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共业务业务流程概述之令狐文艳创作

社保公共业务业务流程概述之令狐文艳创作
社保公共业务业务流程概述之令狐文艳创作

一、公共业务总体用例图

令狐文艳

1-1

人社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同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计划管理、到账资金与明细信息的比对等工作;如果该地市是地税征收,需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

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的原则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努力做好缴费服务,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并牵头做好经办机构对账数据不一致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落实定期对账制度,并将统一征缴管理日常必要的工作经费入本级预算安排;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等环节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确保通过网上办费模式归集的社会保险费款的及时全额划转,并及时向社保部门或地税部门提供扣款明细,配合完成资

金对账等工作。

二、公共业务整合模式发展

2.1 公共业务模式

公共业务的模式,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最初的五险分开经办,分别征收,到“五险合一、一票征缴”。随着政府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因此很多地市在进行相关机构的改革和创新。因为每个地市的机构都有一些自己实际情况,可以因地制宜的选择公共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分类:

1 暂未整合,分开征收需要分别到各个保险处询

问相关政策或缴纳保险,然而有些业务存在交叉现象,给参保人员带来不便。

2以“合署办公”的形式承担“五险”公共业务。

大部分地市需要从不同的经办机构抽调人

员,组成公共业务窗口。

3指定某个经办机构承担“五险”公共业务。需要按照参保单位进行划分,例如社保处承担企业五险统一

结合各市的具体情况,不论是五险分开经办,还是五险一票征缴,公共业务可分可合,总体业务流程

基本一致,大体如下:

①社会保险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验证→②单位人员增加、

减少→③缴费基数核定→④社会保险费核定→⑤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⑥

社会保险费缴纳→⑦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⑧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打印。

2.2 公共业务流程拆分

公共业务主要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维护,实现五个险种一体化基金征缴。由于各险种的账户、缴费历史和征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各种账户管理均放在公共业务中。

比较有代表性就是先备案后参保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下面重点介绍这两种业务模式的一般流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对申报材料要求区别很大,单独介绍。

1.1 单位参保登记

山东省大多数地市采用此业务模式, 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1、成立新公司。名称核名→银行开设验资户→

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到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质检局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局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2、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

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携带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2 职工参保登记

1 、劳动用工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日内,用人单位持《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图 3.1.2-1)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部门办理初次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后,应将《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存档。

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终

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后,存入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备案后,应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查验存档。

1.3 机关单位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成立不需要到劳动关系科室去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等,只需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即可。凡是属于当地政府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之后 30 日内,应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 职工参保登记

1.1 增员申报。

新调进、录用、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机关事业保险。

1.2 、减员申报。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减少,应及

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增(减)变化申报表》,并于变动当月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4 参保登记相关政策

1 单位参保规则

根据人社部核心平台指标标准,要求采用唯一不变的号码作为单位的编号。用人单位可以参加任意没有参加过的险种范围如下: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险种之间的约束关系:企业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养老。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保险参保前提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则大额医疗保险必须参保。

2 个人参保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的长度为 18 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之间为互斥险种;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保险参保前提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之间为互斥险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情况只允许在一个单位进行参保,除非有在市里参加养老,在县里参加医疗的情况。

3 增员规则

在职增员原因有:新参保、续保、统筹范围内转

入、统筹范围外转入。一是男性年满 16 岁、未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16 周岁、未满 55 周岁;职工增员时的年龄不得小于 16 周岁,否则不允许增员。增员只能申报当月或者当月之前的增员,增员年月当月需要缴费,如果滞后办理增员,自增员年月至办理年月的上月需要补缴和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的应缴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4 减员规则

在职减员原因有:解除劳动合同、统筹范围内转出、统筹范围外转出、在职死亡、在职转退休等。普通减员只能办理当月或者当月之前的的减员,减员年月以及减员年月之后的缴费和账户都要冲减。在职转退休也算作减员,退休的当月一般需要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也有地市减员当月不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欠费情况下(特别在退休和转移的时候)不允许减员,减员职工在原单位资金到帐后,能享受减员月份的保险权益。对于欠费减员人员,不允许在新单位办理增员业务,需要在原单位补齐欠费后再办理新单位的增员。一般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单位欠费也会允许在原单位减员,到新单位进行增员。

1.5用人单位申报核定流程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 5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基数申报按国家规定申报。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

