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以卫生指标为重点,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12月龄以下为幼年期猫,大于12月龄为成年期猫。
兔子饲料管理制度范本

兔子饲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兔子饲料管理,保障兔业生产安全,提高兔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兔子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兔子饲料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规范操作、保障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饲料采购与验收第四条饲料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确保饲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五条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饲料安全。
第六条饲料采购时应查验饲料标签,详细记录饲料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成分及含量等信息。
第七条严禁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饲料验收应进行感官检查,确保饲料色泽、气味、口感等符合要求,无霉变、结块、异味等现象。
第三章饲料储存与管理第九条饲料仓库应具备封闭、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确保饲料质量。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饲料应分区堆放,标签清晰,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一条饲料添加剂应保存在低温、避光、干燥的环境中,防止失效。
第十二条定期对饲料仓库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霉变和病虫害发生。
第四章饲料配制与使用第十三条饲料配制应根据兔子生长阶段、品种、生理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搭配。
第十四条饲料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允许剂量使用各种添加剂,确保饲料安全。
第十五条饲料使用应遵循“先鲜后陈”、“先做先用”的原则,确保饲料新鲜度。
第十六条饲料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兔子的食欲、生长状况等,及时调整饲料配方。
第五章饲料废弃物处理第十七条饲料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饲料废弃物处理应遵循环保、资源化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培训第十九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兔子饲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饲料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
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管理法律制度范本

饲料管理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饲料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防止饲料污染和动物疾病传播。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料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生产饲料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六条生产饲料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饲料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饲料经营企业管理第八条经营饲料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二)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九条经营饲料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饲料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饲料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饲料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饲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章饲料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养殖者使用饲料应当遵守国家饲料使用规定,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饲料。
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按照饲料产品说明书推荐的用法、用量使用饲料,并做好饲料储存、使用记录。
饲料管理制度

饲料管理制度一、引言饲料是动物饲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合理的饲料管理对于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饲料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以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饲料采购管理1. 选择合格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
供应商的饲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严格把关饲料质量:采购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营养成分达到要求。
定期进行饲料的抽样化验,确保质量安全。
3. 做好饲料验收记录:在饲料到货时,必须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包括饲料的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三、饲料储存管理1. 饲料储存场所:饲料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饲料储存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的措施。
2. 合理储存饲料:饲料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批次进行分类储存,并标明饲料的名称、批次和储存时间。
饲料储存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防止饲料受潮霉变。
3. 定期检查饲料储存情况:定期对饲料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四、饲料配制管理1. 饲料配方制定:根据所养动物的生长阶段和营养需求,制定饲料配方,确保营养均衡。
饲料配方应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严禁使用违禁添加物。
2. 饲料配制操作:配制饲料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手套,保持工作台面和设备的卫生。
饲料原料必须经过清洁、消毒处理,避免夹杂杂质。
3. 饲料配制记录:每一批饲料的配制都必须记录,包括饲料配方、配制时间和配制人员等信息。
并保留一定时间。
五、饲料使用和消耗管理1. 合理安排饲喂量:根据动物的品种、规格和生长阶段,合理安排饲喂量,确保动物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饲喂量的变动必须逐渐进行,避免对动物的消化系统造成冲击。
2. 定期检查饲料使用情况:定期检查饲料的使用情况,确保饲料使用的准确性,并做好饲料消耗记录。
3. 合理储存剩余饲料:剩余的饲料必须储存到指定的地方,妥善保管,避免污染和浪费。
宠物粮食的管理制度范文

