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doc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同学们:大家好!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一、名词解释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
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
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参考答案:B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参考答案:正确12:[论述题]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
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
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
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照像权,陈某有无权力拒收,为什么?参考答案:答: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陈某死亡的;(2)被代理人陈某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陈某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民法学(第2版)_在线作业_2

民法学(第2版)_在线作业_2交卷时间:2017-06-02 11:09:43一、单选题1.(5分)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是()∙ A. 第三人的过错∙ B. 不可抗力∙ C.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D.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答案A2.(5分)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有偿提供教学服务,故学校是()∙ A. 社团法人∙ B. 企业法人∙ C. 公益法人∙ D. 营利法人答案C3.(5分)张某和周某是邻居,一天张某约周某来家里洗澡,张某从锅炉房提了两桶开水,一桶拿进浴室,另一桶让周某过会儿洗澡用,周某将热水放在室外回家拿衣服,这时,张某的儿子(两岁)玩耍至此而被周某放的开水烫伤致死。
()∙ A. 周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B. 应当按公平责任处理,由周某和张某共同分担责任∙ C. 张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D. 本案属于意外事故答案A4.(5分)债的原因不包括()∙ A. 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合同∙ D. 动产的交付答案D5.(5分)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B.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D.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答案A6.(5分)以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 收取孳息∙ B.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C. 互易财物∙ D. 没收财产答案C7.(5分)无因管理属于()∙ A. 乙跳入河中救起落水儿童∙ B. 承揽人保管定作人的提供的原材料∙ C. 医生抢救病人∙ D. 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答案A8.(5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 A. 半年∙ B. 四年∙ C. 一年∙ D. 二年答案C9.(5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 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 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C. 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 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答案B解析10.(5分)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另一运输公司,则()∙ A. 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B. 应通知甲公司∙ C. 应当经甲公司同意∙ D. 不必通知甲公司答案C解析11.(5分)甲去朋友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
1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1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特定性、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开标和决标、履行要求、无因管理之债、人格权身份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继承人死亡时、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单项选择题、B 、C 、D 、C 、B 、D 、C 、A 四、多项选择题、A、C、D 、A、B 、A、B、D 、A、B、D 、A、C、D 、A、D 、A、B、C 、A、B、C 五、问答题、答⑴从属性。
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⑵预定性。
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⑶可靠性。
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⑷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答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⑴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⑵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⑶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0春华师《民法学》在线作业

(单选题)1: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 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 拟制交付正确答案: B(单选题)2: 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由()。
A: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 代理人承担责任C: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D: 复代理人自己承担正确答案: A(单选题)3: 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
一日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
对此:( )A: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 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 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 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 B(单选题)4: 甲厂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
甲厂拒绝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D: 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正确答案: B(单选题)5: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即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A: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B: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C: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D: 单一法律关系和复杂法律关系正确答案: A(单选题)6: 甲欠乙一万元钱,双方约定于1997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
乙后来到广州,1999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0年4月20日恢复健康。
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 1999年5月20日。
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答案《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1)三、简答题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3.应注意的问题: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公平,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公允,不得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
(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由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
(5)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论述题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民法学作业答案1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正确答案:B
题号:9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容:
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用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正确答案:B
题号:16题型:多选题(请在复选框中打勾,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答案可以是多个)本题分数:4
内容: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与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C
题号:2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容: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里香皂厂为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题号:29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内容: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错
2、对
正确答案:2
题号:30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内容: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第三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错
2、对
正确答案:1
题号:31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1:第一次作业2:第二次作业3:第三次作业4:第五次作业5:第四次作业6:第六次作业1:[论述题]请分别阐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概念。
参考答案:错误2:[判断题]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有一个物权。
参考答案:错误错误3:[判断题]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物时,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参考答案:错误错误4:[判断题]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
参考答案:错误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5:[判断题]贷款合同未明确偿债期限的,亦属有效;而规定有偿债期限的,借款人也可提前偿债。
参考答案:正确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6:[判断题]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0000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0000元。
甲乙对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答案:正确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7:[判断题]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
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参考答案:正确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8:[判断题]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
东北财经大学《民法X》综合作业09
东财《民法X》综合作业
下列行为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公司的售票员向乘客售票的行为
B:赵某替邻居王某招待客人的行为
C: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约的行为
D:传达室的收件人将职工的信件发给职工的行为
参考选项:A
甲公司与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折扇的合同,不料当年夏天连续降雨,天气一直异常凉爽,折扇销量严重下降,订购方甲向乙折扇制造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对合同解除。
法院的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
B:公平
C:公序良俗
D:诚信
参考选项:B
下列()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参考选项:D
下列属于法人的是()。
A: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B:大连市人民政府
C:甘井子区公安局凌水派出所
D: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
参考选项:B
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
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现在10万卖给你吧。
乙欣然同意。
后甲后悔,诉至法院。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显失公平,可撤销
B:乙的行为不构成显失公平,合法有效
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参考选项:B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篇一:《民法学(1)(专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
a.一年 b.二年c.四年 d.五年2.张某不慎掉人下水道中,急忙呼救。
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
a. -年 b.二年c.三年 d.四年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
多选少选不给分)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a.支配权 b.请求权c.抗辩权 d.形成权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 )。
a.请求排除妨害 b.请求恢复原状c.请求赔礼道歉 d.请求返还原物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
a.没收 b.劳动生产【篇二:民法学试卷及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1 甲不慎碰翻乙置于闹市街口的油锅,被烫伤。
一年零九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c.法院依法受理 d.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2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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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 摘 要:由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引发很多问
