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侵占罪之对象的探讨

浅析侵占罪之对象[摘要]:侵占罪是新刑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它是财产犯罪中最具特色的罪名。
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诉讼程序的启动、进展均取决于“告诉人”。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进了一步。
正确认定侵占罪,首先要解决侵占罪的对象问题,它是侵占罪构成与否的首要条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侵占罪的研究较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实践界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也存在不少分歧。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关键词]:侵占罪;条件;对象一、对象的概述(一)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人或物,它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是犯罪直接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中具体的人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的主体。
在存在有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他人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作用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二)特点侵占罪的对象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侵占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来说,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侵占罪中,《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为本罪的特定对象,犯罪对象成为构成侵占罪的必要要件。
由此可见,在刑法限定上述三类对象为侵占罪对象的前提下,是否具备定的特殊对象,直接关系到对侵占罪的正确定性,更确切地说,是否具备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他人的遗弃物、漂流物,就不能构成犯罪。
从刑法第270条第1、2款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就行为人(持有人而言,均是“他人财物”。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罪名之解析

称 为“ 迫组 织 残疾 人 、 童 乞讨 罪 ”] 强 儿 口 。综 合 学 者 们 的 观 点 , 要 存 在 三点 争 议 : 罪 犯 罪 客 观方 面 的 主 要 特 主 本
征是 “ 迫 ” 是 “ 织 ”抑 或是 “ 迫组 织 ” 本 罪 的行 强 还 组 , 强 ?
体 人 身 权 利 的 严 重 行 为 。其 中 , 用 残 疾 人 的 身 体 残 利 疾 和 儿 童 的 弱 小 来 博 得 人 们 的 同 情 , 其 组 织 进 行 乞 将
讨 , 是 严 重 损 害 残 疾 人 、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 诱 发 新 更 儿 并 的 犯 罪 。 因 此 ,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残 疾 人 、 童 为 工 具 的 依 儿
然 不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地 位 ,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 残 但 疾人 、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保 护 , 供 了 新 的 法 律 武 未 提 器 , 其罪 名 的 确 定 , 疑 是 实 践 中认 识 和 理 解 本 罪 、 而 无
区别 本 罪 与 他罪 的前 提 。
第 8卷 第 1 0期 21 0 0年 l O月
淮 海 工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学术论坛 )
J u n l fHu i a I s iu e o c n l g ( c d mi F r m, o i ce c dt n o r a ah i n tt t fTe h o o y A a e c o u S ca S in eE i o ) o l i
Vo . No 1 18 .0
Oc .2 1 t 00
DOI 1 . 9 9 j i n 1 0 - 4 9 2 1 . 0 0 2 : 0 3 6 /.s . 0 83 9 . 0 0 1 . 1 s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m N0.78)《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孟庆华,史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改了受贿罪,但罪名仍定为受贿罪,极不妥当。
重新界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两罪名,则存在着主体不适合的问题。
而界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其适用范围过大,容易在认识上造成混淆。
根据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唯有界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才比较适宜。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受贿罪;影响力交易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041一03《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学界对本条罪名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影响力交易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几种罪名。
笔者赞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而认为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等几种罪名不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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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罪名大全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
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结合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八个刑法修正案,我国刑法罪名已达452个,请律师同仁们烂熟于心,勿犯常识性错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 条第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 条第2 款)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 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1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2 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1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 条第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 条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1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 条第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2 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8.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0.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1.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22.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42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24.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25.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42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2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28.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29.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30.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31.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32.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43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43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35.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436.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刘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5)003【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罪;明知;上游犯罪【作者】刘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赃物犯罪以及相关的洗钱犯罪①不但在涉案人数上剧增,而且在犯罪方式、活动空间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在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法经历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犯罪构成中诸多要素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比如关于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行为方式的范围问题。
本文结合新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出新的分析,以期能带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趋向统一和更加深化。
认识上的统一反过来又将从观念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实践做法。
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没作出特殊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成立此罪。
但是,对于本犯(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尽统一。
