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所:法律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及其救济的权利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办案手记—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维权案例

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维权案例作者:吴少博律师今天我们以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案为例,分析一下商铺拆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对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给各企业主一些借鉴。
该连锁饭店是一家家族企业,在当地拥有7、8家的连锁店,经营效益非常好。
2014年3月,该连锁饭店的总店被划分到拆迁范围。
总店所在的土地性质早期是所在社区村集体的土地,由该企业向村集体一次性买断,取得了500多平米的商业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
后来因经营需要,该企业在原有建筑的后院扩建了200多平米的附属建筑。
在拆迁过程早期,当事人和拆迁方并没有产生很深的矛盾。
2014年4月份当事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草签协议,约定了补偿方案,并在5月份将总店停止营业来配合拆迁进程。
8月份,拆迁方又给出两种安置方案:第一种是原地回迁,原有建筑安置面积可以按照1:1比例安置,但是扩建部分只能按照实际面积的30%进行安置;第二种是迁到繁华度稍差的地方,但是安置面积全部都可按照1:1.6比例来补偿。
当事人的要求是原地回迁,且回迁的面积全部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置。
后来,拆迁方又声称该饭店所在地点的规划变动成为乡镇政府的便民大厅,无法进行原地回迁。
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谈判无法继续,当地政府对开始采取强拆和断水断电等手段,无奈之下,当事人找到我所,委托我们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所接案以后,针对当地乡镇政府的行为,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第一,当时,当地政府已经把饭店的门窗卸掉了,把一些基础设施也毁掉了,把扩建的建筑推倒了一部分。
针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及时报警,因损害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成功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进行犯罪立案,并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
第二,当地乡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了征收补偿决定,引入了司法强拆程序。
针对此决定我们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对方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第一,没有相关的合法文件;第二,没有同时给予当事人货币补偿和安置两种法定选择;第三,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手段,违反了征收程序。
关于采矿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采矿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环境保护和社区利益,导致采矿扰民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采矿行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采矿扰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提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矿扰民的法律概念采矿扰民是指采矿活动对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
具体表现为:噪音、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土地资源破坏,水源污染,生态失衡等。
采矿扰民不仅损害了居民的身心健康,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采矿扰民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采矿扰民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采矿扰民的法律规定1.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采矿扰民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企业、政府、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采矿权的取得、使用、保护等内容。
十小和散乱污企业定义

“十小”企业定义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取缔“十小”企业。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散乱污”企业定义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解读:涉及养殖场禁养关停的八个常见问题

解读:涉及养殖场禁养关停的八个常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8月10日由猪场动力网主办的“南农高科特约·第二届猪场污水处理和废弃资源利用技术论坛”在八朝古都开封召开,来自全国各地超过200家规模相当的猪场企业主齐聚古都,共同探讨如何破解北方猪场的环保难题。
“要论养猪我肯定比不过大家,但是要论养猪场关停补偿问题我绝对比大家有经验。
”这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的幽默调侃。
伴随着台下热烈的掌声,李平律师站上讲台,为台下数百家养殖企业住娓娓道出八个问题,全方位解读养殖场关停搬迁的补偿问题!养殖场依法关停搬迁的补偿一直是这两年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猪场拆迁补偿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补偿也相差甚大,甚至有养殖户拿不到补偿,养殖户该怎样应对这些问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
对于养殖户遭遇上述情况,如何才能合理的弥补损失,用最小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业维权律师李平从维权实务角度,分析解读实践中养殖户面临关停搬迁窘境,该从哪些角度进行维权。
《具体解读》1、关停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就明确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3)《大气污染法》(4)《水污染防治法》(5)《土地管理法》(6)《城乡规划法》2、哪种情况会引起关停?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被划入禁养区涉嫌违章建筑3、对养殖场进行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呢?(1)拆:拆”指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强制拆除。
(2)关:“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简单地要求关闭,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设备和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定,直接把养殖场关闭,然后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济南小散乱污企业标准

济南小散乱污企业标准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环境保护的挑战。
小散乱污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济南市制定了小散乱污企业标准,以期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一、企业排放标准。
小散乱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物达标排放。
二、生产设备标准。
小散乱污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严禁使用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设备。
对于已经使用的设备,企业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三、环境保护设施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噪音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四、安全生产标准。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生产事故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社会责任标准。
小散乱污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保公益事业,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监管和处罚标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
同时,对于符合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在济南市,小散乱污企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力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为建设美丽济南、绿色济南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021年小散乱污企业如何整治【3篇】

