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委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宁建[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宁建(城)发〔2010〕16号)各市、县建设局、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房管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管局:为了加快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7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系统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但由于部分市、县没有制定相应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供热计量改革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地、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热作为一种可计量的商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价格,变按面积收费为按用热量收费,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14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质检部门在供热计量改革中的相关职能,全面做好计量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14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计量问题,确保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环节的计量监管,尤其是要加强热量表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热量表的型式批准工作,委托经总局授权的热量表型式评价实验室进行型式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热量表不得予以型式批准。
二是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热量表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对不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的企业,不得发放制造许可证。
三是加强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后续监管。
重点监督热量表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
四是组织开展辖区内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基本状况的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热量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进行整顿,强化对热量表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经销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经销环节的计量监管。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采暖地区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应抓紧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行推开”的指示,现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四)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
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 ) 阳 能光 电产 品生产企 业与 建筑 项 目等业 主 三 太
单位 签署 的 中标 协议 ;
( 其他 需要 提供 的材 料 。 四)
第 八条 申请补 助 资金 单 位 的 申请 材 料 按 照属 地 原则 , 当地财 政 、 设 部 门审核 后 , 省 级 财 政 、 经 建 报 建设 部 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 、 建设部 门对 申请补 助资金单位 的 申请 材料 进行 汇 总和 核查 , 于每年 的 4月 3 并 0日、
建 城 [0 0 2 114号 1
北京 市 、 天津 市 、 = 省 、 河{ 匕 山西 省 、 内蒙 古 自治 区、 宁 辽 省 、 林省 、 吉 黑龙 江 省 、 山东省 、 南 省 、 河 陕西 省 、 肃 甘 省、 海省、 青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 疆维 吾尔 自治 区及 新 新
与节 能改造 同步 , 热计 量装 置 安装 与供 热计 量收 费 供
户 计量 收费 的要求 。 ( 保质保 量完 成既 有居住 建筑 供热 计量 及节 能 三) 改造 工 作 。 要将 既有居 住建 筑供热 计量及 节 能改造 与
老 旧小 区环 境 改造通 盘考 虑 , 进行 综合 改造 。对 已完 成 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及 节 能改 造 的 项 目要 及 时 后 , 同建设 部 门及 时将 资金落 实 到具体 项 目。 会 第十 二条 示范项 目完成后 , 政 部根据 示 范项 财
实现 按 用热 量 计 价 收 费 。各 地 价格 主 管 部 门要 依 据 《 城市 供热 价格 管 理暂行 办 法》 按照 供热 计量 工作 实 ,
1 . 5亿多 吨标煤 , 占北 方地 区建 筑 能耗 5%以上 , 0 大大 高 于 同等 气候 条件 下发 达 国家 水平 , 费严 重 。为 贯 浪 彻执 行 《 约 能源法》 《 节 和 民用建 筑节 能条 例》 进 一步 , 深化 城 镇供 热 体 制 改革 , 进 供 热 计量 改革 , 进 建 推 促 筑 节 能, 现提 出如 下意 见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fd80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a.png)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提高城市供热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的各项部署,配套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积极稳妥地开展供热计量工作,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长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改造35%的目标。
其中,2008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要达到100万平方米。
(三)逐步扩大按热量收费规模,2008年按热量收费面积要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
三、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供热计量工作。
市房地局负责落实本方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新建、既有建筑工程改造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市建委主要负责按国家、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新建建筑工程严格把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热计量设备的检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投资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供热计量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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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委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
为准确计量供热用量,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城乡管委决定对
供热计量进行改革,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1. 实现供热计量形式、手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提高供热计
量准确性和效率。
2.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供热计量体系,促进城市供热市场化发展。
3. 提高供热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统一。
二、改革内容
(一)计量方式改革
采用电子热表或智能远传表等先进计量设备,替换传统机械热表,提高计量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针对多种供热方式,制定不
同的计量方式和标准,以保证供热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计量管理改革
建立供热计量信息中心,通过计量设备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建
立供热计量数据中心,实现对热量计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
据分析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建立供热计量管理制度,规范供热计量管理行为,完善计量标准、计量方法、计量设备的规模适度,确保供热计量操作规范、正确、及时。
(三)计量市场化改革
在保障供热计量公平、合理、准确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市场化改革。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热计量服务提供商;鼓励市场竞争,提高供热计量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并逐步实现热能计量收费的市场化。
三、改革步骤
(一)前期准备
确定改革范围,明确改革目标和内容,组建专门工作组织,制定改革计划、工作方案以及科学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改革试点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供热企业,对试点单位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管理培训,完善计量设施、建立计量管理体系,进行试点改革。
(三)推广全面实行
在试点中形成的成熟模式和成功经验基础上,推广全面实行,做好调查研究、改革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和改革落实等工作。
四、改革效益
(一)提高供热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实现供热计量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二)提高供热管理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浪费,降低供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能源节约和减排,提高节能环保效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之,本次供热计量改革是推进城市供热市场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明确目标、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创新管理的基础上,本次改革将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