大多数学者基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认为,本犯的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行为与其之前的犯罪是一体的,是上游犯罪的当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为对象的犯罪主体。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48决策探索2020.7下行政与法 文/赵子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一、结果犯的犯罪类型认定一种观点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只要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规定存在上述行为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明显属于结果犯”。
但是,司法解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入罪类型就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这三种‘行为犯’。
‘结果犯’数量很少”。
即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
于是,刑事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要解决这个冲突无非两种途径:一是司法解释删除关于行为犯的规定,把污染环境罪重新界定为结果犯;二是再次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
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宜采取后一种立法方式。
该观点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将该罪的损害结果限制在了人类本身,而忽略了环境遭到污染的事实情况。
第二,认为行为犯只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不需要发生相应的损害结果,结果犯则不仅要求有行为还必须有相应的结果。
首先,从以人类中心的生态学法益理论来看,将排污行为对于环境的损害排除在该罪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
随着该罪所记载和涉及的危险物质进入自然环境中,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并且该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并不像这种说法中的损害结果那样具有时间间隔性。
同时,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符合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其次,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定义来看,该观点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进行一定的行为而不要求一定的结果的看法是存在疑问的。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取消,罪行行为以论处,本文由在本文就2018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权益!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者:安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2009年2月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文即先对该新罪进行文义解读后,预测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传销直销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30-03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便是目前普遍被法学界及司法界称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今,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法理解释基本集中在该罪名的学理命名及文义解释上。
刑法学界及司法界的主流意见认为:(1)《刑法修正案(七)》(下文简称“刑七”)第4条其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而不包括“积极参加”、“参加”等行为。
(2)“组织、领导”行为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者其他。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都是对传销活动的界定。
(3)当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的所有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不存在合法的传销,因此对“传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一词进行限定,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
367
刑法第369条
368
刑法第369条第2款
369
刑法第370条第1款
370
刑法第370条第2款
371
刑法第371条第1款
372
刑法第371条第2款
373
刑法第372条
374
刑法第373条
375
刑法第373条
376
刑法第374条
377
刑法第375条第1款
378
刑法第375条第1款
63
刑法第139条
64
刑法第139条之一
(108)
(9)
65
刑法第140条
66
刑法第141条
67
刑法第142条
68
刑法第143条
69
刑法第144条
70
刑法第145条
71
刑法第146条
72
刑法第147条
73
刑法第148条
(10)
74
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
同上
76
同上
77
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
同上
79
172
刑法第230条
(42)
173
刑法第232条
174
刑法第233条
175
刑法第234条
176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177
刑法第235条
178
刑法第236条
179
刑法第237条第1款
180
刑法第237条第3款
181
刑法第238条
182
刑法第239条
183
刑法第240条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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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
度概括。确立罪名,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 问题 ,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着刑法 理论 研究 的严肃性和 科学 性。①事实上,97年修
订后的刑法在 内容 上较79年刑法大为扩充,尤其是在刑法分则部
分更是如此。相应地,刑法的罪名也大副度增加。在此情况下,罪名
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
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一直呼吁罪名的立法化,但在刑法修订过
程当中,立法机关仍然未采纳此建议。确立罪名的工作 自然 而然地
再一次交给了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的司法解释
将97年刑法的罪名确定为413个。那么,这413个罪名与修订前刑
法的相关罪名有何联系与区别呢?这不仅仅是纯粹的刑法理论问题,
而是直接与刑法司法实践紧密相关。例如,同样一个罪名,在97年
刑法与79年刑法中,其内容是否一致,新刑法新增罪名是否有溯及
力以及“口袋罪”分解以后所产生的罪名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等等。据
此,本文将就新刑法中的罪名作一番粗浅的类型 分析 ,以期抛砖引
玉。
一、 罪名的第一层次分类:传统罪名与新罪名
这是根据两部刑法典(即79年刑法与97年刑法)之间的比较所
作的第一层次的分类,也是新刑法罪名的基础性分类。所谓传统罪名
是指79年刑法与97年刑法都确立的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故意
杀人罪、强奸罪等等。所谓新罪名是指在79年刑法中没有确立,但
在97年刑法中予以确立的罪名。如97年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司、 企业 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等,这些都是79年刑法所没有的罪名,故称
之为新罪名。
二、罪名的第二层次分类
(一)、第二层次分类之一:对传统罪名的分类 虽然传统罪名是
指前后两部刑法都规定的罪名,但根据其所涵盖的内容,可以把传统
罪名分为以下三种:
1、完全保留的传统罪名:即罪名本身及其所概括的具体犯罪的
本质特征均未发生任何的变化。如故意杀人罪,79年刑法第132条
与97年刑法第232条都确立了此罪名,且二者所反映的内容及其本
质特征完全一致。同样的罪名还有如放火罪(79年刑法第105条、
97年刑法第114条)、故意伤害罪(79年刑法第134条、 97年刑法
第234条)、强奸罪(79年刑法第139条第1款、 97年刑法第236
条第1款)、重婚罪(79年刑法第180条、 97年刑法第258条)、盗
窃罪(79年刑法第151条 、97年刑法第264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 交通 秩序罪(79年刑法第159条、 97年刑法第291条)等
等。
2、修正的传统罪名:即罪名有所变化,但其所反映的具体犯罪
的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化。如97年刑法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
79年刑法第133条的过失杀人罪,其罪名虽殊,但其实质内容是一
致的。“过失杀人”中的“杀人”两字隐含着故意的心理态度,不能确切
地反映本罪的主观特征,容易引起误解。而“过失致人死亡”则较好地
解决了这一矛盾,因而也更科学、更准确。
3、非完全保留的传统罪名:即97年刑法与79年刑法所规定的
罪名虽然一致或者基本一致,但其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这里存在
四种情况:
第一、主体的变化。如79年刑法第158条与97年刑法第290
条都是聚众扰乱 社会 秩序罪,但前者较后者的主体为窄。前者仅限
于“首要分子”,而后者则不仅包括“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积极参加
的”。又如79年刑法第147条与97年刑法第251条都有侵犯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罪的规定,但前者较后者的主体为宽。前者是“国家工作
人员”,而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对象的变化。如97年刑法第276条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与
79年刑法第125条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应该说这二者的罪名基本是
一致的,而事实上前者也正是根据后者 发展 而来。但二者在对象上
明显有别,后者仅限于集体生产,而前者则不限于此。
第三、行为方式的变化。97年刑法第110条与79年刑法第97
条都是间谍罪,然而在79年刑法中“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是反革
命破坏罪的客观行为之一,不是间谍罪的内容,而97年刑法中取消
了反革命破坏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则成为间谍罪的客观行为
之一 。
第四、多个因素的变化。即主体、对象或行为方式有多项发生变
化。如97年刑法第279年刑法条与79年刑法第157条都是妨害公务
罪,但二者在对象及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79年刑法中规定的对象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是“暴力、威胁 方法 ”;而在97
年刑法中规定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
人员”,且行为方式不限于“暴力、威胁”(指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需要指出
的是,这里我们所说的罪名有关内容的变化,并不包括法定刑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