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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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的基本程序、检验项目和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内、外部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本标准仅适用于模拟系统或部分采用数字技术的模拟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听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367 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6996.11 透射式电视区域测试图

GB 6996.12 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A型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与测量技术电压暂p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A/T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B/T16677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防范系统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

4.1.1 对主要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4.1.2 根据合同及设计文件确定检验项目,制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4.1.3 实施检验,并作好原始记录,进行数据处理。

4.1.4 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及评价。

4.2 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4.2.1 申请检验单位应按GA308的规定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并向检验机构提供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初验报告、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设计变更文件、设备器材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书等资料。图纸应规范,图形符号按GA/T74的规定标注。

4.2.2 编制检验细则,内容包括: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测试用仪器仪表、检验步骤、记录与数据处理方法、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人员组织安排、检验结果评判方法等。

4.2.3 检验项目应覆盖系统的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等文件规定的性能范围。设计变更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

5 检验项目和要求

5.1 基本功能及性能

检验项目、系统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GB50348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基本功能及性能

注:正式设计文件中有技术指标时按时按设计要求检验;具体工程中有的而本表未设计到的特殊项目,按相应标准、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

5.2 电源、安全性和电磁兼容

5.2.1 一般规定

5.2.1.1 如无特殊要求,主要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电源转换和备电容量试验,对交流供点的监控室内个控制设备进行安全性试验。

5.2.1.2 电磁兼容试验应在系统设计有要求且现场实验环境满足标准要求的

前提下进行。一般要求对监控室内各控制设备进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检验系统抗干扰能力。

5.2.2 电源及安全性要求

5.2.2.1 系统的电源及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电源和电气安全性能

5.2.3 系统电磁兼容

5.2.3.1 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能

表3

注:推荐表3规定的实试验项目和试验等级,也可根据设计文件增减试验项目及调整试验等级。

5.2.3.2 性能判据

a) A:代表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设备应安预期连续运行,不允许有性能下降或功能丧失情况发生。

b)B:代表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设备应按预期连续运行,在试验过程中性能下降是允许的,但能自行恢复,不允许实际运行状态或存贮数据有所改变。

c)C:代表允许初小暂时的功能丧失,只要这种功能可自行恢复或是通过如更换保险丝等手段进行操作来恢复。

6 实验方法

6.1 实验基本条件及一般要求

6.1.1 所有实验均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kpa;

d)电压:220v±10%;

e)所有测量应在开机30min后运行。

6.1.2 检测前,安防系统一级工程应运行1~2个月,二级工程至少1个月。检测宜安排在工程运行3个月内进行。

6.1.3 检测过程应遵从先产品(查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要求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三次以上读值。

6.1.4 要求定性检测的项目,判定应一致,结论应明确。

6.2 设备器材检测

根据设计文件核对对设备、器材的数量、型号、生产厂等,比作出记录。可采用列出设备、器材清单或通过文字叙述系统概况的方式表述检查结果。

6.3 系统主控制设备功能

按系统操作说明对系统的各项控制、遥控功能进行实际操作,并反复多次,检验其是否准确、可靠、操作自如。在检验其控制功能的同时,检测被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如电动云台的转动速度、变焦镜头的焦距范围等;并在监控室通过显示设备的状态和监视器的图像检查系统的画面切换功能;切断系统电源,5min后开机,目测

观察所有字符设置不应改变。

6.4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6.4.1 观看距离应为应荧光屏高度的6倍,室内应光线柔和,照度应满足监控室设计要求。系统图像的主观评价方法参照GB50198规定进行。参加主观测试的评价人员应不少于5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6.4.2浏览系统全部画面显示图像,随即选取前端摄像机摄取的能够,根据图像的劣化程度,按五级损伤制进行评价打分,分数直接对应级数,统计所有的评价结果,与平均分数相差2分以上的为无效评价,满分为5分。

表4 五级损伤制主观评价评分分级

6.5 图像记录回放

逐项检查录像设备对前端摄像机摄取图像的记录功能。发生警情时,对系统采用模拟录像的设备应自动转入SP录像方式(LP录像方式亦可选用,但图像质量会有下降),采用标准录像速度录制监视现场图像;对采用数字录像设备的系统应自动完成录像。连续录制5min后回放该图像,与现场图像比较不应有明显变化,并按6.4方法进行主观评价。

