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特殊药物的管理制度
特殊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患者安全,合理使用特殊药物,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务人员、药剂科、护理部等相关人员,以及患者的特殊药物使用。
三、特殊药物定义特殊药物指的是具有较大毒副作用、需要监测或控制药物浓度或剂量、需谨慎选择适应症患者等药物。
四、特殊药物管理1. 特殊药物准入(1)医院设立特殊药物委员会,负责特殊药物的准入和使用管理,成员包括主治医师、药剂科药师、临床药理专家等。
(2)制定特殊药物使用目录,包括特殊药物的通用名、商品名、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等信息。
(3)特殊药物的申请、审批和管理要求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特殊药物的名称、用量、频次、使用周期、原因等。
2. 特殊药物库存管理(1)建立特殊药物库存台账,明确特殊药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时间、进货渠道等信息。
(2)特殊药物使用要求严格按照处方使用,严禁私自调剂、调换药品等行为。
(3)特殊药物库存要定期清点、盘点,并做好相关记录。
3. 特殊药物配制与使用(1)特殊药物的配制应在药剂科专业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保证质量。
(2)特殊药物的使用应按临床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用药要求和用法用量进行使用。
(3)使用过程中发现特殊药物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报,同时停止使用并进行记录。
4. 特殊药物使用者培训与考核(1)对特殊药物使用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包括对特殊药物的了解、正确使用、不良反应的处理等方面。
(2)特殊药物使用者必须持有相关的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五、特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1. 特殊药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要及时上报,详细记录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的症状和严重程度等。
医院要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2. 特殊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要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上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特殊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药物在医院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特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特殊药物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包含特殊药物的存储、配送、处方、使用、监测和不良反应的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解释1.特殊药物:指具有特殊药理作用、临床应用受限或有较高风险的药物,包含但不限于抗癌药物、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品、罕见病药物等。
2.临床使用管理:指对特殊药物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掌控和管理,确保特殊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3.处方:指医师依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特殊药物的医嘱,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二章特殊药物的存储和配送第四条存储环境和设施1.医院应设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特地存储区域,保证特殊药物在存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2.存储区域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对温度、湿度、光线等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物的存储区域应设立特地的存放柜,并依照药品类别、剂型等进行分类摆放。
第五条特殊药物的配送1.特殊药物的配送应由特地的配送人员负责,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特殊药物的配送单应认真记录配送时间、药品名称、批号、数量等信息,并由医师或药剂科人员进行核对。
第三章特殊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六条特殊药物的处方1.特殊药物的处方应由经过相应培训和授权的医师开具,并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书写。
2.处方的内容应明确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药物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等信息,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七条特殊药物的使用1.医务人员在使用特殊药物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并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关键信息。
2.在使用特殊药物时,必需依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严禁超出介绍剂量的使用。
第八条特殊药物的监测和评价1.特殊药物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价制度,包含患者用药情况的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等。
医院特殊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特殊用药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和药品管理人员。
三、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具有较高风险、较强依赖性、滥用可能性较大的药品,包括:1. 麻醉药品:如吗啡、芬太尼等;2. 第一类精神药品:如大麻、可卡因等;3. 毒性药品:如氰化钾、硫酸等;4. 放射性药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5. 药物依赖性药品:如阿片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等。
四、组织管理1. 成立特殊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
2. 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由主管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实施。
3. 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回收等环节均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五、采购与验收1. 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 采购的特殊药品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3. 药剂科对采购的特殊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六、储存与保管1. 特殊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储存柜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确保药品安全。
3. 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七、使用与调配1. 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专门培训。
2. 使用特殊药品时,医师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禁忌等进行用药。
3. 药剂科对特殊药品的调配实行实名制,并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4. 使用特殊药品的患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药品的副作用、禁忌症等信息。
八、回收与销毁1. 使用后的特殊药品空瓶、空安瓿等应按规定回收,并由专人负责销毁。
2. 回收的特殊药品空瓶、空安瓿应核对批号、数量,并做好记录。
特药使用管理制度

特药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特殊药物的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院用药的科学合理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特殊药物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抗肿瘤药物、免疫调节药物、罕见病治疗药物等。
三、特殊药物的使用申请1. 医生在开立特殊药物处方前,须进行严格的临床诊断和评估,明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适应症,同时提供完整的病史和相关检查资料。
2. 医生开具特殊药物处方时,需向医院特殊药物使用审查委员会递交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特殊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详细信息,以及医生的签名和盖章。
3. 医院特殊药物使用审查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表后,对患者的病情、用药适应症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医生开具的处方符合规定的用药指南。
四、特殊药物的采购和存储1. 医院特殊药物的采购应当以医院药品采购文件和特殊用药管理制度为依据,由专业的采购人员进行规范采购,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2. 特殊药物的存储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管理的规定,要求在符合相应储存条件的环境下存放,严格遵守特殊药物的标签要求,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特殊药物的配送应当由专业的仓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药品的使用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特殊药物的使用管理1. 医院特殊药物的使用应当在符合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下进行,医生应该全面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对特殊药物的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充分的了解。
2. 医院特殊药物的配药、配液、复核等工作应该由具有相应证书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特殊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医生和护士应该及时记录用药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等,确保用药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在特殊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医生和护士应该全程监测患者的情况,对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及时处理,确保患者的安全。
六、特殊药物的废弃处理1. 特殊药物的废弃应当符合药品废弃管理的规定,特殊药物的废弃应当由专业的废弃处理人员进行,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应用中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药物效果好、安全性欠佳、副作用较大、应用要求特殊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应用和安全使用。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药理作用或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
第三条特殊药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药品管理的职责分工:医疗机构负责特殊药品的配备和使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特殊药品的注册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分级管理第五条特殊药品按照其危害程度和临床价值,分为三级管理。
第六条一级特殊药品是指对重大疾病有重要临床价值,但危害相对较小的药品。
第七条二级特殊药品是指对某些疾病有重要临床价值,但危害较大的药品。
第八条三级特殊药品是指对特定疾病有极重要临床价值,但危害极大的药品。
第九条各级特殊药品申请注册审批的程序和标准由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配备和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在配备特殊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特殊药品配备和使用计划,确保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按照患者的医疗需要和药品的适应症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药品使用记录,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患者的主要信息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特殊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不得超过推荐剂量和疗程。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监管第十六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注册审批和监管,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特殊药品的信息系统,记录特殊药品的注册情况、销售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等。
