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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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中考政治-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中考政治-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考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1. 法律的特征:(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具有强制性(3)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2. 我国法律的本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3. 我国法律的作用:(1)法律具有规范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的规范作用突出地表现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①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②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聚焦热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客观题:1. 2008年5月12日,青岛市市北法院启动为期一周的阳光执行行动,一天之中传唤12人,强制传唤10人,执行案款数额达30多万元,3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C. 靠人民法院保证实施D. 只对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注意背景材料中的关键词“强制”、“拘留”。

答案:B。

2. 2008年4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这表明()A. 公民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B.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 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到了不能控制的地步D.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材料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等表明了陈良宇虽然身居高官,违法犯罪后依然受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

答案:D。

3. 据有关部门统计,100名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在学校纪律差、无心向学的90人,由于好奇而吸毒走上犯罪道路的32人,由于沉湎于网吧、浏览色情网页而犯罪的32人。

中考政治复习—法律特征、本质、作用7

中考政治复习—法律特征、本质、作用7

案例2:
2006年11月至12月间,无业人员李某、 张某等四人在北京对路人实施抢劫。短短 20余天,先后作案9起,致8人受伤,1人 死亡,共抢得钱款1万多元。 2007年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 某、张某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的两名案犯被 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最显著的特征
第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陈良宇案件
姓 名:陈良宇 性 别:男 最高职务:原上海市委书记 触犯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刑 罚:2008年4月11 日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 人人必须遵守法律,违法必究。
案例1:
1996年6 月28日,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
2、法律的三大最为显著的特征:
形式 最显著特征 举例
2011年2月2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刑法修正案 (八)》。危险驾驶首 次入罪 法律靠军队、警察、 法庭、监狱等国家暴 力保证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补充
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创 制的两种方式;是由 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 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和修改
1、法律的含义: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三大特征: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 行为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2.法律的三个特征:
(1)法律是由谁制定出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第一、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 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 人物存在。即公民必须平等遵守法 律。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提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CD)。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

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ABC)。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家制定或认可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该题针对“法的本质和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鹌鹑的)。

A.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B. 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D.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中考政治-考点七 法律的特征

中考政治-考点七   法律的特征

考点七法律的特征1、法律的产生(了解)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用习惯靠自觉自愿遵守,约束自己行为;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的创造法律。

2、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我国法律体现和维护的是人们的意志和利益。

(背诵)3、法律的特征(背诵)(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的实施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作后盾,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①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②每个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③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律的作用(背诵)(1)法律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2)规范作用:①法律规定我们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

②法律让我们懂得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③法律也为我们评判、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准绳,指引、教育人向善。

(3)保护作用:我们既受法律约束又受法律保护,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保护神。

5、什么是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6、什么是犯罪?(背诵)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首要特征)②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标志③刑罚处罚性——犯罪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7、违法行为分类8、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9、如何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法治社会,青少年怎样做到遵章守法)?(背诵)(1)我们要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
内容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3.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 大基本内容 .
特征:
• 内容的根本性. • 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二) 宪法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

(三) 国家的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
1. 概念
2. 有效条件
• 行为人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形式合法
3. 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特点 • 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有称本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共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 法律制度.
(七)特殊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守法的义务 2.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服兵役的义务
4. 纳税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国家机构

(六) 宪法的实施
1. 将文本上具有抽象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违宪审查) • 宪法的遵守

法理学5到13章

法理学5到13章
具体原则:是法律在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时体现出来的价值要求,反映了该领域的相对特殊性
(3)根据法律原则涉及内容性质的不同,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33。法律效力:
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的对象所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
42。民主与法治
A。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B。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43。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活动围绕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44。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主要内涵: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作用:(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最佳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11。法律发展的规律
从神法向人法发展;从身份法向契约的法发展;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从古代民主法治型法,经人治型法,最终向现代民主法治型法发展
12。法律继承
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A。违法: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 Nhomakorabea定评价
B。违约: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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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

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

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2)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

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

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

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

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

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

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

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

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

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3)法律的普遍性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

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

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2)法律的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金(利己动机)行使索赔权(合法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quot;,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也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最有效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琅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

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

(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

(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

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

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

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的独特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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