却不能表现出来。

换言之,狭义无权代理本身并不强调代理人为本人代理的目的性
3、代理与无因管理关系分析
(1)、相同点:无因管理是管理本人事务的行为,代理行为也是管理本人事务的行为;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都是行为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2)、不同点:首先,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是效果意思,无需表示出来。

因此无因管理性质上并不确定。

倘若管理人将意思表示出来,该管理行为应属于法律行为,否则属于事实行为。

多数情况下是后者。

其次无因管理具有事件上的紧急性,否则无利益上的得丧,也就不需要无因管理。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但关系并非明显。

(3)、二者的关系。

学生认为无因管理倘作为法律行为即意思披露的无因管理,则应纳入无权代理的范畴。

因为此时若本人追认,则发生委托代理的性质6究其原因是因为,无因管理限定了为本人的利益,而无权代理并没有此目的性的要求,如此看来无权代理在
范围上是可以容纳无因管理的。

在无因管理缺乏意思披露的时候,属于事实行为,于无权代理的性质判别殊为明显。

在此仅讨论前一种情况。

总之,无因管理作为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由于目的性的彰显及其社会价值的特殊取向,自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性或者适法性。

正如康德所言“一个人的意志所以好,并不是因为从他而来的后果好,也不是因为他能达到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因为他本来是好的,即志向好。

”7具体而言,就是本人有为承认的义务。

二、追认权的表示对象
一种观点认为追认行为可以向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第三认为之,或者可以公告为之;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认只能向相对认为之。

学生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不妥。

因为事后的授权或者委托的签订本来就不需要第三人的参与,只需要对代理人为之。

在前一种观点下,又有认为在向代理人为之时必须是相对人知晓。

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的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做出。

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做出此种表示,则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的效果。

”此种观点考虑了证据性的相关问题,对客观实际有一定的意义。

但是却有所违背有关代理权授予的法理。

如前所述事后委托的签订并不需要相对人的参与,并且一旦单方对代理人追认将符合一切有权代理的要件。

在额外的给与负担有悖法理。

那么这种追认是否可以撤回呢?按照要向相对人通知的观点可以推出是可以撤销的,只要在相对人被通知前。

但是追认权是形成权,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无权代理行为之效力归属自己之要受领之单独行为,实际上有事后代理授权之性质……性质上不得撤回。

但承
认之意思表示向第三人为之者,经其同意得废止。

其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者,纵经其同意亦不得为废止。

”道理很明显,对相对人表示的追认,经其同意废止属于合同的解除,而对代理人的追认,即使二者之间径自合意解除、使代理权终止,也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此合同仍然有效。

所以学生认为对代理人表示的追认是不能撤回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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