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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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学设计1

《1.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学设计1

1.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课标要求本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因为这是编写教材时新增加的一部分。

●课标解读通过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让学生明确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落实策略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

学生阅读教材、搜集有关的事实资料及相关知识。

课上:教学互动,合作探究,得出结论。

●新课导入建议方式一:情景导入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

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

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

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

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

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

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我们经常会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那到底什么是法?法有何特点?法与我们有何关系?本学期将由我和大家共同挖开法学理论的冰山一角,来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书。

在学习一门学科前我们都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它?提问:为什么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设置正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有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用法、护法观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方式二:问题导入在现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对于法律这个词都不陌生。

新闻中经常提到这个字眼,还有很多相关的节目,如大家熟悉的焦点访谈、法治在线、法律讲坛等等。

下面我想请大家来回答我这样一个问题:你认为,法是什么?总结:大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都依据自己的认知经验尝试去总结法的含义。

法的概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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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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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
有的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 的规章, 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 但在内容、 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 方面, 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 象道德、宗教等规范, 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 定义务而无权利。 定义务而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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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保障。 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理学》张文显p122 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学说)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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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2
一、法的概念:(重要) 法的概念:(重要) :(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来保证实施的, 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比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 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如,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章_法的概念第⼆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法律词义(⼀)法律概念的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法与律分开,含义不同法:等于刑,有公开、裁判的含义律:⼀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包括成⽂的不成⽂的习惯)2、战国后期:法与律同义3、秦汉时开始:法与律合⽤为“法律”。

(⼆)法律的词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1、⼴义的法律: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2、狭义的法律:全国⼈⼤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和现象P311、法的本质:2、法的现象:3、法的本质和现象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全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超阶级论P12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的⾏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般性(普遍性)1、规范性2、⼀般性(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和权⼒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可诉性第三节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三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条⽂)、法律概念▲2、法律要素的特征P42⼀、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但也有⼈说: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条⽂1、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没有条⽂即没有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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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

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

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与现象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

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

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

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

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

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

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

比如,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律的内容为什么这样安排?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法律制定中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法律最终体现谁的意志?等等。

这些问题必须到法律的背后去理解,也就是去发现法律的本质。

这里要注意区分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后者在单独使用时,有自己的含义,含义比较广泛,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

而法的现象是与法的本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较狭隘。

二、人类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在自己的历史背景下,对法的本质问题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

下面简单概括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此处有些内容与法的定义问题有所重复)1.神学论。

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论。

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在西欧中世纪,罗马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都成为神学的分支。

在这个黑暗时代,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的意志。

(比如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在东方,除了古代中国以外,法律都表明它们是代表了太阳神、上帝、真主的意志。

在我国,神学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天命论,认为上帝“受命于天”,天也就是神。

这种以“天”为中心的观念是一种哲理化的神学,与一般的宗教神学不同,但仍是一种神学。

①2.正义论。

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正义或者对正义的追求。

这种观点自古就有,延续至今并有广泛的影响。

从法的定义以及法的词源中我们了解到,法与正义或其他同义词,比如公正、公平等是不可分割的。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认为正义是社会结合的纽带,法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建立的道德秩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

”古罗马思想家塞尔苏斯有一句名言,“法是善良公正之术”,“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平,即是正义。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如卢梭、洛克等,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把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20世纪以后,西方学者中有了新的正义论,强调社会的公平,强调正义的相对性。

在我国,正义一词使用比较晚,但认为把法归结为“公平”却是很早的,不少思想家把法律归结为公平的尺度。

如《管子·七臣七主》中写到:“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清末维新思想家梁启超认为“法者,天下公器也。

”法要为民而立,反映“公意”。

孙中山把法和民权斗争结合起来,认为法律是追求民权的机器。

中国法学发展中对法的公平性有所认识,公平理论在历史上也起过进步作用,但对法的公平的本质认识不够深刻。

3.理性论。

认为法是理性,法要符合理性。

在西方学者那里,对理性有不同的理解。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中世纪的神学家也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但这种理性是神的理性。

17、18世纪自然主义法学盛行,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以此反对神学和封建统治。

他们所主张的主要指人权、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是建立在保障个人权利的现实基础之上的。

如孟德斯鸠把法归结为各种事物之间发生的必然联系。

卢梭强调法是人民的“公意”。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康德和黑格尔把法的理性归结为自由,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应妨碍他人的自由权利,就需要法来调节。

在我国古代,先秦道家曾有一种理性的自然法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宋代理学代表人物朱熹认为“理”是万物之本,在天地之前就存在着“理”。

“有此理便有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

”他将“理”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法者,天下之理”。

在他看来,礼、法实际上都是“理”。

不过,他所谓的理,不是人的理性,而是神秘莫测的“天理”。

4.权力论和规范论。

权力论主要为英国分析法学派的观点。

奥斯丁认为,法是掌握主权者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以制裁威胁作后盾。

20世纪纯粹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逊认为,法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有等级的规范体系。

5.社会论。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要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应该从社会物质关系来寻找法的本质。

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包含了丰富的内容。

①西汉的董仲舒为这中思想的代表,他认为“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

君主就是天子,君主制定的法律就是“天”的意志。

②参见张中秋,杨春福,陈金钊编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1.法是一种意志。

意志是心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是一种愿望、期待,同时又是一种“征服”、“战胜”、“管理”、“统治”的表现。

意志有时只表达了心理活动,有时又表达了实践活动。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才是法。

一方面,制定者希望“征服”、“管理”、“统治”被管理方,另一方面,制定者也希望法律行之有效。

2.法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这是说法不是任何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种阶级都有自己的意志,不可能都反映在法中,只有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才可以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

法不是统治者每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作为整体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带有抽象性。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是说,并不是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被确定或“奉为”法律的意志才是法,有些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在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情况下,不是法律。

5.法也具有社会共同意志。

法律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在法中可以看到被统治阶层一般民众的要求,存在着共同意志。

在清朝,有个知县因为在孔庙祭祀时违反礼制而受到严惩。

这个知县有一天坐着轿子去孔庙参加祭祀,当时正下着大雨,电闪雷鸣。

两个轿夫发现按照规矩在门外下轿不太方便,就抬着轿子走进了孔庙。

知县发现不对,大声呼喊停止,但因为雨声太大,两个轿夫都没有听见,轿子被抬进去了。

事后这个知县被参,刑部调查此案,认为该知县在祭祀孔庙的时候,没有恭敬行事,进入孔庙后方才下轿。

虽然时由于大雨积水和轿夫误抬所至,但仍然是违反定制,应该按照“违制律”杖一百。

这个知县不仅被杖一百,而且被革出官职。

另外刑部认为,两个轿夫除了没有官职外,应该和知县一起受罚,于是各被杖八十。

这个案子就体现出了法律对社会共同意志的反映。

可以认为,当时的相关法律和法律处罚,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同时,也表达了被统治阶层一般民众的意志,包含共同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讲,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育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些对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①法还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如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哲学观点,以及政治制度、政治环境、文化氛围、历史传统等都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节一般法的基本特征阅读材料:王某犯抢劫罪一案(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中国古代思想对此也有诸多论述:如管子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儒家的“先富后教”等思想。

2003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携带尖刀至苏州市吴中区,翻围墙进入赵某家院内,采威逼并用刀刺戳赵某腹部等手段,劫得人民币200元。

经法医鉴定,赵某腹部创伤符合被他人以单刃刺器刺戳所形成,其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如实交代抢劫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赵某医药费元3400元、误工费5000元,工8400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阅读我们看到了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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