【实用范文】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企业家人才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散乱污企业如何整治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篇1】小散乱污企业如何整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一)类别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
各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17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本行业“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
拆迁律师谈化工厂关闭搬迁应该怎么办_企业拆迁吴少博律师
拆迁律师谈化工厂关闭搬迁应该怎么办_企业拆迁吴少博律师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化工厂关闭拆迁应该怎么办?近年来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总之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而造成的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都在一一回馈我们,都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
当今社会对化学的重视程度、应用程度越来越高。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化学,然而化学在给人类带来巨额的社会财富的同时,化工污染也成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原因,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因此,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用水工程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近几年内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
化工搬迁时代的来临,使众多化工企业都面临着关闭搬迁或转产,那么这些化工企业将如何提高自己的身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化工企业搬迁补偿固定资产价值不菲:1、化工企业房屋、厂房、仓储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主要根据其具体占地大小、土地性质、占地合法性等来进行谈判协商。
2、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
包括对于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补偿,以及房屋装修、厂房、仓库附着物的补偿。
应当以房屋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低于市价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3、厂房内设备的机器价值。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的补偿。
化企业关闭补偿中的“经营价值”不容忽视;1、停产停业的损失,包括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妥善安置与保管费用等费用以及生产、经营预期、可期待收益的损失等经营补偿价值,可根据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小散乱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
一、建立信用体系目前,许多小散乱污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存在漠视甚至无知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执行难以落实。
建立小散乱污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罚不良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监管力度要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科学有效地治理小散乱污企业。
通过设立监测点位,监测空气、水质、噪声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对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定性定责,强化监管,保证环境安全。
三、采取技术手段小散乱污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时,往往会排放许多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量,需要推广环保技术、加强技术研发,优化产品生产、开发低污染性、经济效益好的技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小散乱污企业中有许多是传统行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都比较落后,且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加环保性和经济效益。
五、鼓励企业合并重组小散乱污企业技术、资金等方面存在弱点,规模也较小,若能借助其他企业的优势进行合并重组,弥补其不足,规模优势也会得到提升,更有可能使企业达到有竞争力的水平。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提升企业实力,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
六、加大公众宣传教育保护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广环保理念,使大家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综上所述,要想治理好小散乱污企业,不仅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也需要广大公众做好环保工作,让小散乱污企业不再对环境造成伤害,为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小散乱污企业是指非法排放、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污染企业。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势在必行。
本文制定了一份专项行动方案,旨在推动“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不少地方存在大量“小散乱污”企业,这些企业以低成本、低技术装备污染环境,给周边居民健康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加强环境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必要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实施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任务:a.制定并完善“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指标和评估体系。
b.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c.对发现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全覆盖。
d.对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包括责令停产整治、违法责任追究等措施。
e.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三、工作方案1.制定并完善排查指标和评估体系。
制定具体的排查指标,包括排放物种类、排放浓度、污染防控设施等,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对排查出的企业进行评估和分类处理。
2.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增加监督人员,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日常巡查,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企业的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3.进行全面排查。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所辖区域所有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4.对排查出的企业进行整治。
对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工作,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责令停产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5.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河南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河南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近年来,河南省面临着小散乱污企业治理的重大挑战。这些企业存在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安全风险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河南省制定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旨在全面深化治理,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
一、整治目标 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的目标如下:
1. 减少小散乱污企业数量:通过各级政府的督导和巡查,淘汰关闭一批规模小、污染严重的企业,改善环境质量。
2. 提高企业净化设施的治理水平: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推动清洁生产:引导小散乱污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排能力。
