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把 矿业 权 优 先 配 置 给 具 有 社会 责任 感 的企 业 ,并建 立相应 的配套机制
一
、
国 内”的 战略部 署 ,面 临着 一些 问题 而且 在进 入开 发后 ,导 致超 层越 界 开 过程 中 ,存 在一 些突 出 问题 亟需加 以 坏 环境 、安全 事故 频发 等突 出问题 。
解决。
在 利 益 的 驱 动 下 ,有 些 企 业 不
和挑 战 ,尤 其是 在 重要 矿产 资源 配置 采 、浪 费 资源 、低 水平 重复 建 设 、破 择 手段获 得 矿权 ,拿 到后 主观 上不 履 行 责任或 者根 本 不具 备履 行责 任的 能 在 目前 国内矿业 发 展阶 段 ,如果 进入 力 ,导致 上述 问题 的 发生 。建 议 国家
一
直实 施 “ 两种资 源 、两 个市 场” 的 矿 的 资 源 区 块 , 在 探 矿 权 配 置 过 程
资 源战 略 。尤 其是 近年 来 ,面 对新 的 中 ,被 人为 割裂 成一 个个 小矿 权 ,将 形 势 ,国家提 出 了更加 注 重立足 国内 本可 以通 过 整装 勘查 形成 世界 级矿 山 保障 资源 供应 的战 略路 径 ,具有 重要 的大 矿 山资源 ,割裂 成一 个个 小矿 ,
矿 产 资 源 的 配 置 过 程 其 实 就 是 矿 山 开 发 后 ,再 行 资 源 整 合 ,难 度 矿 政 管理 部 门应该 明 确 ,将 矿业 权优 矿 业权 ( 探矿 权 、采矿 权 )配置的 过 大 、成 本高 、 问题 复杂 。这 些 问题从 先 配置给具 有 社会 责任 感 的企业 ,并
置 的 主 要 问题 集 中在 探 矿 权 的 配 置 苦于 拿不 到 探矿 权 ,极大 限制 了国家 权 申请 人 的社会 责 任感评 价体 系 ,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0]14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09.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现就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行阳光行政,推进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了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但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有的省(区、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还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方面的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访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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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推 与 会 义 场 济 适 进 社 主 市 经 相 应
势 。 以 市 场 竞 争 方 式 出让 矿 业 权 以 及 日 趋 活 跃 的 矿 业 权 转 让 市 场 ,迫 切 需 要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 更 充 分 地 发 挥 市 场 配置 资 源 的 重 要作 用 。 同
1 个 工作 日。 O
记 者 :如 何 对矿 业 权 市 场进 行 监 管? 负责 人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 管部 门作 为
记 者 :到 国 土 资 源部 申请 登记 的如 何
办理 ?
矿 业 权 管理 职 能部 门 ,肩 负着 市 场 监 管 的
职 责 ,具 体 的职 责 分 工 是 :国土 资源 部 负
记者
政建设的需要。
近 年 来 ,部 分 省 区在 推 进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建 设 方 面 作 出 了 积 极 探 索 。 但 总
负责人 : 《 通知 》中明确 ,
建 立 矿 业 权 交 易机 构 ,市 级 矿
机 构 的 建 立 由 各省 ( 、 市) 区 国土 i
推 进 矿 业 权 市 场 建 设 , 随着 2 0 年 以 来 02 矿 业 升 温 、 矿 产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的 全 面 推 开 ,我 国 矿 业 权 市 场 日趋 活 跃 ,矿 业 权 交 易 宗 数 、 交 易金 额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矿 业 权 申请 人 持相
责 指 导 全 国矿 业 权 有 形 市场 的监 督 管 理 ,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现状及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的矿业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从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到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个配套法规;从2000年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到2003年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0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从粗略规定到逐步规范细化的一个过程。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趋于流畅,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矿业权市场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前,应当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谓矿业权市场是指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交易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定权限,通过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
二级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出售、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
了解了矿业权市场后,笔者将对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1、矿业权市场立法不完善,导致无可适从矿产资源及国务院法规以限制流转为主,国土部规章以允许流转为主,这种冲突往往导致显示操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均规范了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招拍挂问题,但矿业权的招拍挂与《拍卖法》《招投标法》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受让合作股权方式来达到合作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交易审批规定有所冲突,但依据《公司法》,合作双方的交易行为无可争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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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
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矿业权市场法制建设是伴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而建立发展起来的。
正如商业是源自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一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和深入发展,矿产资源开发的主体打破了国家垄断经营的局面,更多主体参与到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矿业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下的特殊商品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经历了产生、发展和逐步深化的过程。
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研究矿业权市场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将有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法制建设取向。
矿业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出现矿业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以大总统令形式颁布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
矿业权出现的历史时期,正处在社会动荡的年代,战争此起彼伏,法律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矿业权虽然出现在了法律中,但其实质内容可能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付诸实施。
但是,矿业权的出现仍然有其历史意义,它代表了当时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的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141]资源导刊2009/11195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国矿藏,均为国有”。
当时,经过多年的战争,我国的经济已经千疮百孔,急需恢复元气。
在这种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集中有限资源恢复我国经济,国有企业成了当时唯一的经济主体,矿业当然也在其中。
