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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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规范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生社团,是指中牟县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各校中小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小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学校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学校分管部门(团队组织)负责本校中小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交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中小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社团由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由分管学生团队组织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

第九条学校要为社团设计载体,搭建舞台,充分展示成果。

第十条中小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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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学生社团主管部门要协调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指导老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开展、财务管理、刊物编印实施定期检查;

3.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需要固定场地的,须向学校申请、审批并备案。社团活动的临时场地须在活动上报之前确定,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设立社团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查,经批准后方能出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奖励

第十六条各校要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施行相应的奖惩措施,措施由各校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县教育体育局定期对校位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批优秀社团,并对优秀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具体参见《中牟县中小学生优秀社团评选办法》。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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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制定、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校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自行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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