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增值税、所得税业务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增值税、所得税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确保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举办一期增值税、所得税政策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1年12月7日13:30—17:30,授课时间约4小时。

二、培训内容:

增值税、所得税政策解释及案例分析。

三、培训对象:

已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名参加培训的注册税务师,约600名。

四、培训资料:

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自行携带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资料。

五、授课教师:

冯治国(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张新(市国税局货劳处)

六、培训地点:

金盾剧院(深南大道1018号,岗厦车站旁)。

七、注意事项:

1、参加培训的学员凭协会秘书处发放的听课证进场。请已报名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2日至6日(办公时间内)

派人到市国税局大楼一楼进出口税收服务大厅(13号)注税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听课证。联系人电话:原先生83878942、江小姐:83878943

2、由于金盾剧院外的武警办公楼停车场不对外使用,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场内禁止喧哗,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

4、请提前20分钟进场。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11-28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9.06 施行日期2010.09.06 文号 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 按照《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2010〕288号)文件要求,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清算工作计划汇总等阶段性工作,各单位已全面进入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工作阶段。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相关问题,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起始时间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5〕37号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乌地税办〔1997〕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乌鲁木齐地区自1996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问题》(财法字〔1995〕7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5〕37号)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乌地税办〔1997〕251号)等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一律依照税法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合同签订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以实际签订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2.26 •【文号】国税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大型商场、超市税控装置改造试点;凡已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要督促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开票、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并做好“票表比对”工作。 (三)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要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严格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 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

分税种业务培训计划

分税种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背景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之一。税种也因此而变得多样化,企业纳税人涉及的税种种类也日益增多,对于财务人员来说,熟悉掌握各种税种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公司财务人员对于不同税种的了解程度不尽相同,部分业务员对于某些新税种的征收政策不够了解,存在一定的知识盲区,因此需要进行及时的培训和提升。同时,公司业务发展也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涉及到出口退税、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应用,土地增值税政策跟踪等税收业务发生较大变动和风险,需要财务人员牢固树立税收合规意识,增强企业应对税收管理风险的能力。 因此,公司拟定了本次分税种业务培训计划,旨在提高公司财务人员对于各类税种的了解程度,增强税收合规意识,提高应对税收管理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保障。 二、培训目标 1. 了解各类税种的基本概念、征收管理办法、应纳税款计算方法; 2. 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3. 增强税收合规意识,规范公司的税收管理行为; 4. 提高应对税收管理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税收风险; 5. 为企业的税收缴纳及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支持。 三、培训内容 1. 增值税培训 - 增值税基本概念及税率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 增值税发票管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认证; - 出口退税。 2. 企业所得税培训 - 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及征收管理办法;

- 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减免政策;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个人所得税培训 - 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及税率政策; - 个税起征点及税前扣除政策; -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 个税异地税收问题。 4. 印花税培训 - 印花税基本概念及纳税政策; - 印花税实际应用及操作; - 印花税管理流程; - 印花税征收管理演练。 5. 土地增值税培训 - 土地增值税基本概念及纳税政策;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计算方法; - 土地增值税申报流程及纳税管理。 四、培训方式 1. 线下培训 针对各税种将安排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专家,针对其中得税务申报和操作流程等开展专业的培训,帮助财务人员提高知识技能,培训形式包括讲解、案例分析等。 2. 在线培训 安排专业的在线学习平台,为财务人员提供国家财税政策的最新动态、税收政策知识的系统学习,由专业的讲师对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等进行讲解,同时也将设立在线答疑平台,方便学员提问。 五、培训评估

2023年培训通知简短 培训通知实用(9篇)

