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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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1.08.02)
中共四川省委 委发[2001]18号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九五”期间,我省电力建设特别是水电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解
决了长期困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瓶颈”制约问题,实现了历
史性的跨越。到2000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1700万千瓦,超额完成“九
五”计划;水电装机1082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的 63.6%,水电总装机
容量列全国之首,成为全国水电第一大省。然而,目前我省的水电建设仍然
存在许多问题:全省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仅10.5% ,资源优势未能转化
为经济优势; 水电装机容量中有季以上调节性能力的水电装机容量仅占38
%,径流式水电站比重大,丰枯峰谷调节能力差;目前全省在建的水电规模
较小,难以满足“十五”对电力的需求;全省整体用电水平很低,人平年用
电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电力供求关系
将发生新的变化。因此,不能因为目前出现结构性的、相对的、暂时的、低
水平的电力供大于求的局面,而忽略了电力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的水能资源优势,逐步使水电业形成支柱产业,促进
我省国民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电力建设特别是水电建设必须坚定
地加快发展。现就加快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大力开发我省丰富的水能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和电力结构,优先发
展具有高调节能力和综合利用效益的水电工程,充分发挥水电具有的清洁、
可再生优势,实现电力可持续发展;坚持“电冶结合”,积极发展高耗能产
品,形成水电产业链,努力提高全省电力消费水平。同时,紧紧抓住国家“西
电东送”的机遇,努力开拓省外电力市场,实施“川电外送”战略,把我省
建成全国的水电能源基地;变水电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我省经济的追
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05年,全省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容量达
到 1300万千瓦;外送电力250万千瓦;水电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
(二)到2010年,全省电力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左右;力争水电装
机容量翻一番,达到2200万千瓦左右;力争水电资源开发程度翻一番,达
到20%;全省全社会用电电量翻一番,达到1100亿千瓦时;全省人均年用
电量翻一番,达到1200千瓦时;川电外送能力力争达到800—1000万千瓦。
三、总体思路
(一)坚持电源与电网建设并重的方针,全面做好水电产业发展规划,指
导我省水电产业快速发展。
(二)重点编制好我省“十五”水电产业发展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好电力
项目建设时序,使我省的水电开发既能满足电力市场的需求,又力求供需平
衡,协调发展。
(三)积极优化电源构成,鼓励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优先兴建
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和能综合利用的水电站。以国家实施“西电东送”
为契机,让我省水电参与全国一次能源平衡,重点加快大渡河、金沙江、雅
砻江流域的大型水电开发,实施“川电外送”。同时,大中小相结合,支持
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开发中小水电。
(四)积极发展超高压电网,推进与全国电网联网,加强我省骨干电网建
设,形成畅通开放的输电网络,加强城乡电网建设,满足电力市场的需求。
(五)积极支持发展高耗能工业,努力提高全省用电消费水平。
四、重点项目
(一)“十五”水电主要建设项目
加快在建的南桠河姚河坝、冶勒水电站、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嘉陵江
红岩子、青居、桐子壕水电站、宝兴河小关子水电站、瓦斯沟河冷竹关水电
站、杂谷脑河红叶二级水电站,以及杨村、永乐等中型水电站建设。
开工建设大渡河瀑布沟、宝兴河硗碛、杂谷脑河狮子坪、马边河舟坝、
火溪河水牛家等具有高调节能力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氓江福堂、天龙湖、白龙
江紫兰坝、嘉陵江金银台等水电站。
加快金沙江的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前期论证工作,雅砻江桐子林、锦
屏等梯级水电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前期工作,使之及早具备开工条件,
争取“十五”开工建设。
加快大渡河独松、雅砻江两河口等梯级水电站前期工作。积极开发岷江
上游、杂谷脑河、黑水河、瓦斯沟河、火溪河、马达河、田湾河、嘉陵江等
梯级水电。
“十五”水电建设投资300亿元。
(二)“十五”主要电网建设项目
建设攀枝花、南充、德阳500千伏变电站。形成自贡- 南充-成都500
千伏超高压环网,配套建设220千伏高压骨干电网。
继续推进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2001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
电网建设与改造累计总投资88.7亿元,180个县(市、区)及成都高新区一
期工程基本竣工;完成17个市、州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累计总投资 64.5
亿元。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国家争取安排城乡电网建设资金100亿元。
建设四川电网与华中二回500 千伏交流联网工程和与西北电网的直流联
网工程;研究建设金沙江干支流(雅砻江、大渡河)水电送往华东地区的电网
通道;打通川电外送通道,实现四川电网向华中、华东、西北等地区送电,
开拓省外电力市场。
“十五”电网建设投资300亿元。
(三)兴建多晶硅、工业硅、电解铝、铁合金、钒钛、化工产品等一批高
耗能项目。
五、促进水电产业加快发展的措施
(一)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我省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争取国家有关
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大中型电力项目的立项创造条件。同时,对项目业主、
建设资金、外部环境、施工条件等均落实的部分中型水电项目,由省发展计
划委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开工。
(二)加大对外开放,积极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
资建设水电站。
(三)鼓励按流域开发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通过采取筹资——投资
——建设——经营——收益——再投资的资金循环和资本运营的运作机制,
实现水电建设资金在流域开发范围内的良性循环,滚动增值。
(四)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原则,兼顾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电户三
方利益,制定电价政策,既鼓励消费,又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水电产业的
稳定发展。
按合理的资本金回报率确定水电站上网电价。
