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夏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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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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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1 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 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 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二)占有——物权的基础(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四)物权的本质1 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 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 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 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 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

三、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的产生(二)物权法的功能四、物权的意义(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第(2-3)章【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第(2-3)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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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依据物的所属不同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①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②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依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①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②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依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①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②从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依据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可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①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利。 ②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 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 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 容。 2.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 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物权的规定和规范。

下面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对一定客体享有特定权益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利、直接效力和担保性。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具备物权的客体、主体和占有三要素,过户和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和形式要求。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灭失、物权终止和物权的放弃等。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最典型形式,包括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保护。

3.所有权的限制和终止: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限制出卖、限制继承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的物品并实施用益行为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2.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效力: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

3.用益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转让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权利的登记进行保护。

3.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清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债权清偿后会自动解除。

以上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的物权规定。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

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

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

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

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

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

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

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

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

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

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物权法是民法当中常考点之一,尤其是其中的担保物权更是案例分析题当中的高频考点,所以,把握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对于考生来说也十分重要。

物权法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这里可能会以简答的形式出现。

2.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7.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专家建议考生们在目前这个阶段要将这些内容有些大概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的话,客观题和主观题都可以顺利拿下。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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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概述2016年08月23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中公教育本次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政法干警民法学科目中的物权概述,物权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有:
1.支配性
支配性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的特性。

2.绝对性
绝对性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因此,绝对性也被称为“对世性”。

3.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特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表现在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4.特定性
特定性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物。

5.公示性
公示性是指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的合称。

(1)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功能在于:依法定的严格方式规范物权变动的过程,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地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

(2)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效力的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法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利益。

以上两个考点均是物权概述中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一般的考查方式是出现在简答或论述题中考查大家的理论掌握程度,或者出现在选择题中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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