培训通知简短培训通知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各部门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基本知识,促进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根据公司安排,对公司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现将有关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共二天): 6月16日下午14:00—18:00 6月17日下午14:00—18:00 二、培训地点:食堂三楼1号培训室。 三、参加培训人员: 1、各中心、部室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参加; 2、各中心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参加:协力10人,铸造10人,冶炼20人,能动10人,烧结和原料10人,保卫科10人,物资科库房2人,后勤3人; 3、欢迎其他人员自由参加; 4、具体参加人员名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于6月16日上午10:00前报人事后勤科。 四、培训内容: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初期火灾扑救技能、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等。 五、培训要求: 1、各中心、部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培训人员提前到会场签到。 2、培训过程将纳入人事考勤,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违者按每人每次100元进行考核。因事不能参加的人员请以书面形式上交请假条说明不能参加的原因,并找相关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后勤科。 3、请参训人员自带纸、笔。 人事后勤科 20xx年x月x日 培训通知简短培训通知篇二 各公司、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加强公司对外的整体形象,经公司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成都凯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公司员工进行系统培训。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1、员工心态 2、职场商务礼仪 3、知识技能 4、管理素质 二、培训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0月27日(每周六下午2:00至5:00) 三、培训人员:各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四、培训地点:红桔林会议室 五、培训要求 1、凡公司的在册员工必须参加,请各公司、各部门上报培训花名册(回执单附后)于5月3日前报长元公司行政办公室。 2、请妥善安排好工作,不得请假。 3、请参训人员带好笔记本,做好记录。学习结束后统一考试。 xx县xx集团(企业)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培训通知简短培训通知篇三 各税务分局,县局机关各有关业务股室: 一、培训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流转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发票管理办法》、网上办税一体化和总局税务信息采集系统的操作应用等。 二、参训对象 第二期业务培训班:城关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本分局管理企业的税务人员。 第三期业务培训班:税源管理二股所辖企业的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本股所有人员。

关于举办企业税收风险控制与‘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应对高级培训班的通知【模板】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关于举办“企业税收风险控制与‘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应对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企业税收遵从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更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重头戏,目前这项改革已经由上海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等八个省、直辖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为此,我院特举办专题培训班,旨在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应对执行“营改增”政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营改增”业务衔接和纳税规划,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提升企业税收价值。本期培训班由北京金博力达国际技术交流中心具体承办,欢迎企业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习。 一、培训对象: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税务经理及主管等;会计、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等。 二、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一、认识税收风险 二、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企业税收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1、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2、企业资本运作的税收风险与控制 3、发票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4、关联交易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5、税收筹划不当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6、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7、财务会计的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 第二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及应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效应及展望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解析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法 1、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一般分析 2、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税负影响的具体分析 3、如何应对税负的增加 4、如何确定服务价格 5、如何与境外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 6、如何从供应商处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7、学习和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 8、学习和掌握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会计账户的设置 2、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3、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5、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7、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8、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9、服务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三、师资力量: 本期培训班师资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的资深税收专家等组成。 四、时间地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7.08 •【字号】鲁国税函[2003]209号 •【施行日期】2003.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209号2003年7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2月改制上市。目前,全省共有17个市级分公司,180个县级分公司,1976座全资加油站。因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其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全部改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进行核算。根据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取消县级核算,改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研究,同意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市级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县级分公司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暂时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自2003年7月1日起,对于目前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县级国库的,实行由市级分公司集中计算,分别申报缴纳税款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的计算与分配 1.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全市市、县两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算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2.市级分公司计算出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根据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市级分公司本部,下同)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县级分公司应分配税款。计算方法为: 县级分公司当月入库税款=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市应交增值税总额 ×[县级分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市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二)纳税申报 1.每月7日前,市级分公司应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和《全市各县级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报主管国税机关。为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及附列资料等申报电子数据,要进入到《电子申报及票表稽核系统》中进行票表稽核。经票表稽核系统审核比对结果相符后,市级分公司将《分配表》交各县级分公司,同时将税款划拨至县级分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文号】财税[2010]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

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9.10.18 •【文号】农银发[1999]129号 •【施行日期】1999.10.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农银发[199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计、扣缴税款业务的管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凡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扣罚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二、各扣缴义务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开征后,如因征管政策的执行出现问题,致使储户与银行发生异议与纠纷,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力求及时、妥善解决。 三、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各行要集中搞好业务培训,使储蓄一线人员熟悉征收存款利息税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计税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方法正确、

口径一致。各行要及早将总行印制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手册》发至各个储蓄网点,计算机储蓄网点在电脑程序未调整到位之前,要按此操作要求进行手工应急处理。 四、各行要加强对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各储蓄网点要结合此提纲向储户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和有关规定。同时,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中,要做好对储户的解释、服务工作。 五、各行要抓紧有关业务凭证的印制工作,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不能启用新凭证的,要做好手工填写相关栏目的准备。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储蓄机构存入的本、外币各种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均应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条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每个县(市、区)级支行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支行所辖储蓄所(柜)及储蓄代办

