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交法〔201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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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目录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二、申请时间三、申请主体四、受理机关五、提交资料六、审批机关七、缴纳费用八、伐除林木的所有权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一)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分两种情况:1、非林业用地上的集体林木采伐由各地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非林业用地上的国有林采伐仍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森林法》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森林法》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8.改革范围。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0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产管理第三章不准建筑区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产管理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等项目部分收费站更名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等项目部分收费站更名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等
项目部分收费站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粤交运〔20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等项目部
分收费站更名的批复
粤交运〔2020〕209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上报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后部分收费站更名的请示》(佛交〔2020〕90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下高速公路收费站更名
(一)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吉利收费站更名为梧村收费站,樵乐路收费站更名为吉利大道收费站,林上路收费站更名为潭洲会展收费站;
(二)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陈村段里横路收费站更名为里广路收费站,广佛新干线北收费站更名为横江收费站,西龙南收费站更名为花卉大道收费
站;
(三)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南段上柏收费站更名为上下柏收费站,三水高新区收费站更名为佛高区乐平收费站;
(四)广佛肇高速公路广州石井至肇庆大旺段佛山段官抱收费站更名为官窑收费站,塘边收费站更名为三水城东收费站,云东海收费站更名为三水城西收费站;
(五)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南水收费站更名为勒流收费站,安成收费站更名为均南收费站;
二、请你局指导督促各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在2020年5月6日前变更相关标识标牌,并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9日。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广 东 省 森 林 采 伐伐 区 调 查 设 计 书( )采字[ ] 号县(市、区):东莞市乡、 镇、村: 寮步镇镇政府林 班: V小 班:2-1、5-0、9-1、9-2小 班 个 数:4采 伐 地 点:东莞市寮步镇镇政府采 伐 者: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 设 计 单 位: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设计负责人: 赖树雄采伐设计时间:二○一八年二月五日项目名称:东莞市2018年水源涵养林改造采伐设计—寮步镇委托单位:东莞市林业局编制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资格证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乙 19-003)发证机关: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法人代表:郑文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赖树雄(工程师)参加人员:曾冠文(高级工程师)、陈丽梅、张燕媚、陈小花、黄俊、林少佳、奚淑青、黄玉葵、成嘉俊项目负责人: 审核:审定: 签发:《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摘录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伐分为皆伐、择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在坡度大于25°且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林地,皆伐面积原则上连片不能超过20公顷。

复层林应采用择伐方式。

抚育采伐对象是中、幼龄阶段的各种林分,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两种方式。

更新采伐对象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为林分更新和林带更新两种方式。

低产林改造适用于林分质量差、生长量低的用材林和生态效能低下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分为低产林改造和低效林改造。

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队伍承担。

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可参照调查设计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到申请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

对于皆伐的伐区,必须标明伐区范围;对于择伐的伐区,除标明伐区范围外,应在伐区设计书上注明择伐林木的总株数及蓄积量。

伐区调查设计面积不得超过±2%、蓄积误差不得超过±10%。

林业政策与法规讲座PPT(2023326)

林业政策与法规讲座PPT(202332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86号)
(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 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 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 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 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 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市级放管服改革下放权限}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超出标准需占用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业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许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林地性 质不改变;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注意原规 定将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定性为“占用林地”, 新法借鉴设施农业用地的做法,将“设施林业用地”性质定性为林地而 非建设用地。注意“设施林业用地”范围的调整和扩展,譬如,防火巡 护道、森林步道,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许可制度:《特许猎捕证》一级重点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下 放到省)、二级由省林业部门审批,省级重点野生动物由市级审批;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核发狩猎证
猎捕方法规定: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 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 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 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 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3.11
•【字号】粤交基函[2012]462号
•【施行日期】2012.03.1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
领导小组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2〕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粤交基〔2012〕9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

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养护年专项活动的重大问题。

组长:贾绍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任美龙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郑琳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蒋炽军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处长
黄成造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处长
张晓岚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处长
黄展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执法局常务副局长
李林生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
赖香忠省公路管理局计划财审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日常事务。

主任:黄成造
副主任:李林生
成员:朱海燕、劳伟东、官元春、徐海波、马召辉、甘非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养护年活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现将《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8月16日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六)行政许可的条件;(七)行政许可的数量;(八)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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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行政许可的实
施办法
正文: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林业厅2015年4月30日以粤交法〔2015〕447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护路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护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由公路养护部门或者公路养护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营造养护的树木。

第三条公路用地范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范围。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公路护路林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利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护路林的养护管理,严格控制公路护路林的采伐。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核发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许可办理工作。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事项应当进驻各级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进行办理。

第七条公路护路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经批准后更新或者采伐:
(一)涉路施工行为或者公路改扩建需更新采伐的;
(二)经养护部门鉴定已进入衰老期或者品种严重退化需更新采伐的;
(三)生长势弱绿化效果差或者发生大规模病虫害需更换树种的;
(四)过密且不宜移植需进行抚育采伐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清理的。

第八条申请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送达被许可人。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省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省公路管理局向省林业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市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县、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发证人员必须参加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因公路养护需要对公路护路林枝丫进行修剪不伤及主干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同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管理。

对违法违规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路政许可申请书;2.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此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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