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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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水污染指标有哪些

主要的水污染指标有哪些

简答题:1、主要的水污染指标有哪些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有毒物质,PH值,大肠菌群数。

2、废水处理惩罚要领分为哪几类物理处理惩罚法,化学处理惩罚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惩罚法。

3、土壤中的主要污染源有哪些产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物污染源。

4、怎样进行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吸收者的防护。

5、大气污染有哪些类型还原型,氧化型,石油型,殽杂型,特殊型。

6、什么是生活污水生活废水是指都市构造、学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包罗茅厕粪尿,洗衣、洗澡水以及厨房、商业、医院和游乐场合的排水等。

7、废水处理惩罚要领分为哪几类物理处理惩罚法,化学处理惩罚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惩罚法。

8、按辐射特性及流传距离可将噪声分为哪几类点噪声源,线噪声源,面噪声源。

9、如何淘汰室内空气污染通风换气;公道采光;公道利用室内面积;湿式除尘;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10、什么是紫外线指数阳光中有大量的紫外线,紫外线对人们的生活和生物的生长有很大影响。

11、什么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无污染、无公害、宁静营养型食品的通称。

12、什么是情况容量情况容量是指情况单位所允许容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也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情况或情况组成要素对污染物质的最大蒙受量或负荷量。

13、什么是无废技能无废技能是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公道地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掩护情况的技能与步伐。

14、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付向情况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凭据国度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用度。

1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指的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简称“三化原则”。

16、水体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哪些类型水体中的污染物质类型主要有三种:悬浮固体物、胶体物质、可溶解物质。

17、什么是情况监测它是对情况研究区域内中断或连续地丈量情况中污染物浓度、研究其变革和对情况影响的事情,也是一项具有重要社会心义的运动。

关于地方区域立法调研报告

关于地方区域立法调研报告

关于地方区域立法调研报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制”的立法体制,立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委规章。

地方立法主要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以及较大的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提升区域发展法律环境的关键是要加强区域立法。

区域立法并不要求突破现行的立法体制,且涵括和地方两个层面。

本文仅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视角,研究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区域立法,以便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在地方立法上的积极作用,达到改善地方区域法制环境之目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发展。

一、关于地方区域立法的含义关于什么是地方区域立法,目前学界并没有给出严格的定义。

孙长文、张希振、梁永强在《论地方区域立法》一文对地方区域立法是这样论述的“本文所称地方区域立法,是指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补充、废止)和批准该行政区域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王泽云、石晓在《关于“区域立法”问题的探讨》一文中对地方区域立法是这样论述的:“所谓区域立法,是指省一级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方面的特殊需要,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的某一特定区域施行的立法活动。

”笔者认为,地方区域立法是地方一般立法中的一种立法形式。

地方一般立法的立法主体既有权力机关也有行政机关,简单的把地方区域立法的立法主体界定在权力机关是不全面的。

因此,本文探讨的地方区域立法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地方区域立法主体的法定性。

是指地方区域立法的立法主体都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是区域立法主体的特定性。

是指在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本文只探讨一般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3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3

201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3)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参与)(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

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

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

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

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已经2019年3月17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7日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多年来,我市本着“以人为本、保护水源”的原则,依法开展了城镇及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饮用水保护整体工作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频繁的经济社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补给区环境状况造成威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一)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水源地距离国家、省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部分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立不规范、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一些水源地存在保护区划定前违章项目未完成清理整治、保护区划分不科学等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尚未全部完成等。

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及面源污染评价

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及面源污染评价

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及面源污染评价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并对该地区的面源污染进行评价。

南四湖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区,其农田氮磷流失问题日益严重,对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了解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的特征和规律,对于制定有效的面源污染控制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南四湖区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农业种植结构等基本情况,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背景信息。

接着,通过收集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的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深入分析了农田氮磷流失的主要特征和影响因素。

结合湖泊水质监测数据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对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进行了综合评价。

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能够全面了解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的现状和问题,为制定针对性的面源污染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也为其他地区农田氮磷流失和面源污染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分析南四湖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区,其农田氮磷流失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氮磷流失不仅影响湖泊水质,还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因此,深入分析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特征,对制定有效的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季节性变化明显。

