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模式选择-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上海开放大学_经济法概论_2_网上记分作业

上海开放大学《经济法概论_2》网上记分作业题库目录•使用说明 (1)•单选题 (2)•多选题 (7)•判断题 (21)•使用说明本题库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5日如发现有题库中大量未列入的题目,请勿提交,可尝试将本次网上作业内容关闭,重新生成新的题库内容,直到匹配为止。
•单选题❖。
没错,就是没有内容为“单选项”的选择题,选“对了”❖❖。
❖。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股权。
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
❖。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有空格,如无空格,选择“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无空格,如有空格,选择“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丰华股份公司与大地批发商城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娱乐服务中心--华地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
❖。
❖)。
❖。
❖❖。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论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 5 9次会议通过 , 自 2 1 0 2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因垄 断 行 为 引 发 的 民 馄
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规是 规定 ,因垄 断行 为受 到侵害 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包括 经营者和消 费者 , 可 以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 ,如果 消费者受 到企 业 垄断行为的侵害 ,可 以直接将其告上法庭。
各 国反垄断法 的立法都在 不断地加 强对消 费者权益 的保护 。
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反垄断立法 的总则 中,而 且
体现在反垄断行为 的认定 中 ,损害 消费者利 益也 是重要 的构 成要件 。反垄断法始终贯穿着对 消费者权益 的保 护 ,这已成
为 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发 展 趋 势 。 这对 中 国 反垄 断 法 的 适 用 和 发
2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监 督 权 利 。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一 直 .
于反垄断法 中权利 的行使必须依靠法 律给予的某些特殊权利
才能进行 。三是权 利实现机 制的超越 。民事主体权利一旦遭 到侵 害 ,只能 由直接利害关系权利人提起 民事诉讼 ,非直接 利害关 系人不 能起 诉。而在很多国家 ,消费者在反垄断法领 域权利 的实现可以依靠社会组织进行 的公益诉讼 。若垄断行 为侵 害消费者权利 ,不仅权利人 自己可 以主张权利 ,政府可 以对违法经营者追究行政责任 ,非权利人 ( 如社会 团体 、消
以来都是赋予 了专 门的反垄断机关 相关 的权 力 ,在遇到垄断 行 为时对相关 的垄断企业进行调查 和诉讼 。但是 ,垄断执法 机 关是否 怠于 行使 权力 ,其行 使权力 的过 程 中是否公 正公
经济法基础理论精选全文

4、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 “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 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 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 构的变化
民商法:个人本位 绝对保障公民个人 权利 强调主体资格的平等
经济法:社会本位 社会整体利益的尊 重 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保障经济公平 社会分配的公平
区别点: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的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用综合的,即导向、协商、命令、服从; ——民法采用的为单一的协商办法。
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 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 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
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
经济法的体系 基础理论
经济法
各部门法
概念 调整对象、方法
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组织 市场运行管理
宏观经济调控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1、理解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2、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理解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内容。要求理解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重点 是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
其次是权力的渗入。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 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 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 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 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 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 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 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 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 响政治生活。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习题】下述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通过ADR达成的争议解决,对案件双方都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B.ADR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C.ADR与诉讼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D.ADR与仲裁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2.ADR的主要形式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 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 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 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 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 的。
六种诉由
关于这条,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称之 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
这里规定的“协商”,指的就是用外交手段解决 分歧。这是国际法传统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第23条表述的则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 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 裁决”,这显然属于国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
4.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 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调解 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 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E.NEC裁决程序
NEC为新工程合同条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 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 (joint conciliation)。
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 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 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 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
武汉大学考研真题国际私法1993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1993年国际私法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惯常居所
2、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3、限制商业条款
4、特征履行
5、转致
6、动态冲突
7、(继承的)单一制(同一制)和区别制(分割制)
8、认领(认知)
二、简答
1、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外送达方式有哪几种?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对该公约第8条所规定的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送达的方式作了何种保留?
2、什么叫“双国籍国民待遇”?我国著作权法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3、什么叫“国际惯例”?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时,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是什么?
