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登记表(一)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工程技术规》(GB50348-2004),并结合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6年8月19日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并政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图像系统)是我市“天网”治安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市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管理,实现公共视频资源的关联共享,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全面开展公共安全图像系统一期建设,力争2012年底成为中西部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示范城市。
二、方法步骤(一)研究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8月)制定出台《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对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创新项目进行梳理,确定系统建设框架、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在银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卡口、停车场、医院急诊室、社区医院门诊和出租车、公共汽车上建设智能视频报警系统;对单位、住宅小区公共视频进行整合联网,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2年12月)总结经验,进行评估,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会公共区域;(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常政规[2014]15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5【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国家安全、应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改、经信、国家安全、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丰立祥2008年1月28日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视频图像采集、传输和存储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标准、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市政公用、园林、文物、质监、银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2020年5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的要求。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承担项目编号为20184824-T-31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的标准制定任务。
本标准由公安部组织制定。
2、起草单位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负责编制组的组成,草案内容的编制和提出、相关会议的召集、各阶段标准内容的讨论、意见征集汇总、修改及提交等主要工作。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同体系其他标准中相关内容的补充、校对和修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负责视频图像监控联网技术相关部分的编制与修改,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数据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齐力、戴杰、杨明、吴参毅等。
其中,齐力负责标准的结构框架编制、组织联络、技术讨论、进度汇报等;戴杰负责标准的主要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等;杨明、吴参毅负责标准中主要章节细化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等;XXX 等负责细化内容的提议、讨论、技术验证等。
4、主要工作过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标准立项阶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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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登记表(一)
编号:辽公图备( ) 号 填表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
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成时间 总投资(万元)
机型号 监控摄像头数量
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位意见
字(盖章)
年 月 日
关意见
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省厅、市局、建设单位各一份)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4.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5.检测报告或专家评测报告
6.竣工验收报告(编号中的×为各市的简称,如沈、鞍,编号
各市自己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