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
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从业机构: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业机构正在按照方案的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登记备案资料,部分从业机构在组织备案资料的过程遇到一些问题,并及时向省厅进行反馈。
省厅为保证登记备案工作及时、顺利的完成,现将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1 / 1。
土地整治工程验收问题

土地整治工程验收监理及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1、资料不规范,没有归档目录,监理与施工资料不不一致,相互矛盾。
建议参建单位在监理组织下,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统一归档资料。
2、上级管理部门检查文件,监理、施工没有执行记录,没有自查记录。
检查完成后,对于问题通报,没有整改记录,没有整改情况回复。
上级管理部门发文检查,监理应提前组织施工单位自查,并针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该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上级部门检查后的问题通报,监理应发文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回复监理,并有相应记录。
3、国土管理部门发文的《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均为质量通病、易发问题,监理没有下达落实文件,没有提出避免的具体措施,监理应分析这些负面清单发生的原因,避免措施,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检查。
全过程应有文件、资料记录。
4、开工令签发日期与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同一日期,新版合同范本《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GF0201-2013、GF0201-2017均在通用条款中提出,应提前一周以上发出开工通知。
以前一般,开工令签发日期与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同一日期,但现场所有新合同范本及行业惯例均提倡提前一周以上签发开工令。
5、《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1042-2013)规定:监理机构组建文件(合同签订10日内组建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签名真迹报送项目承担单位。
但所有项目未见:总监、监理工程师签名真迹报送。
监理机构成立文件不规范,部分监理单位文件不是报送项目业主,而是公司内部监理部成立文件,不能作为报送项目承担单位的文件。
6、合同管理资料普遍仅有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没有其他合同管理资料。
如:暴雨冲毁工程索赔资料、工期延期批复等。
项目决算存在水毁工程增加费用,增加费用占合同总费用达6%,增加费用较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9日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严守底线红线之“稳”为前提基础,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之“进”为方向目标,以思想破冰、担当善为开拓自然资源新局面,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加快补回来、追回来,助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一)规划引领推动区域发展布局破题开篇。
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服务“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政策措施,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服务和基础性功能。
深入开展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宜荆荆恩和襄十随神一体化区域空间格局研究,支持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等优势地区拓展发展空间,引领和辐射带动全域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加快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围绕保持经济合理增长和熨平经济周期,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要素引着项目落”。
统筹新增计划、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指标使用,资源要素配置向实体经济倾斜,新增用地计划优先向开发区、自贸区配置,优先保障稳链、补链、强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
开展“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
重大项目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实行省级统筹。
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管理

规划设计变更控制
严格控制的原则
原
充分论证的原则
则
提前准备的原则
方案优化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请示 变更说明 变更表格 变更图件 其他相关资料 原规划设计批复 重新编制的规划设计文 本、预算书、图件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说明 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的详细说明
变更表格 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 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单位工程量、设计标 准、直接费、工程施工费、预算变化对比表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图件 变更前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后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前的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的规划图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类型
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 顷(500亩)。 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 准预算的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
一、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概述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鄂自然资函〔2022〕677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23日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专家资格、权利及义务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理论指导、政策制定和实践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遵循自愿、公开、共享的原则,服务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为专家库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专家库管理具体事务。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应从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生态学、植物学、水生生物学、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学、森林保护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长期从事生态修复、矿山治理、土地整治、自然资源评价与规划等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第二章入库专家资格、权利及义务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健康状况良好,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技术支撑工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ICS91.010.01P 00备案号:33855-20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824—201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Code for project supervision of land consolidation2012-03-29发布2012-06-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T 824—201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4.1 监理组织 (3)4.2 监理人员 (4)4.3 监理人员的其他规定 (5)4.4 监理设施与设备 (5)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5.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5.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5.3 第一次工地会议 (7)5.4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5.5 项目开工 (7)6 工程质量控制 (8)6.1 工程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8)6.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要求 (8)6.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9)6.4 工程质量验收 (9)7 工程进度控制 (10)7.1 工程进度控制基本要求 (10)7.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10)7.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1)8 工程造价控制 (12)8.1 依据 (12)8.2 基本要求 (13)8.3 工程计量 (13)8.4 工程款支付 (13)8.5 竣工结算 (14)9 合同管理 (14)9.1 工程变更的管理 (14)9.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5)9.3 工程延期的管理 (15)9.4 工程分包的管理 (16)10 工地例会 (16)11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 (16)IDB42/T 824—201212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7)13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17)13.1 会议纪要 (17)13.2 监理日志 (17)13.3 监理月报 (17)13.4 监理工作总结 (17)13.5 质量评估报告 (18)13.6 监理资料 (18)13.7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9)附录A (资料性附录)监-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20)附录B (资料性附录)监-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36)附录C (资料性附录)监-C类表:各方通用表 (42)附录D (资料性附录)监-D类表:其它用表 (44)IIDB42/T 82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浅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