因此,在这种“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的环境下,矿业权这种私权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或者说存在的意义并不大。
1953年随着。
一五”计划的实施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同时也形成了日后被不断强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找矿,矿山企业由国家经营,利润全部上缴国家。
这种按计划的、无偿行政划拨配置资源的方式在我国持续了长达30年的时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政策和任务,标志着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
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力举措——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近
负责人。
日 , 国 土 资 源 部 出 台 《矿 业 权 交 易 规 则
( 试行) ,据 了解 ,这是国土资源部 出台 》
的第 一 份 规 范 矿 业 权 交 易 的 文 件 。应 怎 样 准 确 理 解
饥责 人 :规 则 共 八 部 分 4 条 ,包 括 总则 、公 告 6 与 登 记 、交 易 形 式 及 流 程 、确 认 及 中止 、 终 止 、公 示 公 开 、交 易 监 管 等 。规 则 主 要 是 对 近 两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下 发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二 是 规 定 了 矿 业 权 交 易 中 止 、终 止 和 恢 复 交 易 的 情 形 和 要 求 。 交 易 过 程 中 ,存 在 矿 业 权 权 属 争 议 尚 未 解 决 的 、交 易 主 体 有 尚 未 处 理 或 未执 行 完 毕 的
让 鉴 证 公 示 工 作 ,基 本 没 有 开 展 。直 到 2 1年9 国 00 月
《 物权法 》将 探矿权采 矿权纳入 了 “ 用益物 权 ”, 若要把矿 业权这种 经过行政许 可的用益 物权在市 场
中配 置 好 ,需 要 可 操 作 的 规 则 、流 程 来 规 范 交 易 机 构 和 交 易 行 为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和 矿 业 权 人 合 法 权
易 活动 。
记 者 : 为什 么妥 出台此 项 交 易规 则?
要 先发 公 告 ,招拍 挂 成 交后 ,国土 资 源主 管部 门
( 业 权 转 让 人 ) 得 人 ( 买 人 ) 交 易 机 构 三 方 矿 、竞 竞 和 需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并 根 据 确 认 书 约 定 签 订 出 让 ( 让 ) 同 。按 规 定 对 交 易 主要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无 转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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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近年来,我国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获得了蓬勃发展。
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化不仅符合我国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有效避免矿业权行政审批中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然而,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化起步较晚,现行政策法规还很不健全,各地在大胆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如矿业权收益如何分配,如何加强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对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收益如何处置,等等。
为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步伐,建议国家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国家出让矿业权收益的分配比例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它是由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上,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当归所有权人即国家。
然而,对于国家出让的矿业权收益,究竟是归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从谁所有,谁收益”的角度来理解,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该全部归中央政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显然,这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在一些地区矿业权的出让中,一般按照谁负责出让,收益归谁所有”的原则,出让收益向基层地方政府倾斜。
比如,浙江省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在省、县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为2:8;福建省在省、市、县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为2:1:7。
其他地区矿业权收益的分配也都没有上缴中央财政。
很明显,为充分调动基层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给予县一级政府较多的收益权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代表之一,中央政府的收益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为此,有些同志提出应采取全国统一的分配方案,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即上缴中央财政10%,省级财政拿20%,市级财政拿20%,县级财政拿50%。
这种办法的好处是简单实用,易于操作。
但在实施中也会遇到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各省市区的情况差别很大,中央制定统一的省市县分配比例,可能并不一定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且与现行的分级管理原则相冲突;二是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171种,各矿种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差别较大,因此采用全国统一的分配比例,将难以充分反映各矿种的具体情况。
为加快矿业权市场化的进程,当前有必要明确矿业权关系,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分级所有、分类管理新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以及便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可以考虑将矿产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于那些关系到国防安全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重要矿种,矿业权归中央政府所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责;二是对于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较重要价值的一般矿种,矿业权归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所有,并由中央委托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责;三是对于其他的矿种,矿业权归地方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责。
在明确矿业权关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该分别确定统一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
总体上讲,对于那些重要矿种,中央分配的比例要相对高一些;对于那些一般矿种,中央分配的比例可以低一些,地方的比例可以相对高一些;对于其他的矿种,矿业权收益应全部归地方所有。
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区所享受的矿业权收益,应由各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省、市、县分配比例。
这种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和分级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按照产业化的要求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我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
一级市场是国家向使用者有偿、有期限地出让矿业权,二级市场则是矿业权在不同矿业权人之间的横向转让,包括合作勘查或开采、作价出资、上市、出租、抵押等。
显然,矿业权市场并非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矿业权的市场化也决不是一卖了之”。
加快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应该围绕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建立一个完善的产业链体系。
