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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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年终时,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3.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

(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七、运输费用

八、管理费用

九、开办费支出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一、差旅费

十二、会议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十四、绿化费支出

十五、财务费用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问题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财产损失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减免优惠要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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