受降雨、灌溉等自然因素影响,农田氮磷流失量在不同季节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来说,降雨丰沛的夏季和灌溉频繁的春季是氮磷流失的高峰期。

空间分布不均。

受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地形地貌等多种因素影响,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一般来说,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的农田区域氮磷流失较为严重。

氮磷比例失衡。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产量,农民往往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农田氮磷比例失衡。

这种失衡状态不仅降低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还加剧了农田氮磷流失的风险。

流失形式多样。

南四湖区农田氮磷流失包括地表径流、土壤侵蚀、地下渗漏等多种形式。

这些形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转化,共同构成了复杂的农田氮磷流失体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实施湖长制建设南四湖生态文明

实施湖长制建设南四湖生态文明

实施湖长制建设南四湖生态文明吴兆良;刘延堂【摘要】从加强水域河湖岸线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严禁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线、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稳步实施退田还湿退鱼还湖、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论述南四湖湖长制实施内容;从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现代水网、加快生态环境修复;制定南四湖核心区生态系统评估与演变趋势研究、设立生态堤岸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研制滨岸缓冲带-湿地复合型生态岛构建、研制\"入河口\"生态带构建关键技术研究及南四湖生态带构建产业支撑模式研究方面论述,南四湖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并对近期目标与总体目标进行了展望.【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3页(P9-10,13)【关键词】南四湖;河长制;生态文明;技术支撑【作者】吴兆良;刘延堂【作者单位】济宁市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山东济宁 272000;济宁市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山东济宁 27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5南四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南北全长120km,宽 4.5km~24.5km,周长306km,总面积为1266km2,流域面积31700km2。

南四湖作为治淮东调南下工程的重要工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输水干线和调蓄水库,肩负着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

南四湖还存在乱占滥建、乱围滥堵、乱采滥挖、乱倒滥排、湖面缩小、农业产生的面源污染及沿线城镇生活污水等问题,全面实施湖长制、建设南四湖生态文明势在必行。

1 全面实施湖长制1.1 组织保障南四湖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山东省委副书记杨东奇为南四湖省级湖长,济宁市委副书记闫剑波为南四湖市级湖长,县(区)、乡镇党委书记为县级、镇级湖长,村党组织书记为村级湖长。

建立健全南四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南四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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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正文:
----------------------------------------------------------------------------------------------------------------------------------------------------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港航污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向南四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流域内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水源、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流域内严格限制发展污染严重、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制浆、小电镀、小制革、小染料、小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转产、关闭。

第十二条流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铬、铅、砷、黄磷、氰化物等废渣;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废弃矿坑、坑塘、沟渠等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船。

第十三条流域内的港口、码头应建有含油废水、污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22千瓦以上的机动船只须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

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的船只应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十四条流域内从事拆船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流域内设立水源保护区。

其范围是:南四湖湖体及沿岸5公里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
上溯10公里及沿岸2公里陆地。

第十六条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二)堆放、贮存、埋置工业废渣及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高残留农药。

第十七条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排污单位,应限期治理。

凡列为限期治理的单位,应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负责提出限期治理的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对应当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南四湖的最低水位由济宁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量不足,可引黄河水补给。

引水量应纳入省黄河水量分配计划。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南四湖的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二类标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执行GB8978一级标准;流域内的其他排污单位执行GB8978二级标准。

第二十条流域内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较大变化的,应立即申报。

第二十一条水污染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或改变排放方式、去向的,应提前15日向原申报部门报告,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须在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需要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发放排污许可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排污口应设立标志,配备废水计量装置。

第二十四条在南四湖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在光府河、泗河、白马河、城郭河、新薛河、辛安河、北沙河、薛排沟、西支河、老运河、大运河、大汶河等主要河流,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各市(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期分批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本条例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以及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七条在南四湖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进行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

其监测任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污染形成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裁决。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金额的纠纷,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裁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配备油水分离器、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处罚的罚款收入,应当缴同级财政,纳入排污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规定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或裁决
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8日公布的《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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