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沙河口区风暴潮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成立工作组

3 预警分级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3.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4 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预警

4.2 报告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5.2 预警处置要求

5.3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救援与装备保障

7.3 资金与物资保障

7.4 宣传和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以下简称“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大连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区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海洋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要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大日常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各项防范准备。

(2)以人为本。在实施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统筹兼顾。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和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的沙河口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城建局、经济贸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安监局、财政局、卫生局、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预备役

二团、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市消防支队沙河口大队、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协调驻军部队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沙河口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区城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上报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处理与救灾进展情况。

(2)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5)修订预案,起草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的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经贸局:参与物资的储备工作,协调企业救灾物资调用。

区行政执法局: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抢险救灾,必要时提供灾民安置场地。

区安监局:负责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控,并及时组织灾后安全生产恢复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旅游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关闭灾区旅游景区的涉海旅游场所,向受灾区涉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抢险救灾的具体组织落实事宜。

武装部、预备役二团:负责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的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2.4 成立工作组

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2.4.1指挥联络组。组成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城建局、武装部、各街道办事处

、公安分局、区旅游局,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情况;传达市、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

2.4.2后勤保障组。组成单位为区财政局、区经济贸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交警大队,由区财政局牵头。主要职责:安排抢险车辆,调配抢险队伍;在险情发生时,配合抢险指挥人员做好各项物资调配工作;统一管理、调配、运输救灾所需物资和资金。

2.4.3抢险救灾组。组成单位为区城建局、消防大队、武装部、预备役二团、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由区城建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全区干部群众、部队官兵,调动车辆、设备抢险救灾。

2.4.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现场救治、灾后防疫工作;做好医疗、防疫药剂的供应保障工作。

2.4.5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秩序,抢救受害群众,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2.4.6 善后安置组。组成单位为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由区民政局牵头。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方案;负责伤亡者家属接待工作;负责灾区灾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协助开展损失评估,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赔偿;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善后工作的情况。

3 预警分级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等级。

3.1.1 风暴潮Ⅰ级预警(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预报。

3.1.2 风暴潮Ⅱ级预警(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3 风暴潮Ⅲ级预警(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1.4 风暴潮Ⅳ级预警(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

预报。

3.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警报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等级。

3.2.1 海啸Ⅰ级预警(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2.2 海啸Ⅱ级预警(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2.3 海啸Ⅲ级预警(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2.4 海啸Ⅳ级预警(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4 预警、报告与发布

4.1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风暴潮、海啸预警信息,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预警预报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4.2报告与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有关单位和群众转发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内容包括海洋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发展趋势,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海洋自然灾害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区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报警信息通知到海洋自然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积极做好应对准备,要求工地做好应对工作,对户外设施进行加固,防止高处物体脱落,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5.2预警处置要求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及时传达上级监测、预警信息,上报灾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应急工作质量,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

5.3应急结束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理

6.1灾后处置

灾后处置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6.2调查评估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将海洋自然灾害灾情报指挥部办

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评估灾情,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经济损失等。指挥部办公室于灾害结束3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区应急办。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

7.2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3资金与物资保障

发生海洋自然灾害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单位应急处置经费,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各相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7.4宣传和演练

7.4.1公众宣传

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海洋自然灾害常识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4.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7.5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8.2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城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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