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0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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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
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
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要求制定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二、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要求,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部将加强检查指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分析

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分析

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分析随着矿业权交易制度的改革及深化,矿业权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本文将对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组织建设、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发展状况进行综述,深入分析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阐述进一步发展我国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

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

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

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

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

2003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

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

《2024年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范文

《2024年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范文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篇一一、引言矿业权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资源的保障。

矿业权价值评估则是矿业权交易的核心环节,对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矿业权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二、矿业权市场概述(一)矿业权市场的定义与分类矿业权市场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矿业权流转、交易、分配的市场体系。

它主要包括探矿权市场和采矿权市场两种类型。

探矿权市场主要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利交易,而采矿权市场则主要涉及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交易。

(二)矿业权市场的特点矿业权市场具有资源稀缺性、政策依赖性、地域差异性、高风险性等特点。

其中,资源稀缺性决定了矿业权的市场价值;政策依赖性则影响着矿业权的流转和交易;地域差异性则决定了不同地区的矿业权市场存在差异;高风险性则反映了矿产资源开发的不确定性。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一)常见的价值评估方法目前,矿业权价值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方法。

成本法主要是从投资角度,通过对开发矿产资源的成本进行估算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收益法则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通过预测矿产资源的未来收益并折现来评估矿业权价值;市场法则主要是参照类似矿产资源的交易价格来评估矿业权价值。

(二)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矿业权价值评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的品质、开采条件、市场供需状况、政策法规等。

其中,矿产资源的品质是决定矿业权价值的核心因素;开采条件则影响着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和开发难度;市场供需状况则决定了矿业权的交易价格;政策法规则对矿业权的流转和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四、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分析(一)国内外矿业权价值评估现状目前,国内外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国内矿业权价值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过程中更注重对矿产资源品质和开采条件的考量;国外则更注重市场法的应用,强调参照类似矿产资源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一、引言矿业权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开发矿产资源,构建矿业权市场和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从矿业权市场的构建以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的角度,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二、矿业权市场的构建1. 发展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调控资源开发,矿业权市场的构建应运而生。

2. 构建的必要性和意义:矿业权市场的构建可以推动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产出效率;可以增强公平竞争、规范矿权交易,增强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促进跨地区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协同发展。

3. 构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矿业权市场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需要克服的主要问题包括:矿业权的界定和划分存在争议,矿业权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不透明等。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1. 科学决策的基础:矿业权价值评估是科学决策的基础,通过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帮助决策者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划措施,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2. 矿业权交易的参考:矿业权价值评估是矿业权交易的参考准则,在矿业权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从而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

3. 促进矿业发展:矿业权价值评估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矿业开发。

四、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与指标1.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矿业权价值评估通常采用比较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

比较市场法侧重于基于市场交易的数据对矿业权进行价值评估;收益法则是基于矿业权所带来的收益进行评估;成本法是通过分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和投入来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2. 矿业权价值评估指标:常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指标包括矿产资源量、资源品位、矿石价格、采矿成本、投资回报率等。

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

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近年来,我国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获得了蓬勃发展。

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不仅符合我国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有效避免矿业权行政审批中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然而,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化起步较晚,现行政策法规还很不健全,各地在大胆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如矿业权收益如何分配,如何加强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对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收益如何处置,等等。

为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步伐,建议国家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国家出让矿业权收益的分配比例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它是由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上,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当归所有权人即国家。

然而,对于国家出让的矿业权收益,究竟是归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从谁所有,谁收益”的角度来理解,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该全部归中央政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显然,这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在一些地区矿业权的出让中,一般按照谁负责出让,收益归谁所有”的原则,出让收益向基层地方政府倾斜。

比如,浙江省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在省、县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为2:8;福建省在省、市、县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为2:1:7。

其他地区矿业权收益的分配也都没有上缴中央财政。

很明显,为充分调动基层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给予县一级政府较多的收益权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代表之一,中央政府的收益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为此,有些同志提出应采取全国统一的分配方案,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即上缴中央财政10%,省级财政拿20%,市级财政拿20%,县级财政拿50%。