培训班开班通知

培训班开班通知 培训班开班通知1 为提高我县学校英语老师课堂教学水平和综合素养的进展,努力打造优秀的`学校英语教研团队,特举办骨干老师培训班。 一、培训人员 各单位英语学科带头人、各单位上报的培育方案人员(已传共享)二、培训时间、地点 xxx.11月8日(本周五)下午1:30于临沭街道中心学校四楼多媒体教室集合 三、培训内容 1、上次送检优秀作业展评。 2、学习新教参7—17页、争论词汇课、对话课教学设计。 3、分析争论骨干老师测试题,并当场考试检测。 4、共同制定词汇课、对话课课题,确定出上课人选 5、学习临沭街道中心学校的学校英语阅读教学 四、培训预备 下载并打印共享中的骨干老师培训材料一,提前预习所学内容,特别是测试题,可以提前争论,当场检测的内容出自于这份检测题。 xxx.11.06 培训班开班通知2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委、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经市特考小组同意,依据培训工作支配及报名状况,定于11月10

日起各工种间续开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及提交材料 报名人员信息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近三个月以内); 5、近期同版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6、理论培训结束后,凡考勤达要求,需由单位供应《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初次取证考核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单位公章)方可进行理论考试。 二、信息采集及理论培训时间支配 信息采集及理论培训时间支配(见附件1),以企业为单位报名的,各有关单位依据培训支配批次,将人员信息在对应的系统批次中进行填报,乱报、错报、漏报者将造成无法正常培训取得证书;以个人为单位报名的,依据信息采集时间直接到特种作业培训办公室进行信息采集。 注:报名及培训期间请本人务必携带有磁的二代身份证。 三、留意事项 1、培训班为全脱产学习,每天进行4次脸谱考勤,学员如达不到

[工会干部培训方案]工会干部培训

[工会干部培训方案]工会干部培训 工会干部培训篇(一):业务培训通知怎么写 篇一:业务培训通知 各支行、分行机关各部门: 为强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技能素质,分行将统一组织辖内应测员工集中训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各支行、分行机关各部门35周岁以下员工。 二、培训内容 IT对私业务、IT对公业务、IT国内结算、IT国际结算、计算器、中文录入、英文录入。 三、培训时间、地点 1、时间:年4月23日-年10月总行测评工作结束,每周一至周五13点至17点。 2、地点:分行5楼电教室。 四、培训考核及要求 1、今年是业务技能总行测评年。省行定于7月和9月分两次组织技能测评。请各单位一把手高度重视员工技能培训工作,并责成专人督促和考核。 2、省行核定我行今年的技能测评工作指标为,35周岁以下员工技能参测率达到100%;传统项目能手率达到85%;蓝图项目能手率达到65%。据此,分行依据各机构现有35周岁员工人数,核定各单位年度技能测评工作指标(详见附表),并作为对各单位全年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分行确立的培训目标为:入行不满一年员工,经过集训,须达合格标准;入行一年以上的员工,集训两月,须达三级标准;年内应达二级标准。 4、对员工集训情况,分行将严格考核。设立集训考勤簿,参训员工须按时签到、签退,登记姓名、所在单位及当日最好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由支行(部门)主管行长(主任)向工会主任请假。

同时,分行也将通过技能测评网络系统,对参训员工上机时间、上机次数、训练成绩时时跟踪。员工集训的出勤情况和训练成绩,将作为对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考核的主要依据。 5、分行编制各机构每日参训人员分配表,并据此考核。各单位要合理调度人员,保证分行核定的每日参训人数出勤,并确保应测员工每周至少参训2次。 6、海城支行按分行培训方案自行组织员工集训。城区各机构在分行统一组织集训的前提下,还应充分利用本机构资源,适时组织员工利用工余时间训练。 7、为检测集训效果,自5月份起,分行每月组织一次全员技能测试。对各机构员工的参训情况和测试成绩,分行将按月通报全辖。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单位年度业务技能测评工作指标 2、各单位业务技能集训人员分配表 某某分行 年4月20日 篇二:业务培训通知 各股室、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法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局综治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综治干部业务培训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年7月8日-10日。 二、培训地点:局接待室。 三、培训对象:局综治办成员。 四、培训内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网格管理、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治基层建设、内部单位综治工作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普及的内容。 五、培训要求:(1)各股室高度重视,妥善安排好本股室参训人员工作,确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关于技术服务围的相关容、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关于技术服务围的相关容的规定: 在2013年12月12日刚刚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公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修改和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具体关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营改增的围容在该通知中如下表述和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应税服务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

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部数据分析、部数据挖掘、部数据管理、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以及使用发票等。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并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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