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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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发布文号】穗府[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08-05【生效日期】2007-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优化配置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是: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社区医疗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人员队伍稳定,全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一)科学规划和建设杜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来建设,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可通过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240号【发布日期】2006-06-30【生效日期】2006-06-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不少社区都会设有卫生服务中心,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使各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xx]9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xx]239号、《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坊发[20xx]12号)、《xx市xx区人民医院管理通则与基本规章制度》(20xx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为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加快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决策要求,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改造为服务中心,连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一起实施集团化管理、连锁式经营,建立起政府主导,以区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第三条“xx市xx区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法定名称,其法定地址在原乡镇卫生院地址。

各服务中心继续保留原医院名称。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是xx市xx区卫生局。

第五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条服务中心依法行医,接受xx市卫生局、xx区卫生局、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七条区医院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后坚持6不变原则,即: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员工身份及待遇不变;政府行政管理权不变。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湘财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8]34号)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充分履行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性质和举办方式(一)明确发展目标。

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到2007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全面达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其余区(市)县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

(二)坚持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服务。

(三)举办方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由政府举办。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第二章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常用的研究方法与技术 (自学)
小结:回顾授课内容,指出重点。 思考题:
1.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理念有哪些? 2.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原理有哪些? 4.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谢谢!
创新、信息、培训等 2、管理功能:结合力、驱动力、传输力 3、管理效能=目标方向×工作效率 四)管理者的层次与技能要求
第二节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 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方法体系
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 系统方法、还原方法相结合
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方法体系框架
❖ 基础管理方法、专业基础管理方法、专业管理方法
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基本原理
















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二)基本原则

分 合
封 闭 原
能 级 原
动 力 原
行 为 原
反 馈 原
弹价 性值 原原
原则则则则源自则则则则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三)管理的职能、功能和效能 1、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激励、控制、
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本理念
三)团队协作的理念
1、卫生机构团队:医疗(社区卫生机构)、预防 (CDC、卫监所)、保健(妇幼保健机构)、康 复(康复中心、理疗医院)等
2、专业技术团队:门诊团队、社区团队、医疗-社 会团队、康复团队等
3、人员团队:全科医师、中医师、专科医师;公共 卫生人员;护士;康复治疗师、药剂师、检验师;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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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已经xx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城市医疗卫生、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配置标准,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六条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者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拟定,纳入本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并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执业许可。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还可以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设观察病床和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设观察病床。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不得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科目设置配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编制内提出聘用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城市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对编制控制数内实行分类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落实绩效工资。

第三章服务功能与职责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城市居民健康档案;(二)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三)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四)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服务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提供下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治疗经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含残疾人康复)服务;(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实行基本医疗优惠项目、提高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逐步推行社区基本医疗首诊制度。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及时转到等级医院诊治;医院应当将确诊需要进行慢性病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上门为城市居民提供家庭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城市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和护士,建立医务人员和城市居民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当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药房,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医疗卫生信息,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城市居民健康档案,不得泄露城市居民的隐私。

第四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

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编制控制数内在聘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

城市新区建设按照设置规划应当定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并由政府购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或者达不到标准的,政府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置业务用房或者在现有公有住房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按照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房租水平给予房租补助。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教育、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制度,组织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服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

建立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评审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政府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城市居民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xx〕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xx〕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xx〕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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