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条件
三级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条件

三级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条件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大体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视具体情形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情愿为大体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康复提供效劳,都可志愿提出申请。
(一)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康复医治项目。
(二)设置独立的康复医学科。
(三)科室、面积和床位1.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
至少设置具有独立的康复评定室(面积不低于10M2)、物理医治室(面积不低于50M2)、作业医治室(面积不低于50M2)、言语医治室(面积不低于10M2)、传统康复医治室(面积不低于20M2)、康复工程室(面积不低于50M2),心理康复室(面积不低于10M2)等。
2.康复医学科门诊和医治室总利用面积很多于1000平方米。
3.康复医学科床位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4%及以上(至少不低于40张独立专科床位),每床利用面积很多于6平方米,床间距很多于1.2米。
(四)人员1.康复医师人数与康复医学科床位数之比应≥1:10,其中至少具有2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4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取得博士学位的康复医师应不低于康复医师总人数的10%,取得硕士学位的康复医师应不低于康复医师总人数的50%。
2.每张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出名有康复医治师资格的康复医治师,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不低于康复医治师总数的10%,康复医治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医治工作5年以上。
取得本科学历的康复医治师不低于康复医治师总人数的10%,取得硕士学位的康复医治师至少有1名。
3.每张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出名有执业资格的护士,其中取得本科学位者应达康复医学科护士总数10%以上。
(五)设备1.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
康复医学科至少独立配备运动心肺功能评定设备、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设备、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设备、平稳功能评定设备、认知语言吞咽评定设备、作业评定设备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9年7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为医疗保险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经过8年的运行,《实施细则》已不适应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
为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审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医疗机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县(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七)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

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为了完善社保在大病医疗方面的不足,国家推出了大病医疗保险,目的就是补缺大病医疗在医疗保障方面的空白,近年来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病医疗保险的不断推广,参保人员在不断上涨。
但是很多对大病医疗保险的申请条件和所需的资料都是了解甚少的,现在就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一辈子风风雨雨,最后得以安享晚年是每个人的美好愿望。
说实话,不怕得小病,怕的就是大病。
一般情况下,大病的治疗费用是比较高的,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也是相对较重的。
所以对于普通人民,购买一份大病医疗保险是必须的。
申请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4、因患大病而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地户口,并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6、其他申报材料。
大病医疗保险申请程序:1、被保险人亲自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注意是一式两份;2、将已填写申请表、近次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材料及一张一寸照片交给所在单位;3、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以上便是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当然人们在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时遇到什么不了解的也可以致电当地社保中心进行咨询或者知道到社保中心咨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济人社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且疗效确切。
医疗机构科室、人员、设备、房屋等需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专科门诊部设置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医疗机构需分别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应门诊部设置标准。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纳入门诊定点。
(二)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配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两定医保的相关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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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发布日期:2016-09-13 16:28:50 来源:作者:点击数:358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
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零售药品管理制度;(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并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八)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九)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诊、住院等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根据承担的业务不同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承担医保个人账户金结算业务。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等结算业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大病、住院医疗等结算业务,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承担生育医疗结算业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什么基本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相关证照,并对外开展医疗服务3个月以上;(二)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有效期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四)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五)业务信息系统符合医疗保障核心业务网技术标准;(六)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区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在申请医保定点方面有什么要求?我市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社区定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1.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2.配备至少2名承担社区医保业务的家庭医生。
医保家庭医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满2年;(2)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中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其他专业;(3)年龄在70周岁以下;(4)主要执业地点在本社区医疗机构且为唯一执业地点。
3.配备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诊疗科目仅为中医的医疗机构或大中专院校卫生(医务)室,执业护士可为1名。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配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定点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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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条件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则是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能够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医疗机构资质
首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机构资质。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事医保业务的资格证。
这些证书都是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没有这些证书是不能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能够满足医保结算规定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还需要满足医保结算规定。
医保结算主要是指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
医保机构会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政策,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
医疗机构必须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结算信息,并能将结算费用及时返还给申请人。
另外,医疗机构还需要能够与医保机构沟通协商,在结算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拥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医保定点机构拥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是医保定点申请的重要条件。
医疗机构应该拥有一定的临床诊疗技术,包括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病的诊治能力,能够为患者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该拥有一定的医疗技术装备和设施,能够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
四、能够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申请医保定点还需要能够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医疗机构的经营合法、规范和健康。
医疗机构必须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还应该能够及时关注国家医疗政策和医疗行业新动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五、要求有保险公司的配合
除了以上几点条件,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还需要保险公司的配合。
医保定点是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和管理,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参与,对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满足医保定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申请人的利益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需要满足多项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满足医保结算规定,拥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需要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
医疗机构才能申请医疗保险定点,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