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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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

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

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三)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四)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法律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中心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围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与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与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书(含执业书、职业书)与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围,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与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中心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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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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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注:“监管事项类别”是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的出资人职能,按照大类分项;“监管事项名称”是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大类项下,在监管权限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南方电网绩效考核

南方电网绩效考核

南方电网绩效考核篇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QcSG215006-20XX)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SG—215006-20XX目次1总则 (1)2规范性引文 (1)3术语和定义 (1)4职责 (2)5管理内容与方法 (2)5.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程序 (2)5.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3)5.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条件 (10)5.4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条件 (11)5.5评委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11)5.6评委专家的管理 (12)5.7评委会的组建与工作程序 (13)5.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 (14)5.9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管理 (14)5.10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管理 (14)5.11评定费用管理 (14)5.12专业技术资格取消 (15)5.13评定条件界定 (15)5.14监督与检查 (15)6附则 (16)i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推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一体化、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业绩,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证、考试、审批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范围1.2.1专业范围:工程、经济、会计、政工、法律。

1.2.2人员范围:公司系统全体员工。

1.3.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1.3.2能力为本、业绩优先。

1.3.3统一标准、严格要求。

1.3.4评聘分开、动态管理。

2规范性引文2.1《人事部关于脱钩企业职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5号)2.2《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企政职[20XX]53号)2.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XX]95号)3术语和定义3.1专业技术资格:本文中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对公司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等级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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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在浙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

第六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现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二)经单位考核合格。

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可评定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专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三年;(二)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三)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1篇;或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2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方面的专著或译著1部。

(二)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1篇;或参与编辑正式出版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方面的专著或译著1部;(三)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公开发表过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三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组建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

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建立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的有关专业人员;(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四)国资监管机构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符合本实施办法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2. 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3. 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2~3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相关原件经认证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留存备档。

(四)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核。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的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1.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度自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选取9~11位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组成当年的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其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2.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审工作。

3. 未出席评审会议、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4.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回避。

(八)确认评审结果。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九)适当方式公示。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对呈报的经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评审原则及纪律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集体评审,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二十一条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实。

第二十二条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或降低其岗位等级资格,并由省国资委收回其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确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省国资委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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