宠物粮食的管理制度范文宠物粮食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宠物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合理管理和使用宠物粮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宠物的粮食管理和使用,包括幼犬、幼猫、成犬、成猫和老年宠物。
第三条宠物粮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粮食采购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宠物粮食采购计划。
根据宠物的种类及其数量,合理确定粮食的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应与具有合法饲料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签订宠物粮食采购合同,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宠物粮食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粮食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七条供应商应按照宠物粮食采购合同的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宠物粮食,并按时交付。
第三章粮食储存第八条公司应安排专门的储存空间,保证宠物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宠物粮食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止粮食发霉和变质。
第十条宠物粮食应按照品种、规格和生产日期进行分类存储,先进先出原则,确保粮食的新鲜度。
第十一条必须定期检查宠物粮食的质量,并保留检查记录。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宠物粮食,应及时处理或退还供应商。
第四章粮食配发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宠物粮食的配给方案。
根据宠物的品种、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合理的粮食配给量。
第十三条粮食的配发应当根据宠物的实际需求和消化能力,科学搭配各种营养成分,确保宠物的全面营养。
第十四条宠物粮食的配发应当根据宠物的大小、体重和活动量进行合理调整,防止过度饮食或营养不足。
第十五条宠物粮食的配发应当在固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确保宠物的饮食习惯和饮食规律。
第五章粮食使用第十六条宠物粮食应当从指定的粮食储存区域取出,防止粮食被污染和浪费。
第十七条宠物粮食应当放在专用的喂食容器中,每只宠物独立使用,防止食物被抢夺或混淆。
第十八条宠物粮食的喂养量应当根据宠物的实际需要进行控制,避免过量或不足。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啦,咱家里的那些小可爱们,吃得好不好、健不健康,那可太重要了!这就不得不提到宠物饲料的管理办法。
就说我家那只胖嘟嘟的猫咪吧,叫“球球”。
球球刚来我家的时候,那小身板瘦瘦的,看着就让人心疼。
我寻思着给它买点好吃的,让它快点胖起来。
于是去市场上一通乱买,各种宠物饲料挑花了眼。
结果呢,球球吃了之后不仅没胖,还老是拉肚子。
这可把我急坏了,赶紧带着它去看兽医。
兽医一问我给球球吃的啥饲料,我把买的那些牌子一说,兽医就皱起了眉头。
他告诉我,很多市面上的宠物饲料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根本不符合标准。
这让我意识到,宠物饲料的管理办法真不是闹着玩的。
首先,生产宠物饲料的厂家得有正规的资质和严格的生产流程。
不能随便找个小作坊,加点不知道啥成分的东西就说是宠物饲料。
就像我们做饭,得保证食材新鲜、卫生,做饲料也是一个道理。
而且,饲料的成分得标注清楚。
咱得知道给宠物吃进去的到底是啥。
不能说一堆含糊不清的名词,让咱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要是写着“优质蛋白”,那到底是啥蛋白?是鸡肉蛋白还是鱼肉蛋白?含量有多少?都得明明白白的。
还有啊,那些添加剂也不能随便加。
有的不良商家为了让宠物爱吃,就加一堆香料、色素啥的。
这对宠物的健康可没好处。
再说说销售环节。
宠物店也好,网上店铺也罢,都得对卖的宠物饲料负责。
不能为了赚钱,啥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卖。
我现在给球球买饲料可谨慎了。
先看厂家是不是正规的,再仔细研究成分表。
每次看到球球吃得香喷喷,身体也越来越壮实,我心里就特别踏实。
总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可不是一纸空文,它关系着咱们宠物宝贝们的健康和快乐。
咱们作为宠物的主人,得把好这道关,让它们吃得放心,咱们也能安心地和它们一起玩耍、一起成长。
可别像我一开始那样,因为不懂,让球球遭了罪。
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起来,让咱们的小可爱们都能吃得健康,陪伴我们更久更久!。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宠物食品是指供宠物食用的各类食品,包括狗粮、猫粮、鸟食等。
为了保障宠物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就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进行介绍。
一、宠物食品法规1. 标签要求:宠物食品在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等信息。
同时,应该明确标识适用宠物种类和饲养对象的年龄段。
2. 原料安全:宠物食品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超标的原料。
3. 添加剂限制:宠物食品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法规的限制,如色素、香料、防腐剂等。
添加剂使用量应在规定的安全水平内,不得超标使用。
4. 广告宣传:宠物食品广告宣传应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宠物食品的功效和效果。
广告中不得含有误导性的信息,如虚假的销售宣传、医疗保健功能等。
二、宠物食品标准1. 配方和营养要求:宠物食品的配方应根据宠物的营养需求制定,并标注清楚每种营养成分的含量。
宠物食品应提供全面均衡的营养,包括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
2. 微生物限制:宠物食品应符合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含有致病菌和对宠物健康有害的微生物。
3. 重金属限制:宠物食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
4. 检测方法:宠物食品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5. 包装和储存:宠物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安全卫生,能够保证食品在包装期限内不受污染。
存放在包装规定的条件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以上便是关于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的介绍。
只有严格遵守法规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方与营养要求,才能生产出安全、健康的宠物食品,为宠物的健康提供保障。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食品时,也要选择合格的产品,并留意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以保证宠物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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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促进宠物饲料产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
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产品可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也可用于宠物直接食用。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的载体或者稀释剂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由几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用于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
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第六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七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九条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第十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于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许可证明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产品。
禁止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
第十二条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
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质量应当符合进口登记备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对宠物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宠物饲料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第十七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者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要求,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或者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