I规 划 设 计 不 能满 足施 工 和 群 众 需 求
为了增加中标 的几 率,许 多单位或个人不惜采用挂靠单 位、 假借 资质等各种方式进行虚假投标 , 这给农村土地整 治项
1 . 2规 划设计 时现场踏勘 、 走访调研不够细致深入
专班 , 对 项 目区 的 规 划 布 局 、 建 设 内容 涉及 到 的 田 、 路、 沟、 渠、
造成 了施工监管力度不够。 这很容易给施工方有 了减少工序 、
( 2 ) 土 地 整 治 项 目涉 及 的利 益 主 体 多 , 如果施工不力 、 组织
目招 标 择 优 带 来 了很 大 困难 和 负 面影 响 。
在 施 工 阶 段 逐 渐 暴 露 出 前 期 规 划 设 计 不 符 合 当地 实 际 、 2 _ 3 农村 土地整 治项 目投标参与者素质普遍偏低
不能满足施工 需要 、 达不到群众 的期望要求等诸多 问题。
1 . I测 量 标 准 偏 低 , 工程 计 量 出入 较 大
虑时 间、 成本因素 , 在这 方 面 都 做 的 不 够好 。
了得到高价补偿或担心影响 自家的收成,经常使用 各种方 式 阻碍施工 , 其协调难度 十分大 , 既增加施工成 本, 又影 响施工 ( 3 ) 由于前期工作成果不够 深入, 再加 上施 工人 员的素质
整 治 项 目 的施 工 进 度 和 工程 质量 。
中分析 , 总结农 村土地整治过程 中一些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并提 出一些优化建议 。 关键词 : 土地整治 实施管理 问题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F 3 0 1 建议 文章编号: 1 0 0 7 - 3 9 7 3 ( 2 0 1 3 ) 0 0 4 - 1 5 7 - 0 2 文献标识码 : A
湖北省地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2/T 564—2009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验收划分、验收规定、验 收组织、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2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
DB42/T 564—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 本标准协作单位: 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发友、宁宇、刘强、王建国、李明洋、王志刚、周越颖、董明旺、袁福军、 万会杰、徐术坤。
按专业工种、建筑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 5.5 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当同一单元工程中材料、工艺、 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分别抽样评定其质量。
6 验收规定
6.1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隐蔽工程应全部合格; b) 基本规定应全部合格; c) 检验要求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率应达到 80%; d)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和抽样检测资料。
7 验收组织
7.1 单元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项目经理等进行 质量评定。 7.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专业质检员及项目 技术负责人、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等参加验收。规模较大的农桥、泵站、渡槽、机井、小型水库等结构 安全要求较高的分部工程,设计单位代表应参加质量评定。 7.3 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主持。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项目经理、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代表等参加验收。 7.4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 7.5 项目(子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实施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 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 加验收。 7.6 项目(子项目)工程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要求的程 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国土整治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本规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编制。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本标准协作单位:湖北华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3)3 工程复核条件、依据及作用 (4)4 工程复核程序及内容 (6)5 工程复核工作方法 (8)6 工程复核资料 (12)附录 (14)1 总则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程管理、完善验收组织和程序、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复核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复核。
国土整治灾毁项目、小型占补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4.工程复核工作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和基础;对经工程复核的项目,复核报告中应明确工程变更量、完成量、复核量与下达规划设计的各单项工程的差异。
对工程质量的复核,应参照规划设计文件、变更文件、规范标准文件等对项目各单体质量进行检验与试验,以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2术语2.1.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2.2.工程复核 engineering review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3.工程项目 project本标准中所涉及项目是指在同一个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范围内,同期建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ICS93.010P01备案号:48746-2016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1081—2015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pecification for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land renovation project in hubeiprovince2015-07-31发布2015-11-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1)4工程量清单编制 (4)5工程量清单计价 (5)6工程计价表格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16)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总说明 (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汇总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 (23)附录F(资料性附录)其他项目计价表 (26)附录G(资料性附录)工程量申请(核准)表 (35)附录H(资料性附录)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6)附录I(资料性附录)土地整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40)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整治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6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襄阳华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新华、帅文强、颜永红、吴鹏、原国华、刘强、宫丽莉、杨帆、链子康、任寒俊、董明旺、李明洋、曾亮、金幼君、徐术坤、韩阳昱、谢萍慧、曾英莉。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术语及定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价及工程计价表格。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建设过程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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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0年10月29日~11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经济法制处 邮 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hbfzclm@126.com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等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摸清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科学可行的规划设计,并将规划设计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村公路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等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与自然条件的实际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三)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五)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重大变更,由原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类型划分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工程管护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法人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五)土地整治资金使用与进度安排; (六)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尽量安排在农闲期进行,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压占。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九条 整治后的土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土地整治标准等违反合同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派驻代表,依法对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 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