6.6 图像分辨率及图像灰度等级

6.6.1 图像分辨率

在摄像机标准度下,在摄像机前端设置符合GB 6996.11要求的投射式电视测试图或标准水平清晰度标准测试图,置测试卡与摄像机轴线垂直,沿轴线缓慢前后移动测试卡,使监视器中测试图像刚好满屏时,用目视法观察图像中心楔行能分辨的最大线数。对可变焦摄像机,测试卡与摄像机距离3-5m为宜。6.6.2 图像灰度等级

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在摄像机前端设置符合GB 6996.12 要求的投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标准灰度等级测试卡或标准灰度等级测试卡。安6.6.1的要求与步骤,用目视法测量可分辨的最大灰度鉴别等级。

6.6.3 测试过程中允许调整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以达到最佳的状态,并记录现场照度值。

6.7 视频传输性能

系统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按GB/T16677 的要求,在前端输入标准彩条信号,在对应输出端接75 负载电阻,输入不同频率的信号,测量各频率点的等效阻抗。6.8 探测区与摄像机视场关系

6.8.1 对采用电视图像作为报警复核的系统要进行本项试验。联动开启图像复核系统,将现场图像传输到监控室,同时进行图像记录;当系统有联动照明装置时,检查是否启动了相应照明装置,用照度计测量现场照度,用皮尺测量相应摄像机的视场。

6.8.2 人为触发报警联动并用秒表记时,目视检查在响应指定显示器上所显示图像及联动录像的图像,应能显示、记录人体参考目标,判断其是否能覆盖探测区,响应时间应符合GA/T367的规定。

6.8.3 联动后电子地图指示位置准确,光点显示醒目,并显示有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公安指挥中心。

6.9 矩阵切换器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

在矩阵切换器输入端任意切断一路视频信号,检查系统对该路视频信号丢失报警的功能是否正常。

6.10 系统多画面显示图像质量要求

通过画面分割控制器分别将画面切至2、4、6、9、12等画面,目视检查系统显示多画面图像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高度的6倍左右,室内照度应满足监控室设计要求。

6.11 摄像机视场范围

对照射界方案用皮尺测量实际视场范围和盲区范围。根据被保护现场的风险等级级别要求,判定视频探测视场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周界监控应检查监控区域的宽度是否达到5m,并不得出现盲区。视频监控区域照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检查是否有辅助光源。

6.12 视频移动报警

在屏幕上任意设定报警窗口,其位置可在上述区域内水平、垂直移动,且大小可调,应正确无误。分别按大、中、小设置三种报警窗口进行视频侦测试验。试验应在一天的不同时间分别做3~5次,环境光照度缓慢变化不应产生误报警。

6.13 电源、安全性和电磁兼容

6.13.1 主电源电压适用范围

在系统总电源输入端接入调压器,将电源电压由220V分别调整为187V和242V,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5min。试验过程用精度0.5级电压表监视。6.13.2 备用电源转换功能

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切断系统主交流电源,5min后恢复,观察此过程中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电源指示灯的变化等系统状态,试验工进行三次。

6.13.3 备用电源容量

使系统由备用电源供点,将精度0.5级适当量程的电流表串接在其输出端,用精度0.5级300V量程电压表监测电压,测量个工作状态的功耗值,估算出备用电源的使用时间。

6.13.4 电磁兼容

按GB/T17626.2\GB/T17626.1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受试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6.14 系统接地电阻

目测检查系统中所有采用基本绝缘和接地措施的接地、等电位连接,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应与系统的保护地一点接地相连。将系统专用接地干线从地面引出端处断开,用精度1.0级接地电阻测量仪进行测量,测量进行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工程施工完工后已作过检验的可审查其检验报告。系统防雷措施安GB50348中第3.9节的要求检查。