第十八条药品监管部门对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五章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第二十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库,定期公布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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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特殊药物的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医用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1、由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2、每年底根据本年度用药量制定次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计划,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要求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上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部门批准后实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医药商业单位购进。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般采购周期为三个月,采购员参考上三个月用量,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领导批准后从符合要求的定点商业单位购进。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由专人负责押运到仓库。
7、追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计划经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核,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8、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分类归档保存。
9、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领导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顶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工作结抢救束后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出库验收制度1、药品仓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验收必须货到即验,不得拖延。
2、药品仓库入库验收时仓库大门封闭,在送货人在场情况下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入库上锁后,送货人离开。
3、药品仓库单独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薄,验收项目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
4、在入库验收发现破损、缺少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出库时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验收项目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单位、出库人员和保管人员当场签字。
6、出、入库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出、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7、临床科室在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帐薄上签字。
8、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二人以上。
10、药品仓库、调剂室有关人员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库验收单、入库验收、各种登记记录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目处理及价格制度1、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单独设立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帐目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物出、入库帐目处理当日完成。
3、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价格执行。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调整文到并经科主任和有关院领导批准当日执行。
并及时书面通知网络中心调整公示价格。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目和调价记录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1、专人负责仓库、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储存于保险柜中加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调剂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量为2周用量。
3、各调剂室每日领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量不超过三日用量,在橱内加锁保管。
4、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专人专柜储存,双人加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有记录。
5、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柜、橱远离热源、水源。
6、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每日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7、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按照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要求保管和养护。
8、本着近效期的、先入库的药品先出、先发的原则,近效期的药品要有警示。
9、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储存、养护。
10、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设立报警装置。
并经常检查并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发药管理制度1、各调剂室药每日专人调剂、审核并配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门诊调剂室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
3、严格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处方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在错误处方登记簿上登记后,拒绝发药、并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员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的处方应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及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审核人等。
5、调剂室专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逐日消耗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登记表、逐日消耗表在保存4年。
按规定保存、销毁。
6、临床科室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瓶或用过的贴剂应及时交回药品调剂室,调剂室应有专人负责统计,按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详细登记后,按规定销毁。
--- 8、禁止退、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9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处方、账册及包装销毁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废,或将患者剩余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废销毁处理。
并记录。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破损,填写破损记录单,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废销毁处理。
并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瓶或回收的贴剂报废,须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并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消耗记录保存4年,帐册保存十年,每年整理装订成册,须单独存放,专人保管,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并作记录。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仓库、各调剂室库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放入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专用帐目、专用消耗登记册、专方单独存放、专人保管。
安装报警装置,夜间有人看管。
2、各调剂室、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存放双人双锁的橱中,每日专人负责保管、发药,交接班要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领取、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必要时能及时查找和追回。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印制、保管、发放、领取、使用、退回、销毁要有记录。
5、严禁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6、院安全保卫部门值班人员加强对我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仓库、各药品调剂室值班巡查、保卫。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案件及处方丢失报告制度1、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追踪制度,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实行编号追踪制度。
2、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丢失及被盗。
3、工作人员如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工作人员如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冒充我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各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帐目、验收记录、登记资料等专人保存,严禁丢失。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 、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管理以及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的内容:⑴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的制定、采购、出、入库验收、保管养护情况;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临床使用、调配、发放、保存、登记情况;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及调整情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回收、报废、空包装的登记处理情况;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的印制、发放、回收情况;⑸临床各科室基数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访情况;⑺安全储存情况等;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
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
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签名后,方可发出。
三、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医师处方,并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部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持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据购买证。
四、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毒性药品应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五、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放射性药品医用管理制度一、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设置和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应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核医学、药学技术人员进行放射性药物职业技术培训,核医学、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授予从事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资格。
非核医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