4、简述我国有关涉外诉讼诉前财产抱拳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
试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虚假冲突和利益分析等理论,就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被告为中国人,原告为中国人四种不同情况,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的意义。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经济法学2002(有答案)
武汉大学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经济法学专业试题一、辨析题1.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
(武大2002研)答:所谓国家垄断,即国家直接垄断,是指法律不仅规定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主要包括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垄断是政策性垄断的一种,是国家给予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垄断,多通过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予以法律许可。
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滥用,构成对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是反垄断法要加以规制的非法行为。
另外,在国家垄断中,国家作为直接的投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而在行政垄断中,行政机关并不直接进入市场,而是通过其行政权的滥用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行政垄断中获利的是行政权力保护的企业。
【参考资料】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商誉与商誉权。
(武大2002研)答: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参考资料】梁上上:《商誉与商誉权》,《法学研究》杂志1993年第5期。
3.超额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
(武大2002研)答:税率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中的两种重要分类。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由小到大分解为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与该等级相应的税率。
经济法-PPT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
• 2、市场的不普遍。 •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
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被扭曲之处,就是 市场的不普遍之处。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 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 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 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 的价格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 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
总论
• 第二编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 第九章
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中的政府 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经济法中的企业
总论
• 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 第十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 第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 “问 责制”是为了规范政府干预责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经济法的定义 •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
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 经济生活的干预; •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 ◆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 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分了界限。
•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 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 的具体方式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 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 前者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 对应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相对应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 方法。后者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或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 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这 种干预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和行政协商。
武汉大学833经济法学2004年(回忆版)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武汉大学2004年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试题(硕士)一、辨析题(每题7分)1.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2.贴现与再贴现3.企业重整制度与企业清算制度4.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5.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6.反倾销与反补贴二、简答题(每题12分)1.简述垄断力滥用的概念、构成及要件。
2.简述政府采购的概念及所应遵循的原则。
3.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4.简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5.简述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4分)1.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2.试结合公司法原理,分析该法条规定的缺陷,并指出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一、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行政性垄断2.市场混淆行为3.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4.土地征用与国有化5.纳税环节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我国《公司法》的重要修改及其意义。