矿业权出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矿业权出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将矿业权依法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其依法享有矿业权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出让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矿业权出让的概念、原则、程序、条件、期限、费用、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矿业权出让的概念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将矿业权依法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其依法享有矿业权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探矿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对特定矿床进行勘查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对特定矿床进行开采的权利。

三、矿业权出让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矿业权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2. 竞争、择优原则:矿业权出让应当采用竞争方式,择优授予矿业权。

3. 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原则:矿业权出让应当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 合法、合规原则:矿业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矿业权出让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矿业权出让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勘查或开采方案、资信证明等。

2. 审查:矿业权出让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信、勘查或开采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3. 公示:对审查合格的申请,矿业权出让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 竞价: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矿业权出让机关组织竞价,竞价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等。

5. 签订合同:竞价结束后,矿业权出让机关与中标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6. 办理登记:中标人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取得矿业权。

五、矿业权出让的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

2. 具有与勘查或者开采活动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施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勘查或者开采活动相适应的勘查、开采资金。

4. 具有与勘查或者开采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5.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勘查、开采方案。

6.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矿业权出让合同。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现状及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的矿业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从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到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个配套法规;从2000年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到2003年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0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从粗略规定到逐步规范细化的一个过程。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趋于流畅,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矿业权市场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前,应当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谓矿业权市场是指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交易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定权限,通过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

二级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出售、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

了解了矿业权市场后,笔者将对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1、矿业权市场立法不完善,导致无可适从矿产资源及国务院法规以限制流转为主,国土部规章以允许流转为主,这种冲突往往导致显示操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均规范了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招拍挂问题,但矿业权的招拍挂与《拍卖法》《招投标法》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受让合作股权方式来达到合作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交易审批规定有所冲突,但依据《公司法》,合作双方的交易行为无可争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矿业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开发者对特定矿产资源开采的使用权。

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的市场与价值评估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进行研究。

首先,矿业权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其独特性。

矿业权是非再生性资源的使用权,因此具有稀缺性和固定性。

同时,矿业权的授予需经过政府的批准,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这些特点使得矿业权市场具有高度规范化和监管性,开发者必须符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

其次,矿业权市场也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

原材料市场的波动和国内外需求变化都会对矿业权市场产生影响。

例如,全球经济的放缓会导致需求下降,从而降低矿业权的价值。

供应端的因素也会影响矿业权市场,如新矿田的发现和资源衰竭等因素。

针对矿业权的价值评估,常见的方法有产权价值方法和企业价值方法。

产权价值方法主要基于权力结构和法规的约束性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而企业价值方法主要通过评估开发者的未来现金流来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两种方法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矿产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市场需求和价格、开发成本和风险等,综合考虑得出具体数值。

此外,矿业权的转让和交易也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的交易方式多样,常见的有竞标、拍卖和协商等方式。

这些交易形式旨在提供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市场环境,确保矿业权的流转和利益分配。

对于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研究,我们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由于矿业权的稀缺性和价值巨大,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对于国家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与规范,提高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多个维度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不断完善矿业权市场的体系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只有在规范和健康的市场环境下,矿业权才能得到合理的流转和价值的最大化总之,矿业权市场及其价值评估对国家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范文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资源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市场运作和价值评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而矿业权价值评估则是矿业权交易的核心。

本文将就矿业权市场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并深入分析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模型及影响因素,以期为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矿业权市场概述1. 矿业权市场定义矿业权市场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进行交易的市场。

矿业权的交易涉及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多方利益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

2. 矿业权市场特点(1)政策性强:矿业权市场的运作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

(2)复杂性高:矿业权交易涉及地质、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周期性明显:矿业资源的勘查、开采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导致矿业权市场的波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三、矿业权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1. 矿业权市场现状目前,全球矿业权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

各国政府纷纷放宽矿业权政策,吸引外资进入,推动本国矿业发展。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矿业权的交易方式、管理模式等也在不断更新。

2. 矿业权市场发展趋势(1)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各国政府将进一步放宽矿业权政策,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2)国际合作更加紧密: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间的矿业合作将更加紧密,跨国矿业公司将逐渐成为主导。

