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 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2. XXX 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
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XXXX﹞XX 号),并已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经 XXXX 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XX 采(探)矿权出让收 益评估项目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附件 1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一、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 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 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 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 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 准价。
四、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 过(含)20%,及时调整。
-1-
附件 2
合同编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 (范本)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xxx.xxxx)
-2-
鉴于: 1. XXXX 拟出让 XXX 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XXXXX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
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
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要求制定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二、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要求,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部将加强检查指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省油页岩等5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甘肃省油页岩等5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3.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1)砖瓦用页岩、砖瓦用泥岩、砖瓦用砂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生产规模×出让年限(2)其它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储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4.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伴生矿产一律征收出让收益。
5.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6.对尚未制订基准价的矿种,参照销售价格相近的同类矿种。
5 / 76 / 7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说明:1.矿产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确定。
2.探矿权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参照采矿权。
3.预查探矿权采用探矿权面积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预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探矿权面积×单位面积基准价4.普查探矿权采用探矿权面积加资源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普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探矿权面积×单位面积基准价+资源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5.详查探矿权按资源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6.勘探探矿权按资源储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勘探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储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7.当详查、勘探探矿权按资源量确定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低于探矿权面积与普查单位面积基准价乘积时,采用后者确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印发- 7 - / 7。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

露天 1.1,地下 1.0
0.8
1.1
1.0
露天 1.1,地下 1.0
0.9
1.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0
露天 1.1,地下 1.0
0.9
露天 1.1,地下 1.0
露天 1.1,地下 1.0
I 级品:1.0
II 级品:0.9
优等:1.0 I 级、II 级:0.95 III 级、IV 级:0.9
露天 1.0,地下 0.9 露天 1.0,地下 0.9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m3•荒料 元/m3•荒料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m3•矿石 元/m3•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元/吨•矿石
—3—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
35
矿泉水
23
饰面用花岗岩
24 建筑石料用花岗岩
25
片麻岩
26
页岩
27
砂岩
28
高岭土
29
陶瓷土
30
凹凸棒石粘土
31
砖瓦用粘土
32
建筑用砂
33
玄武岩
34
膨润土
CaF2≥70% 55%≤CaF2<70% 40%≤CaF2<55%
CaF2<40%
2.1 2.1 3.0 13.4 10.5 7.7 5.7 17.1 17.1 3.0 3.0 1.5 3.0 2.3 2.3 5.6 1.0 3.3 3.0 1.7
矿)按调整系数 0.9 计算基准总价。
五、低品位矿按照同矿种最低档品位基准价的 40%计算。
—6—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矿业权市场评估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矿业权基准价制定尚未形成统一制度。
本文结合矿业权基准价实践探索和思考,提出了完善矿业权基准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探讨与建议引言: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矿业权市场建设以及矿业权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总体上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同时也应看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矿业权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差异较大等原因造成了各个省市的基准价存在一定差异。
一、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合理确定矿业权基准价由于矿产资源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勘查、开采和选冶过程中的成本。
同时,矿产资源价格的高低也影响到矿业企业开发收益,甚至是经营风险高低。
从统计数据来看,矿产储量规模越大,矿业权基准价越高。
矿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探采平衡政策的矿种除外。
”这一规定也是对矿产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价款做出了限制和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实践经验表明:资源禀赋作为制定矿业权基准价的基础不能脱离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而独立存在;以资源量为基础确定矿业权基准价不能违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及矿产资源分类办法。
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该以资源量为基础,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资源量分级与分类标准为依据,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并执行的价格为标准。
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基准价时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二、对已设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矿业权人同一宗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一个勘查年度内已设采矿权或探矿权,但在同一矿产资源区块的同一矿种内已设立一个勘查年度矿业权或探矿权,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收益市场价格,并以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成本计算。
山西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15
地热
立方米
2.7
16
矿泉水
立方米
2.7
17
金红石
矿石吨
1.4
18
磷
矿石吨
1.1
19
芒硝
矿石吨
7.3
20
耐火粘土
矿石吨
2.7
21
白云岩
冶金用
矿石吨
0.9
其 它
矿石吨
0.6
22
沸石
矿石吨
1.2
23
浮石
矿石吨
1.2
24
花岗岩
饰面用花岗岩
荒料立方米
20.0-55.0
大同55.0
建筑用花岗岩
矿石吨
1.0
37
天然
石英砂
建筑用砂
矿石吨
0.5
砖瓦用砂
矿石吨
0.5
38
角闪岩
饰面用角闪岩
荒料立方米
18.0
建筑用角闪岩
矿石吨
1.0
39
陶瓷土
矿石吨
3.0-5.0
运城3.0
晋城5.0
40
石膏
矿石吨
0.6-2.0
长治0.6
太原0.8
运城1.0-2.0
41
霞石正长岩
矿石吨
0.4
42
重晶石
矿石吨
4.0
43
大理岩
饰面用大理岩
伴生矿按70%计
8
锌
金属吨
413.0
伴生矿按70%计
序号
矿种
资源储量计算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9
钼
金属吨
4294.0
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3.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公式(1)建筑用天然石英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生产规模×出让年限×地区调整系数(2)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生产规模×出让年限(3)其它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储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4.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伴生矿产一律征收出让收益。
5.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2.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1.矿产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确定。
2.探矿权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参照采矿权。
3.预查探矿权采用探矿权面积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预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探矿权面积×单位面积基准价4.普查探矿权采用探矿权面积加资源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普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探矿权面积×单位面积基准价+资源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5.详查探矿权按资源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6.勘探探矿权按资源储量确定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勘探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资源储量×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调整系数X。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价格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矿管)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8月6日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注:1.“资源储量”是指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其中固体矿产以(334)?及以上类别的矿石资源储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2.“可采储量”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3.金矿难处理与易处理,锡矿难选与易选的划分标准,主要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最低要求确定。
4.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地热资源勘查划分为地热资源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
5.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属于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
使用说明:1.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市场基准价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
通过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对于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一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共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60%确定,低品位矿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20%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指导单价,也是衡量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低的标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参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部分省市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
河南:2018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
也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内蒙古:201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确定矿种市场基准价,第一批确定的19个主要矿种市场基准价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
辽宁(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辽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确定5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青海(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铁矿等45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青海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计4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重庆:《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共计22个矿种。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
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测算公式:
(1)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对应矿种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待出让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
(2)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出让年限(日数);
天津:2018年1月,天津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首次公布。
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的结果不得低于矿业权基准价。
记者了解到,本次基准价的制定涵盖开发利用的两个主要矿种——地热和矿泉水。
其中地热基准价按温度高低分为六个区间,供热用途的基准价为0.3—1.7元/立方米,非供热用途的基准价为0.7—2.2元/立方米。
矿泉水基准价为4.6元/立方米。
广西:2018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
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
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及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中未列矿种的采矿权
市场基准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补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