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概述:

(一)在职职工

1、企业参保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 12

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新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企业参保单位新录用职工可按该职工起薪当月

的整月工资收入申报变动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最

新档案工资为标准。

1)按照合计申报缴费基数;

2)按照分项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分项工资确定不同的缴费基数。参

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1、由当地社保中心发放职工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采用信息系统退休金中记

入医疗基数的补贴的总和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无需单位申报,由市社保中心统一核定。

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当地社保中心的退休人员。

需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年12 月养老金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退休人员养老金花名册需经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确认盖章。

1.6 个体参保政策

国发[2005]38 号文件第三条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些地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个体人员缴费基数

低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各地方在现有业务中往往规定多个缴费档次,由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由参保人员根据缴费能力自行确定。

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实际缴费申报过程中,经本人申请,仍可按照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或者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保底线执

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7个人社保业务流程

个人接续业务(转移)

个人接续业务分为人员续保、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外转入、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入业务。人员续保是指在同一经办机构内中断投保后又重新参保的,单位或当事人可凭其劳动合同、社保手册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外转入、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入等社保关系转移业务按照人社部[2009]187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1养老关系统筹范围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2.养老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

3.医疗关系转移:

1、个人账户全额转移(可选择)。如果中间有中断

部分,补足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则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2、统筹基金不转移。

3、个人停保业务(死亡、出国)

1.8 在职转退休业务

1 医疗退休审批流程

业务背景:

在职职工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需要办理医疗退休,办理医疗退休要认定年限,要求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男 25 年,女 20 年,年限不够需要补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应进行医疗保险缴费

1、参保单位携带《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退

休医疗审批表》、《医疗退休认定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窗口办理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审批业务。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窗口审核单位携带材料,审核退休人员医疗缴费年限,若该退休人员医疗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标准则办理退休否则需要补齐欠缴年限。

3、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标准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在《医疗退休认定表》盖章通过,并在信息系统中审核该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信息。

2 医疗退休年限认定政策

首先检测是否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如果没办理也不允许医疗退休,如果已经退休,则进行医保年限的认定,如果满足年限则进行退休审批,维护职

工的退休账户享受标志及退休医疗享受标志;如果不满足年限,则选择一次性补齐所欠年限,补缴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退休审批主要审批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 25 周年、女满20 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0 周年。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政策一:

1. 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市直 2004 年 4 月 1 日)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中存在医疗实际缴费记录,那么视同缴费年限减去医疗实际缴费记录为真实的视同缴费年限;

2. 信息系统中的医疗实际缴费记录为实际缴费年限;二者加起来算作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失业时间视同医疗缴费。参保职工发生过区县之间转移时,以办理退休的经办机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准。

政策二:

1. 从参加工作时间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2.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施时间的养老缴费年限。

3. 信息系统中的医疗实际缴费记录为实际缴费年

限。

三者加起来算作累计缴费年限。

养老待遇审批时,医疗年限满足的办理手续后转为退休状态,享受统帐结合的退休医疗待遇。

由于存在外地转入、早期缴费年限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等原因,各种年限均允许手工再录入信息系统。

1.9经办机构社保业务流程

1 养老账户管理业务

社保机构业务科室会给养老保险新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来记录参保人及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为职工退休时计算待遇提供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般由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定期(一般是 1 年)到业务经办机构批量打印在职职工的养老账户清单,具体流程是:

1.1 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新职工参保缴费时,单位领取并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由业务经办机构盖章确认。该手册一般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

1.2 养老账户计息

经办机构定期为职工养老账户计息,一般是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养老个人账户进行计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社保机构的参保人员的养老账户进行统一批量计息。

1.3 打印养老账户清单

单位定期到业务经办机构打印养老账户清单,业务经办机构一般是按单位进行打印,经业务经办机构盖章后交由用人单位。并按要求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职工退休时上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业务人员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册》计算退休待遇并为退休职工换取《退休证》。

2 养老账户计息政策

2.1 企业养老个人账户计息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养老账户自 1996 年 1 月开始实行自然年度计息。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每个缴费年度终了个人

2.2 机关养老账户计息办法

机关事业养老账户暂不计息;建立机关个人账户的地市,有的参照企业办法进行计息。

3 医疗账户管理业务

常见的医疗账户管理方式有:社保卡、银行卡、

磁卡、IC 卡等。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