(3)科技应用更加广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矿业权的交易、管理将更加智能化、信息化。

四、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1.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目前,常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

其中,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通过预测矿产资源的未来收益来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2. 矿业权价值评估模型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和市场环境,需要构建不同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模型。

常见的模型包括DCF(折现现金流)模型、NPV (净现值)模型等。

矿业权市场的治理

矿业权市场的治理作者:严兴华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8期摘要:文章从矿业权及矿业权市场的相关概念分析入手,探讨矿业权市场的法律规制,针对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矿业权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矿业权市场问题治理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8-056-02一、矿业权及矿业权市场的相关概念1.矿业权就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总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矿业权市场的概念。

(1)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的场所,包括矿业权交易行为和经济关系的总和,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矿业权市场的主体包括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市场管理者及有关的中介机构。

矿业权市场的客体是矿业权。

(2)矿业权市场结构,按照矿业权所有者的不同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

一级(出让)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或竞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因而产生经济关系,形成一级市场。

二级(转让)市场,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分立、合并、合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转移矿业权,形成经济关系,产生二级市场。

二、矿业权市场的法律规制1.法规体系。

矿业权市场由“一部法律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来进行规制。

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三个办法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一个规定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基本制度。

(1)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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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 在西方,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960年左 年左 现代矿业权制度同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 右,现代矿业权制度同矿业一样,是伴随着 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 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 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 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 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 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 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 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 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因此 大多数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 大多数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 源为国家所有。 源为国家所有。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和采矿的 个人和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 个人和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办 理相应的手续,才能取得探矿和采矿的许可证。 理相应的手续,才能取得探矿和采矿的许可证。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我国的矿业权有以下两种分类标准: 定,我国的矿业权有以下两种分类标准: 1、以矿业权的内容为标准 、 我国采用的是二分法,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我国采用的是二分法,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 条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条规定 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登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 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 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 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此种分类标准在于明确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内容的矿业权, 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内容的矿业权,这两种矿业 权有时间上的先后性,但相对独立, 权有时间上的先后性,但相对独立,没有必然性的联 必须分别申请才可以获得。 系,必须分别申请才可以获得。
第二节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市场的概念 矿业权市场是因矿业权流转、 矿业权市场是因矿业权流转、交易所产生 和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总和。 和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总和。市场的 产生和形成源于商品。 产生和形成源于商品。矿业权市场的商品就是 矿业权, 矿业权,所以矿业权市场又称为矿业权产权交 易市场。 易市场。矿业权市场所包含的主要经济关系可 概括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概括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的关系、矿 业投资人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业投资人与矿业权人的关系、中介组织与矿业 权市场主体的关系, 权市场主体的关系,这些经济关系表现为管理 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 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平等交易的相互关 系。
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 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 采矿权和评价权。 采矿权和评价权。 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 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 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 并适于开采时, 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优先采掘 权。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 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 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 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 法的基本任务。根据现有的法律, 法的基本任务。根据现有的法律,应将 矿权”作广义的理解, “矿权”作广义的理解,即矿权就是矿产 资源物权, 资源物权,包括对矿产资源归属和利用的 权利:对其归属, 权利:对其归属,法律称之为矿产资源所 有权;对其利用, 有权;对其利用,按有关法规及理论界通 可称之为矿业权, 说,可称之为矿业权,即上述狭义理解上 的矿业权。 的矿业权。
第十章 矿业权与矿业权市场
第十章 矿业权与矿业权市场
第一节 矿业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矿业权市场
第一节 矿业权的概念
一、矿业权的概念 二、矿业权的由来 三、矿业权的类型
一、矿业权的概念
