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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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进出银信发[1998]第213号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1998.08.17

【实施日期】1998.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

信贷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7日进出银信发〔1998〕第213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担保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回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出口卖方信贷业务风险

防范措施和作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贷款担保

第二条申请使用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项目外,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担保,我行信贷业务部门必须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质押权利凭证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条我行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可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

2.财务状况良好;

3.有足够的资产作后盾,所保证的债权原则上应不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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