题,如其在合同中的清偿效力问题及其与债务承担制度的辨析等。这些在实务中不利于更好的进行司法,因此有必要在此探究其效力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此更好的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并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承担 自愿清偿 引言 “法律对债的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赋予债以法律效力;一
是国家的强制力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①债的效力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是法律效力在债的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规制对象,固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力。债的关系发生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受此约束享有一定权利义务。依据现代法律的观点,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固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享有排除的权利。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合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第三人的代为清偿什么情况下算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呢?这种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很显然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其有哪些情形、是否也属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表现以及其性质和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并无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却时常发生,所以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分析。 “债务之清偿本应由债务人为之,第三人代为清偿系干涉他人事务,然债之清偿有利于债权人债之实现,就债权而言,如债权可获满足,即债之性质上第三人给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自为给付无殊,而经济上可获同一之利益。”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作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第89条,《合同法》第65条是对此相似的规定,但并不可误认为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对于其涉及到的第三人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限制,以及代为清偿的效力等问题,仍然需要法学理论界深入探讨,在理论界上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最后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一套相关立法模式,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内涵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债务得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清偿,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条还规定:“债务亦得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也分别确认连带债务人和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制度在美国称为义务代行,在英国则叫代替履行。我国立法上却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其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① 杨明刚:《合同转让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 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称为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责任。 由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其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的
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如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为内容的债务,或基于双方信任关系的债务,如委托、雇佣等,这些合同除债权人同意,不得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制,如果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则约定优先。此时第三人再代为清偿的则无效,但约定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则这种约定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
议的正当理由 如果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拒绝。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的意思一定要明确,并是真是意愿,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认识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效果。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目的,“在于确保第三人与债权人以满足而应有之对于债务人之固有的求偿权。”①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合同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第三人代为清偿,其主观上应出于自愿和善意,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的费用,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唯有如此,第三人代为清偿才真正有效。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
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问题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来分析理解: (一)从第三人是否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的角度来说其代为清偿
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此制度做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仅认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始得有代为清偿之适用,其“民法”第312条规定:“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得按期限度,就债权人之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所谓“与债之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第三人因清偿而发生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而言,尚不包括仅有事实上关系者。“且清偿,于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属有利,解释上应采从宽立场。”②王利明先生在其民法典建议稿中仿照台湾地区立法例规定:就债的履行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的,于其清偿限度内承受债权人的权利。”③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0页。 ②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页。 ③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由以上可知,第三人清偿之效力,因无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而不同。 首先,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的清偿效力 所谓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即第三人因清偿而发生法律上利害关系,而不及于事实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者在实务中典型的是物上保证人及担保物的第三取得人。实务上对于所谓利害关系人之解释,宜才从宽解释。 学说上对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是否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不同的见解。通说认为第三人指共同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因为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之存在,其本身为债务人,固并非为代为清偿之第三人。但郑玉波、陈自强、黄立波教授等认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等均属于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①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发生代为的问题。 其次,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清偿效力 “第三人若对债务履行,毫无利害关系,而仍义无反顾清偿他人债务,甚难想像,纵出于慈善技穷之心,通常也会以赠与方式为之。”②各国对于无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可否代为清偿,一般允许之。《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债的清偿得由任何于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之。债亦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但以该第三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并为结算该债务进行清偿为限。”无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可以通过依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而此时第三人应该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 (二)从第三人分别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角度来说其代为
清偿效力 首先,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人间产生的效力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的清偿而消灭。代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 2.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它履行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此时,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已求偿的事实义务; 3.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发生求偿问题。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时,在其求偿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因发生债权当然转移之效果,第三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但须经债权人或第三人通知债务人,该代位权始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仍得代为后的第三人主张。 其次,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权人间产生的效力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转移与第三人;若为其他第三人,亦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此为代为清偿问题。而代为清偿的性质在学界有很多争议,主要存在债权买卖说、拟制让与说、赔偿请求权说以及债权转移说。我国有关地区采债权转移说,认为第三人清偿
① 郑玉波:《民法债法总则》,三民书局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② 陈自强:《民法讲义II契约之内容与消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 虽然使债权人丧失债权,但就债权本身而言则并非绝对的消灭,二是因为规定,而转移于第三人,使得第三人因清偿而立于原来债权人之地位而行驶债权。由于发生法律上债权转移效果,第三人可就取得之债权,转向债务人主张,并不需要依赖内部关系中所生法律关系去求偿,故原债权按期清偿限度,连同所有担保及从属权利以及瑕疵皆转移于第三人。 (三)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两种形式的角度分别看其效力
1.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即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 债务履行承担又称对内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依然负其债务,而惟取得对履行承担人请其向债权人为履行或其他免责行为债权。债权人对于履行承担人并不享有债权,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履行承担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只不过是一种第三人清偿。 2.第三人单方表示自愿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这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于它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属于无因管理。笔者认为,第三人自愿清偿他人债务,虽然和债务人间可能是以赠与为目的,但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将赠与规定为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就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形成合意,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形成赠与合意的情况下,是无法按照现行合同的规定将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因此,第三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就只能寻求其他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其行为应当被视为无因管理。 三、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应解决措
施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和《合同法》第65条之规定相混淆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这条是规定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而有学者认为应是涉他契约中的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正由于理论界不统一和立法上的不明确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出现混乱,在遇到适用合同法第65条时究竟是用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还是第三人负担合同制度不明确,这都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麻烦。 笔者认为,此规定属于第三人负担合同,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由此建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此规定更明确的解释以确定此规定的性质;另外建议我国立法者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并制定属于我国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其中重点具体明确此制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以及其效力问题。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与债务人承担制度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