鼓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骨干电网和配电网络以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的配套
送出工程,并按合理的资本金回报率确定电网输配电价格。 继续实行和
完善我省丰枯峰谷电价,促进水电发展和消费。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流域梯级水电站机构,由各受益电站按照《四川
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补偿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5 号
令)规定,对有季调节及以上补偿能力水库的水力发电站进行效益补偿。
鼓励综合利用水电工程实行投资分摊和利益分享。综合利用水电工程,
其水库、淹没赔偿、移民等投资应合理分摊,因水电建设带来的综合开发利
用效益由投资者共享。
(六)积极开拓电力市场,优先消纳水电。
继续完善和执行已制定的鼓励高能耗产品和城乡居民用电的优惠政策,
鼓励省内电力消费。
大型水电站和具有季以上调节能力水库的水电站,按高于省网统调电厂
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一定的幅度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积极进行水、火电量的置换,扩大水电市场占有
率。
加强与华中、华东、西北等地区的联系,积极做好华南等省外电力市场
的开拓工作,为川电外送创造条件。
(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电力体制改革。
六、制定有利于水电产业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水电行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00]33号),水电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
的电力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
2. 对水电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
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水电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可以按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
40%,抵扣企业本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
4. 按照国发[2000]33号文件精神,对水电工程中的国道、省道建设用
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免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水电工程中其他建设用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在财政
预算内安排列支,专项用于水电站建设。 5. 对水电工程自来自用施工
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免征矿产资源税。
(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降低水电建设造价,提高水电竞争能力。
对水电建设项目的收费,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原则
确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特别是由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治理达标后,则
不再收费。水电建设主要几项收费标准如下:
1. 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法律法
规的低限执行。
2. 耕地开垦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开垦的耕地应用于移民安
置。
3.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管理费,经省政府批准, 在移民管理
费中适当列支。
4.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荒滩地免收土地补偿费。
5. 水电工程淹没区的林木,淹没前已是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的,
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补偿。对不能采
伐利用的林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低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6. 对水电工程自来自用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免收河道采沙管理费。
7. 水电工程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好水土流失的,免收水土流失
防治费。水库淹没线以下的库区,不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8.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水
库淹没线以下的库区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全部用于移民安置区的水
土保持设施建设。
9.移民安置区免收供电和配电贴费。
10.仅在水电工程施工区内和自建自养的公路上运行的施工车辆,施工
期间不收养路费。
七、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管理
(一)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电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政
府发布停建布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
建项目。几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水电工程不予赔偿。
(二)因水电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公路、桥
梁、港口、码头、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
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
能所需的投资核定。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
和个人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
部分,分别由有关的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三)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
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
或要求再次补偿。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
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大型水电站实行移民原则上在本区内安置,如有特殊困难可以由省
统筹安置,安置地区享受相应的后期扶持政策。
(五)移民城镇搬迁纳入全省县城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移民城镇搬迁资金
纳入县城和小城镇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使用。
(六)水电项目消落区的土地使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
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水电项目业主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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