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高度知名度、较大影响力且被广泛认可的商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驰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及个人的驰名商标保护。
第二章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第四条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保护标准,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驰名商标专有权益,涉及以下方面:(一)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二)禁止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禁止商业宣传、广告等行为中使用驰名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四)禁止将驰名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服务名称;(五)禁止其他损害驰名商标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第五条驰名商标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合理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审查,避免驰名商标被不法分子抢注。
第八条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合法维权。
第九条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驰名商标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网络监测公司等途径,加强网络监测和维权。
第四章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恢复商誉、消除影响等。
第十一条侵权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五章结语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8月23日颁布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民族工业精华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
驰名商标如何产生、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享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不仅成为我国企业界、消费者及立法者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谈判争论的焦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下称《Trips》第16条),1993年12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1993年10月修订的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卡塔赫那协定》、1993年12月《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等世界性和地区性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有所涉及。
部分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为我国在该问题的认识及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商标法》及《暂行规定》在某些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实践上不易理解和把握,故本文拟就驰名商标及相关称谓、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等问题作一些浅显探讨。
一、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名牌等称谓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意义和作用。
但相当多的企业和消费者对于在商品竞争中具有质量保证和良好信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知名度的商标如何称谓无所适从,故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周知商标、盛誉商标、世界性商标等称谓。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
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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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一、禁止注册的特别规定1、《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意一点:第1款与第2款有区别:第1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而第2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要求已经在中国注册。
因此第1款只能禁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和使用;而第2款则可以延及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05-3-60)二、撤销注册的特别规定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法律敎育网2、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而且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而对于非驰名商标,则需要受5年的限制。
三、禁止作为商号登记或使用的特别规定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下)(一)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下)(一)五、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商标所有人申请或商标局主动认定。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与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2、认定。
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公告。
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驰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某个商标如果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三年内发生纠纷或侵权,不需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要有特殊法律保护;如果该商标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发生问题,如侵权或纠纷,商标所有人还应重新提出认定其商标驰名的申请,由商标局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才能享有特殊保护。
这就意味着:未经认定的商标并非不驰名,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并非永远驰名。
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恒久的驰名商标意识,不但要创驰名,还要永保驰名。
六、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暂行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
这些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二)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法律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保护驰名商标规定
保护驰名商标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下: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就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摘要 : 目前我 国驰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 护 方 面 已经 初 步做 到 有 法可 依, 但 由于 《 标 法》 对驰 名 商标 的规 定 商
过 于 简单, 特 别是 未注 册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不 能 与 《巴黎公 约》 的最低 要 求 相 符, 易使人 产 生误 解 , 对 驰 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处 罚问题 , 对 驰名 商标 的犯 罪 问题 等规 定得 太 笼统 或没 有规 定。 这都 有 待 于今 后 的 立
尤为 重 要。
二、驰名商标 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 国 , 已有越 来 越 多 的人 认 识 到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意义 和作 用 。但其 名称 却 各种 各 样 , 有 知 名 商 标 、 周 知商 标 、名牌 等 等 。但 严 格地 说 , 驰 名商 标 才 是 一 个
收 稿 日期 : 2 0l J 一 0 —2 J 8
法 律概 念 ,也 是许 多国 际组 织 和世 界各 国 所公 认 的 一 个概 念 。但 其 具体 含 义却 认 识 不 一 致 ,但在 大 体 上 都 认 为驰 名商 标 是公 众 知 悉 的, 有 较 高市 场 占有 率, 有 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给 其 定 义 为 “ 暂 名 商标 是 指在 市 场上 享 有 较 高声 誉 , 并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注 册商 标 ” 从 其 基 本 规 定 , 结 合 修 改 后 的 《 。 商 标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者认 为 驰 名商 标 应 有 以下 特征 : 笔 ( ) 驰 名商 标 经长 期 使 用 ,为 相关公众 熟知 。驰 一 名 商标 经一 定 期 限 的公 开 使 用 ,逐 渐 扩 大 市 场 影 响 , 为 公众 认 识 和 了解 。这 里 的 “ 众 ”不 可 能 是 所 有 消 公 费 者 ,而 只 能 是 “ 关 公 众 ” 相 。但 何 为 “ 关 公 众 ” 相 , 法律并未规定,但 至少应注 意以下 几点: 1 .相 关 公 众 是 与有 关驰 名 商标 所 使 用 的商 品 或服 务 有 正常 联 系, 即 同类 商 品或 服 务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或 相 应 的 消费者 , 而 不可 能 是 一 般 消费 者 ; 2 .相 关 公 众 不 绝 对 以人 口 的数 量 和 特 定 比例 为 标 准 ; 3 、相 关 公 众 可 以是 通 过 宣传 广 告 等促 销 手段 而 获得 知 晓 , 不一 定 是 通 过 注 册 或 实 际使 用而 获 得知 晓 。 ( )驰 名 商 标 代 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优 异 ,市 二 场 上 享 有 良好 信誉 。市场 作 为 综 合 检验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一面 镜子 ,指导 并 促使 企 业 按 照 市场 需 要 , 不 断 进 行组 织 调整 ,开 发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生 产 新 的 更 好 的 更便 宜 的产 品 ,在 质 量 和数 量 上 满 足需 要 , 在 花 色 和 品种 上 满足 消 费 者选择 ,企 业 及其 产 品 不断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其 驰 名 商标 代 表 的商 品 或服 务 必 然是 优 质 产 品 或服 务 ,为 公众 信 赖 和 喜爱 , 拥 有 良好 的社 会 评价 。 ( )驰 名 商标 享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 在 一 定 范 三 围 内享 有较 高 的知 名 度 。驰 名 商标 的影 响 范 围 , 主 要 是 指 一 定地 域范 围内 的 相关 公 众之 间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 为经 营 者或 消费 者 购 买商 品 或 接 受服 务 时 , 在 同 类 品 牌 或 同行 服 务 中首 选对 象 或 主 要选 择 对 象 。 ( 四) 驰 名商 标 是 经 本 国 主 营 机 关 认 定 其 为 驰 名 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第 四 条规 定 “ 暂 请求 保 护 驰 名 商 标权 益 的 ,应 当向 国家 工 商局 商 标局 提 出认 定 驰 名 商标。 ”上 述 规 定 包括 两层 含 义 : 1 .当 商 标 所 有人 认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课件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 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 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 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 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 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 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审查。
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 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保护的历程
2001年6月制定和公布域名司法解释 2002年10月制定和公布商标司法解释 2006年11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
驰名商标的概念
《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 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 晓程度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一、单项选择题1.《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判定。
A.主管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审判机关2.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是()。
A.国家商标局B.商标评审委员会C.国家知识产权局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我国在()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A.1984年B.1992年C.1985年D.1996年5.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WT0框架下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
A.《知识产权协议》B.《马德里协定》C.《世界版权公约》D.《专利合作条约》7.下列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A.一个商标能否构成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概由该国公众决定B.一个商标能否构成驰名商标与该商标所代表商品的价格有关C.只要该商标商品销量最大,该商标就是驰名商标D.一个商标能否成为驰名商标,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8.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
A.对该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B.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C.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D.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E.将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公约有()。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巴黎公约》E.《伯尔尼公约》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注册商标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必须是注册商标三、简答题1.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