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乌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为了保障全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牧区和广大农牧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供水工程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制镇、乡集镇、农村、牧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包括嘎查,下同)或自然村(包括浩特,下同)供水工程以及农村牧区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条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高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第三条各旗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供水量大小,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跨乡镇或有工业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内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在2022年—2024年两个供热期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试点城市,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为重点,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智能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二、工作任务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
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一、供热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供热期间内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其他应用单位所使用的热源供热系统收费。
二、供热费用的计算
1、收费标准
供热费用根据实际热量而定,收取面积单价优惠收费。
根据政府部门
规定,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的标准如下:
供热期间内:半年内(6月份~11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
0.4元;半年后(12月份~5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0.3元。
2、计量方式
采用自动供热计量系统,把热量按照台面积计算热价,实行热价核算,对热量进行收取。
三、供热收费的管理
1、收费方式
所有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在使用供热系统时,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于热源供热站交纳供热押金,并于供热期结束后按
照实际售价支付供热费。
2、收费计算
供热费用按照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清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每月供热费用按照本月实际消费的热量计算:收费标准×月度平均热量。
3、缴费方式
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汇款等支付供热费用。
四、其他事项
1、供热收费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乌政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14〕5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7日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城镇燃气的规范管理,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城镇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燃气设施,燃气作为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气层)、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二条依据《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城镇燃气经营由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集宁区城镇范围内燃气的特许经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特许经营。
第三条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或旗县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燃气特许经营许可部门经过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确定。
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确定后,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燃气特许经营许可部门与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热系统的计量管理,提高供热效率,保障居民用热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系统中热量计量的管理工作,包括热力计量仪表的安装、使用、维护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设施的管理,确保热力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热力计量设施安装管理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合格的热力计量设施,并在供热系统中合理布置。
第六条热力计量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设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热力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监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设施台账,记录设施的安装位置、型号、编号等信息,确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设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热力计量数据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管理系统,对计量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报送制度,向相关部门和用户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数据的监测和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数据。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公示制度,向用户公示计量数据和计费标准,确保用户权益受到保护。
第四章热力计量审核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审核制度,对热力计量设施和数据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审核结果的跟踪和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2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供热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供热收费相关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本单位对供热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供热基础费、公共供热费、个人供热费等。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公平合理原则,合理反映热力企业的成本和其他相关因素,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收费程序1. 供热收费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热力的数量和期间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2. 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并保存缴费凭证以作备案。
四、收费通知1. 热力企业应提前向居民发放供热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2. 居民应及时核对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热力企业提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五、收费方式1.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支付、银行代扣、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
2. 收费方式应符合便民、高效、安全、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少居民的经济负担。
六、收费管理1. 热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收费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收费工作的准确、高效执行。
3. 收费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七、收费监督1. 收费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供热收费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2. 居民也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邮件等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八、违约处理1. 如居民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热力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停供热服务、加收滞纳金等。
2. 违约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范本,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在内蒙古这些地区,冬天的时候⾮常的寒冷,这些地区⼀般都是⽤的地暖进⾏供热的,这个供热是需要收取费⽤的,那么具体的收取标准是如何等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1、凡居住在授时中⼼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2、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每⽉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计算。
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每采暖季300元。
3、住户的建筑⾯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积为准。
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积确定。
授时部住户的建筑⾯积按契约中规定的⾯积为准。
⼆、供热费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城市)进⼊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定费⽤。
是主要⽤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员、房屋等⼀切的相关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内蒙古地区的收费标准,这种情况是按照每平⽶每个⽉2块5进⾏计算,如果是集体宿舍的话,每⼈就是300块钱的收取标准,这个算来的话,还是⽐⼀般的居民要划算⼀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国有企业供暖设施的改善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已逐渐成为国有企业供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制度,保障供暖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供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特将《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二、计量与收费1.计量(1)供暖费计量方式采用户表合表的方式进行计量,其中户表计量的使用单位热量及天然气热值按照国家热计量规范计量;合表计量的则采用流量集中计量、热量集中计量两种方式,具体计量方法及标准应科学、合理、公正。
(2)计量设备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计量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校准,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应按规定进行,不得有漏检、泄漏现象,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3)计量数据记录供暖计量系统应定期采集、统计计量数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档保存。
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并可供用户查阅。
供暖计量单位应根据上一计量周期的升数、度数等数据确定本计量周期的计费标准,确保计量标准的公平合理。
2.收费(1)费用项目划分国有企业供暖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费、供热设备维护费、能耗费等。
按照项目划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用户权益。
(2)收费方式国有企业供暖费用分预付与后付两种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预付方式下,供暖企业应在每个供暖季节开始前发放供暖费通知,并按照通知收取供暖费用,确保客户预缴供暖费用后实现正常供暖;后付方式下,供暖公司应在供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供暖费用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每个供暖季节。
(3)费用标准供暖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供暖费用的调整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确保用户利益。
三、收费收入管理1.收入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费应按规定收入划入供暖费专户进行管理,资金不得私占、挪用和滞留。
2.账务处理供暖费收入和支出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目清晰、真实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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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全市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建立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为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热量核定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
出台的热量核定办法。
第二章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供热计量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30%确定,计量热价根据现行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等指标测算确定。
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现行面积热价×30%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热用户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GJ/㎡)
第三章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
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
第八条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超收热费退还用热户。
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第九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第十条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费,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第四章热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按热用户全额热费金额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新闻舆论宣传,鼓励群众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待计费条件成熟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十九条试行期后市发改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