在我国立法及理论界中, 在我国立法及理论界中,对矿产资源利用 的权利,没有确切的概念, 的权利,没有确切的概念,仅有国土资源部 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将 年制定的《 年制定的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其称之为“矿业权” 其第3条规定 条规定: 其称之为“矿业权”。其第 条规定:“探矿 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 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 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这并不是确切 的法律上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 的法律上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通说也称之 矿业权” 认为“矿业权,简称为矿权, 为“矿业权”,认为“矿业权,简称为矿权, 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 作区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 作区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矿业权的类型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对矿业权的具体分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 类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类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一分法: 一分法:即依法申请一次就可取得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活动的全部权利。 勘查、开采活动的全部权利。 二分法: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分法: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 权和采矿权的取得要分别申请, 权和采矿权的取得要分别申请,由国家矿产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分别授予,即矿产资源的勘查、 管理部门依法分别授予,即矿产资源的勘查、勘 探阶段授予探矿权; 探阶段授予探矿权;矿产资源开采开发阶段主要包括勘探矿产资源的 ) 探矿权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4)矿业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 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获得和行使。 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获得和行使。 5) (5)矿业权作为非矿产资源所有人对 于国家所有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矿产资源 的收益处分的权利, 的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对他人财产利用的 权利。 权利。
所谓矿业权, 所谓矿业权,是指民商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的 条件与程序对国有的矿藏进行勘探和采挖的权利。 条件与程序对国有的矿藏进行勘探和采挖的权利。 矿业权具有以下含义: 矿业权具有以下含义: (1)矿业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探采资格的民 ) 商主体。 商主体。主体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 相关矿业活动的资质,可以是法人、 相关矿业活动的资质,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 它组织。 它组织。 (2)矿业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矿业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 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在这里, 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在这里, 对矿产资源是作广义的理解, 对矿产资源是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国家所有的全 部的矿产资源。从资源是否被发现, 部的矿产资源。从资源是否被发现,可以分为原 有资源、查明资源和未经发现的资源。 有资源、查明资源和未经发现的资源。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 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 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 且保有采矿用地。根据美国矿业法的规定, 且保有采矿用地。根据美国矿业法的规定,矿 业公司在勘探之前一般都先申请矿地权, 业公司在勘探之前一般都先申请矿地权,同时 设计出选择权,即由卖主向买主提出的, 设计出选择权,即由卖主向买主提出的,给予 买主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卖主提出条件的专有权 的合同。这种选择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租赁, 的合同。这种选择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租赁, 在选择期内,勘探者首先付购买或租赁的费用, 在选择期内,勘探者首先付购买或租赁的费用, 待查明矿藏后,如果决定买下或租赁, 待查明矿藏后,如果决定买下或租赁,那么可 以在生产过程中分期支付或在有相当储量的基 础上贷款支付。 础上贷款支付。
二、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的思想萌芽,是从罗马法开始的, 矿业权的思想萌芽,是从罗马法开始的,罗马法 中提出了物权的概念。 中提出了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 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古罗马时代, 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古罗马时代,矿 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 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于是我们从所有权和他物 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实际上, 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实际上,在古罗马 时期,国家就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 时期,国家就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但国家可以把有 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开采。如在马其顿, 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开采。如在马其顿,很多自 由人直接从国家和私人的矿产中租下单个矿坑, 由人直接从国家和私人的矿产中租下单个矿坑,这些 小矿主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产品。 小矿主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 开采者,个人可得每个矿坑中的产品的一半, 开采者,个人可得每个矿坑中的产品的一半,另一半 归国家。 归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 世纪60年代 在20世纪 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 世纪 年代,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联邦和地方共管 的政策, 的政策,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 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 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 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 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 用者。 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 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 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 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 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
但有学者认为, 矿业权” 但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与“矿权” 矿权” 并不是同一概念,“矿权分为矿产资源所 并不是同一概念, 有权与矿业权; 有权与矿业权;矿业权又再分为探矿权与 采矿权” 这是对“矿业权” 采矿权”。这是对“矿业权”的狭义的理 矿业权”还有广义的解释: 解。对“矿业权”还有广义的解释:“广 义的矿业权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所 享有的与矿业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权利” 享有的与矿业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权利”。 有专家认为“ 有专家认为“矿业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 有权” 还有学者称之为“矿业经营权” 有权”。还有学者称之为“矿业经营权”, 认为“所谓矿业经营权, 认为“所谓矿业经营权,是指民商主体根 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国有的矿藏进 行勘探和采挖的权利” 行勘探和采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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