4. 促进产业升级:鼓励小散乱污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河南省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 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2. 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和净化设施升级。
3. 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企业按照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4. 强化技术支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
5.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小散乱污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便于对企业的监管和处罚。
三、工作进展 自河南省启动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以来,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1. 淘汰关闭一批小散乱污企业:通过政府的督导和处罚,一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企业已经关闭,有效改善了周边环境质量。
2. 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着重推广应用了清洁生产技术,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了企业的减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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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及其救济的权利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小散乱污企业频频出现在政府的整治文件当中,各地方也多次强调要大力疏解整治打击小散乱污企业,这些都是行政命令和行为,那么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的呢?且听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您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地方的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的整个产业布局规划,也不符合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在土地环保、工商、药监、质监等手续上不齐全的中小企业。
用直白的话解读过来就是,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管理混乱,整个厂区脏乱差,有些甚至是无照无证在进行经营,或者是证照不齐全,尤其是缺少了环保手续,没有环保防治措施,或者环保防治措施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企业无组织的排放比较严重,比如“跑、冒、漏、滴、”等污染类的企业,这是小散乱污企业简单通俗的概念。
那么我们就要总结一下,从概念上看小散乱污企业有哪些特点呢?再从概念当中去反馈这类企业在社会当中所体现的特点。
第一,规模小,工艺差。
这类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多数都是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其中的一些行业,比如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等等,在浙江温州、义乌那边存在很多这种小企业。
第二,分布比较散乱。
小散乱污企业有很多是分布在居民区里面,甚至有些分布在生活区当中,或者在学校周边,总体而言分布非常散乱,夹杂在城乡结合部里,比较隐蔽,但是不符合整个产业发展的规划跟导向。
这些企业一方面缺少齐全的经营执照,另一方面其经营场所很多都是违章建筑。
第三,污染环境。
污染环境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常见的废水废气废物,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企业缺乏手续,没有环评,也没有排污许可相关的手续,这就充分体现出了小散乱污企业的特点,“小”是规模小,“散乱”是分布的问题,“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问题。
其实在实质上小散乱污的重点是放在了污染上的,小、散、乱都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而且我们以过往的产业布局来讲,是鼓励这种家庭作坊式的产业发展的,鼓励农民进行发家致富,只是现在把问题的落脚点就落在了污染上,而造成污染的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小、散、乱,有了小散乱往往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污染。
小散乱污企业集中哪些行业呢?环境保护部在这方面就抽出了重点的16个行业,包括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塑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行业等,以这16个行业作为小散乱污企业重点确定的行业。
那是不是说一个企业如果被定为小散乱污企业,就等于被宣判了“死刑”,注定要关闭、一定会被社会抛弃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告诉你,不是的,法律不是这样看待小散乱污企业的。
如果是小散乱污企业,法律措施有哪些?
法律措施可以说是非常多,因为每个具体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当中都有所规定,这里我们主要就介绍环境保护法当中相关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所推出的《限产停产整治办法》,从《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的其他处罚办法来看,一般有四个方面:
一、限产。
限制企业的生产,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经过相关单位同意以后还可以再延期到六个月。
二、停产。
停产的期限是从停产之日起到解除停产之日止,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只要企业满足了环评的要求就可以解除停产整治。
三、关停关闭。
就是要求企业关停关闭,不允许企业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四、搬迁、拆除。
搬迁要求企业整体进行搬迁,择址另建,不允许在区域内经营。
拆除是直接对企业的设备、建筑进行拆除,彻底摧毁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的话,对小散乱污企业的主要措施就是这四个。
这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办法,而在实务当中真正使用的处罚措施和手段,就远远不只这四个了。
实务种最常见的就是“两断三清”,“两断”是指断水断电,“三清”就是清场地、清原料、清设备,这是一个处罚或者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或者在实务当中,限期要求企业整顿升级,因为环境方面的不达标要求企业整治、设备改造。
因为企业所占用的这个土地,所体现出来的脏乱差、环境污染,对当地的整个生活区产生的重大的影响。
这类一般是养殖类行业,大多存在难闻的气味,或者是加工类的企业,生产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噪音,特别是在居民区当中,这类企业都会被要求整治升级,这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就是强制关停这类企业,在限期内必须把企业进行一次性关停。
除此之外常用的行政手段还有强制拆除企业的设备设施,拆除设备设施的目的就是让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并且是永久性的。
另外比如强制拆除建筑,强制把企业的设施物品进行搬离,这都是在实际当中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不同的企业遇到的情况可能也不一样。
前面说的都是政府会怎么对待小散乱污企业,法律怎么对待小散乱污企业,作为企业而言,法律的救济在哪里呢?
法律上有句话叫“有行为就有救济”,只要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你就有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举例来说,你的企业被“两断三清”了,只要是行政机关采取的行为你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实际中做出断水断电行为的可能是供电局或者是其他部门,但是如果是政府允许的、政府指使的,或者说干脆就是政府采取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企业都有行政救济的权利。
这就是法律上讲的,只要有行为出来,你就有救济的权利。
在实务当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具体情况不同也会出现差异,比如有的企业是在林业局的管辖范围,有的是在水利局的管辖范围,有的是在国土资源局的管辖范围,甚至有些关停关闭通知是药监局下达的,虽然行政主体各不相同,但是道理是一样的,只要有行为,你就有救济的权利。
在实务当中出现最多的机关是哪些呢?一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占了大部分,其次就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派出的相关机构,比如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等,属于具体的职能部门。
这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这些部门可能采取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只要有行为你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救济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