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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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客运站规划: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符合国家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包括站场选址、站房设计、道路通行能力等。

2. 客运站设施:客运站应设有合理的候车室、售票窗口、行李存放区域、洗手间等基础设施,以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3. 客运站安全:客运站应设置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4. 客运服务: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车辆的安全、舒适、准点,旅客的信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5. 质量监督:客运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服务的质量。

6. 旅客权益保护:客运站应积极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对于旅客投诉或纠纷,客运站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7. 安全防范:客运站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如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行为,保证客运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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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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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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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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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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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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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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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运管理
1、车辆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 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 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 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法规管理的原则,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品质。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范围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室、站内道路、站外区域等。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保证岗位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程,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二章站内管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客运大厅和候车室区域,确保旅客便利。

第十一条客运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气氛安静,设立明显的宣传牌,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候车室应提供舒适的座位,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明显的站牌、指示牌,方便旅客了解车次信息、站点分布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便利的安检通道和检票通道,确保旅客顺利进出站,不得拥堵。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确保旅客在候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旅客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车次、座位等详细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如洗手间、母婴室、残疾人服务设施等。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对站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合法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站外管理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站外交通引导设施,指示乘客到达站点的最佳路线。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一种特殊的交通枢纽,承载着大量的乘客和货物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客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火警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4. 客运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应配备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按规定停靠并有序进出。

2. 客运站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内容涵盖驾驶安全、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客运站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并确保其身体健康,不得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

4.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控制度,配备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车辆和乘客进行实时监控。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检查车辆运行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室外防护设施、摄像头、安全围栏等,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客运站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客运站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应急救援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健全急救箱管理制度。

3. 客运站应与当地的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客运站场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场的管理第一节站场的设立第一条站场的规划客运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施、周边交通及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健康、舒适、便捷的条件。

第二条站场的建设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保证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节站场的管理第三条站场的职责客运站场应当负责车辆进出站场管理、旅客过站和货物中转等事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站场的组织体系客运站场设有站长、副站长及职能部门,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值班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

第三节站场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站场的站房客运站场的站房应当符合安全、舒适、便捷的条件,包括候车厅、候车室、换乘通道等。

第六条站场的车站设施客运站场的车站设施包括售票处、候车厅、车站引导标识、站内广播、自助服务等。

第四节站场的服务管理第七条站场的服务水平客运站场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供旅客遵守、班车发放、换票改签、失物招领、维修保养、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

第八条站场的服务流程客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流程,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服务。

第五节站场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站场的安全保卫客运站场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个社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提高站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条站场的应急措施客运站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节站场的市场监管第十一条站场的市场监管客运站场应当履行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费用规定,不得进行乱收费、强收费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节监察检查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站场的建设、管理、服务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节处罚措施第十三条违规处罚客运站场如有违反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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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xx》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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