6.15 绝缘电阻

受试设备电源插头不插入电源,电源开关接通的情况下,用1.0级500V

兆欧表测量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裸露金属不见之间的绝缘电阻,稳定5s后测量。

6.16 泄漏电流

受试设备应置于绝缘下,用242V电压供点,直到温度趋于平衡。用0.5

级量程10mA泄漏电流测试仪测量泄漏电流值。

6.17 抗电强度

受试设备在电源插头或电流引入端与易触及金属表面间,以220V/min的速度上升至规定值,保持1min,应无闪络、无击穿。

6.18 设备安装及施工质量检查

6.18.1根据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线缆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安装位置等,并作出记录。视频监控系统所使用设备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A/T367的要求。可采用列出设备、器材清单或通过文字叙述系统概况的方式表述检查的结果。6.18.2 摄像机及相关前端设备的安装

a) 根据设计要求锁定云台转动的起点和重点,检查云台转动是否平稳、刹车是否有回程等现象。

b) 支架与建筑物、支架与云台均应牢固安装。所接电源线、信号线及控制线接出端应固定,且留有一定的余量,以不影响云台的转动为宜。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安装高度以满足防范要求为原则,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c)解码器应牢固安装在建筑物上,不能倾斜,不能影响云台(摄像机)转动。

e)摄像机应牢固安装在云台上,所留尾线长度以不影响云台(摄像机)转动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

f)摄像机尽可能避免逆光。

g) 对风沙较大地区,室外摄像机防护罩视窗不宜使用有机玻璃,宜用光学玻璃,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摄像机防护罩的结构形式。室外安装的设备箱若是暴露在阳光直射下,宜加装遮阳罩、遮阳棚等防晒措施。

6.18.3 线缆敷设施工质量检查

a)线缆要排列整齐、美观且牢固。线缆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管线敷设时,管道进出口要有保护套,穿过梁、墙、楼板和跨越线路等处应有保护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的传输线两端应牢固可靠,并留有适当余量。

b) 室外线路须用电缆,若距离远十,还须有固定引缆,且固定应牢固;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 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c)线缆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d)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1)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一个支架上;2)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在每隔1~2个支架上,3)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

e)电源线与信号线、控制线应分别穿管敷设,当低电压供电时,电源线与信号线、控制线可以同管敷设。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线揽或穿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f)线揽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入建筑物后,线缆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g)线缆穿管管口应加护圈,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h)确因距离较远施工复杂需转接时,须用接线盒,严禁扭接,且接线盒内接地点应牢靠接地。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6.18.4 中心控制室设备的施工安装检查

6.18.4.1 外观检查

设备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覆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开关、按键、旋纽的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显像管安装应与机箱吻合,无明显缝隙,整机应具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清晰、端正、牢固、指示器应正确无误。

6.18.4.2 施工安装检查

a)控制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于设备连接应牢靠。

b)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配线应排列整齐、捆扎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固,引线端部均应编号,所编序号与图纸一致,且字迹清晰,不易腿色。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d)电缆芯和导线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e)导线引入线管时,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f)监视器应端正、平稳地安装在监视器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环境。

g)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h)主监视器距监控人员的距离为主监视器荧光屏对角线长度的4-6倍。

i)避免目光或人造光源直射荧光屏。荧光表面背景光照度不宜高于100lx。

7 检验规则

7.1 检测抽查设备比例要求

7.1.1 对系统中各种设备采取简单随即抽样方法抽样检验。

7.1.2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功能检查为00%。

7.1.3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的重要部位功能检查为00%。

7.1.4视频监控前端设备抽检率不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总数少于3台时全部检测,重要部位的设备属于必抽部分。

7.2 系统技术性能饿判定

检测的项目有不合格时应整改和修复,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若没有包括首次不合格项目对应的设备,除抽样应检验的设备外,还应包括首次不合格项目对应的设备。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系统功能及技术性能不合格。

7.3 施工安装合格率统计

Ks=(合格数+基本合格数×0.6)/项目检查数

注:基本合格指存在轻微缺陷,但不会影响正常使用的项目。

7.3.1 Ks≥0.90,判为系统施工安装质量通过(或合格),否则判定系统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

7.4 检测综合判定

系统功能和技术性能以及系统施工安装质量均合格判定系统合格;系统功能及技术性格合格,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综合判定系统不合格;系统施工安装质量合格,系统功能及技术性能不合格,综合判定系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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