2.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的功能及与无过失责任的区别。
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原则。
4.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35分)1.试述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6分)2.“三——三”论经济法学说述评。
(19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行政性垄断2.BOT投资方式3.破产债权4.公司资本三原则5.商业银行的接管6.价格听证制度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2.简述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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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 从 对 国 外 协 商制 反垄 断 私 人 诉讼 的 实践 予 以 阐 释
,
。
最后 对
,
我 国 协 商 制反 垄 断 私人诉 讼 制 度 的 建 立提 出 初 步建议
二
。
、
反垄 断 私 人 诉 讼 的 性质 与 价 值定 位
, ,
法 律是 为 解 决某 种社 会 问 题 而生 法 律 要解 决 的 问 题 决 定 了 法 的 性质 与 法 的 价 值 从 而也 决 定着 其 实 施模 式 的 选 择 与 制 度设 计 作 为 法 实 施 的 手 段 诉 讼 法 律制 度 的 价值 受 制 于 其 所要 实 施 法 律 的 性 质
,
、
、
、
关 应 邀 参 与 制 度 等 作 了 译 介 并提 出 了 相应 的 建 议 但 因 这 些 制 度 难 以 与 既 有 的 观 念 和 制 度 框 架 对 接
, ,
,
故 而 难 在 我 国 司 法 实践 中 被 采 纳
, ,
。
从 短 期 效 果 看 这些 研究 无 疑 对 解 决 反 垄 断案 件 具 有 重要 意 义 但从
,
]
如 美 国 德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私 人 提 起 的 反 垄 断 诉 讼 中 法 院 认 为 必 要 可 请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的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诉 讼 并 发表 意 见
、
,1Leabharlann 29 法学 2 0
1
6
年第
6
期
反垄 断 法 私人 诉讼 模 式 的 较佳 选 择
法学
20 1 6
年第
6
期
反垄 断私 人诉 讼 的 协商 制模 式选 择
籲刘 水林
*
【
内 容 摘要
】
反 垄 断 法 保 护 的 客 体 是 属 于 公 共物 品 的 竞 争秩 序 保 护 的 利 益 是 公 共 利 益 这 决 定
,
,
了
作 为 其 实 施 制 度 的 私人诉讼 的
行 为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形 成共识 就成 为 作
, ,
出
合理 裁 判 的 前 提
。
。
这意味 着协商制
,
是 反 垄 断 私 人 诉 讼 制 度 的 较 优 模 式 在 进行 诉 讼 制 度 设 计 时 需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能 地 赋 予 广 泛 的 主体参 与 诉讼 的 资格 在诉 讼 中
;
; ,
在 启 动 阶段 应 尽 可
应 吸 收 专 家 与 公 共机 关 的 意 见 对 可 能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 ,
的 私 人 诉 权 予 以 限 制 在 裁 决 中 法 官在 尊 重 协 商 形 成 的 行 为 纠 正 方 案 的 原 则 基础 上 可 作 理 性 的 有 限 修 正
, ,
受 实 务 界 的 影 响 理论 界 的 研 究 主 要 遵 循 的 也是 主 流 民 事诉 讼 的 思 维 范 式 虽 然 学 者 们 对 发 达 国 家 在 反 垄 断 私 人 诉讼 中 出 现 的 新 制 度 如 诉 讼 资 格 扩 大 制 度 举证 责 任 及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成 功 酬 金 制 度 执 法 机
,
; ,
长 期 影 响 看 民 事 法 的 思 维 范 式 以 及 由 此 决 定 的 民 事 诉 讼 价 值 定 位 决 定 了 对 抗 制 诉 讼 模 式 及 其诉 讼 制 度 的 设计 重 在 保 护 竞 争 中 的 受 害 者 而 非 竞 争 本 身 这 显 然 与
, ,
“
反垄 断 法 保 护 的 是 竞 争 而 不 是 竞 争 者
和深人
。
但 由 于 目 前 我 国 没 有专 门 的 反 垄 断 法 庭 反 垄 断 案 件 划 归 民 事 法 庭 知 识 产 权 庭 受 理 因 而
,
(
)
,
,
实务界
一
般把 反 垄 断 私 人诉 讼 看 成是 民 事 诉讼 把 垄 断 行 为 看 作 是 特 别 侵权 行 为 侵 害 竞 争 权 的 行 为
, ,
。
故 此 本 文 拟 另 辟 蹊 径 首 先 把 反 垄 断 法 定 性 于 规 制 法 以 规 制 法 的 思 维范 式 对 反 垄 断诉讼 的 价 值
,
予 以 定 位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不 同 诉 讼 模 式 选 择 因 素 的 影 响 及 垄 断 行 为 特性 的 分 析 说 明 协 商 制 是
, , ,
*
作者单位 上 海财经大 学 法学 院
:
,
本 文 系 上 海 市教 育 委 员 会科 研创 新 项
目
目
《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中 的 公共 协 商 制 研 究
》
(
1
3
Z
S0 5 3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以 及 上 海财 经 大 学 创 新 基地 建 设 的 项
[
1
成果
,
目
标 主 要 在 于 维 护 或 建 构 竞 争秩 序
,
。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中 主 体 间 的 高 度依
,
赖性
以及竞
、
争行 为 的 双
效性和公 共 影 响 性 决 定
一
了
反 垄 断 私 人 诉 讼 关 涉 社会 公 共 利 益
,
因 而
,
利 益相关
者 的 参 与 通 过协 商 就 某
,
(
)
,
从 而 把 私人 诉 讼 的 价 值 定 位 于 解 决 两 造 的 权 益 纠 纷
,
,
目
的 在于 给受 害者 予 以 救 济
。
这 就 决定 了 我 国 反
。
垄 断 私 人 诉 讼 的 模 式 仍 是 对 抗 制 在 具 体 制 度 的 设 计 上 仍 主 要 是 对既 有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遵循 与 延 伸
,
。
【
关键 词
】
规制 法
协商 制
反垄 断
私 人诉 讼
一
、
问 题 的 缘起
《
我国
反 垄 断法
》
自
2 00 8
年 实施 至 今 已 有 七 余 年 随 着 司 法 案 件 的 累 积 所 提供 的 实 证 素 材 的 增 加
, ,
,
以 及 诸 多 研 讨 会 中 国 内 外 反 垄 断 法学 者 及 法 官 的 参 与 讨 论 使 得 有 关 反 垄 断 司 法 制 度 的 研 究 趋 于 丰 富
一
”
这
一
已 被 当 今 各 国 所 广 为 接 受 的 反 垄 断法 原则 相 乖 离 这 非 但 不 能 合理 解 释 国 外 已 普 遍 采 用 的
, [
|
些有
效 的 新制 度
,
]
,
而 且可 能 阻 滞
,
一
些 合 理 的 新 制 度 的 引 入 最 终 影 响 到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施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