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淘汰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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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淘汰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药事工作原则,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研究,制定如下药品淘汰工作制度:

一、药品淘汰的范围: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立即淘汰,不得使用。

2、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20个最小包装单位)并且可以被替代的药品;

3、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

4、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

5、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三个月总量消耗≤20个最小包装单位)的品种。

6、临床专科在填写《新药采购申报认证表》时,同时应考虑淘汰1种本科室原先使用的同类或类同药品,待所申请的新药正式引进时,专科提出的待淘汰药品不再购进。特殊情况(如新设的专科及无法替代的药品等)可不提交淘汰药品,但需经药学组讨论,并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

二、药品淘汰的审批:

属以上药品淘汰范围任意一项的药品,均由药剂科负责提请药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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