因此,矿业权的市场建设既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
围绕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将可以形成一个大产业。
从国外的经验看,矿业权市场交易一般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交易场所、中间机构和信息系统。
这三个要素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加快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将可以促进市场交易、中间机构和信息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
反过来,矿业权的市场建设也需要按照产业化的要求,把各个构成要素当作一个产业来进行经营和运作,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矿业权市场化的产业链体系。
首先,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
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
为完善市场交易体系,当前可以考虑选择一二个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建立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
各省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市县,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
其次,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
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等方面。
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为此,今后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第三,建立一个高效畅通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快速、便捷的信息平台。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并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
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各地待出(转)让的矿业权信息以及相关的基础资料等,应该提前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同时,要鼓励社会中间机构开展有偿的矿业权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保障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矿业权收益的流失,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当前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
首先,国家必须对矿业权一级市场实行垄断经营,在此基础上,要放开搞活二级市场。
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必须对矿业权一级市场实行垄断经营。
对于二级市场,则要放开搞活,政府重点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尚刚刚起步,二级市场尚处于酝酿阶段,有关矿业权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政策法规也很不完善。
为此,当务之急是加快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法规建设,使矿业权市场交易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其次,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必须对矿业权出让的合理规模实行数量控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的测算。
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年度的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
通过这种数量控制,将可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促进可持续发展。
当前,可以考虑率先对重要的矿种实行必要的数量控制,对于那些紧缺的矿种可以出让少一些,而对于那些优势的矿种则可以出让多一些。
第三,为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当前很有必要加强市场监管,尤其是二级市场的监管。
这种市场监管工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需要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
为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的队伍建设,而不能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依靠行业协会来解决市场监管问题。
第四,在采矿权出让的过程中,必须对矿山采完后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给予规定。
一般地讲,矿山的开采会对土地和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破坏。
为尽可能减少矿山开采对土地和环境带来的破坏,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在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必须对矿山开采后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等加以明文规定。
如果因采矿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损害,还应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要尽快制定并颁布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的矿种目录。
我国矿产资源种类较多,有的涉及到国防安全,其矿产储量及相关技术资料需要保密。
因此,从国防和资源安全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矿种的矿业权都可以出让和转让,或者对外资开放。
这样,就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出面,尽快制定并颁布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的矿种目录。
总体上看,矿业权的转让和出让,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少数具有国防意义的矿种如铀矿等,其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通过竞争的方式出让;二是某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矿种,其矿业权只允许对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让或转让;三是对于大多数的其他矿种,其矿业权可以依法对内外资出让和转让。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矿山矿业权的有偿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停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性无偿授予,对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都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
然而,对于过去国家长期投资形成的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尽管一些地区进行了有益的大胆探索,但总体上看,大部分国有矿山矿业权至今仍处于无偿使用状态。
这种双轨制”将不利于矿业权市场化的推进,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尤其是,当国有矿山企业进行改制时,还容易造成国家地质勘查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矿山企业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当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一样,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国有企业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承担着大量的公益性任务,加上一些老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状况不是太好,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照顾和特殊处理。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专门制定一个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和具体处置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尽快缩短有偿和无偿双轨”运行的时间,减少新旧体制带来的摩擦。
从总体上看,现有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要对国家长期投入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进行科学评估。
矿业权评估应该科学、公正、公开,并指定由具有资质、声誉好、中立的社会化专门评估机构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