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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供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

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

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认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认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
认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1.15
•【字号】大发改价格字[2008]19号
•【施行日期】200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认供暖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价格字[2008]19号)
大连龙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对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收取供暖费的请示》收悉。

经调查并经大连新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确认,你公司今冬联网供暖的高新园区黄浦路544#、546#、548#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部分楼层为复式住宅,复式住宅下层为赠送面积部分。

经研究,对赠送面积的复式住宅其供暖费收取标准确定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标明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3元计收供暖费。

二、未计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面积部分由于其室内;争高在2.2米以下,因此其供暖收费标准按房地产测绘单位认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60%收费。

三、在这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证没办下来之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待产权证正式发放后,以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已收取的供暖费实施多退少补。

四、本批复自这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供暖日起执行。

你公司按本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在2008年2月20日之前不得征收相关住户的取暖费滞纳金。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连取暖费多少钱一平

大连取暖费多少钱一平

大连取暖费多少钱一平
大连取暖费用:
1、中央供暖系统:
对于每平方米的供暖,每个季度收取政府时令调整的中央供暖热价,
一般约为0.14元/㎡·季度;同时需要支付管理费约为2元/㎡·季度,另
外支付电费、水费一般为按照用量支付。

2、市政采暖系统:
大连市政供暖系统主要采用市政抽水泵站发供暖,供暖热价为0.14元/㎡·季度,管理费为2元/㎡·季度,电费、水费根据用量收取。

3、物业管理收取费用:
一般物业管理会收取3元/㎡·季度的管理费,另外还会收取电费、水费
按照实际用量收取。

4、个人取暖费用:
如果采用个人取暖方式,油料成本大约为0.30元/度,同时需要支付维
护费用。

总结:
从以上可以看出,大连取暖费用一般以中央供暖系统的供暖价格为主,
中央供暖系统每平方米收取政府时令调整的中央热价,一般约为0.14元/㎡·季度;同时需要支付管理费约为2元/㎡·季度,另外支付电费、水费一般为按照实际用量支付,如果选择个人取暖方式,油料成本大约为0.30元/度,同时需要缴纳维护费用和电费、水费等。

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是市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气温的逐渐下降,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取暖费的合理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连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使用的取暖面积来确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大连市将取暖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收费,另一部分是按照实际使用的取暖面积进行计费。

固定收费是指每个用户每年需要支付的基本费用,而按照实际使用的取暖面积进行计费则是根据用户实际的取暖需求来确定费用的多少。

这样的收费方式既能保障基本费用的收取,又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更加合理。

其次,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居民类型和使用情况,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对于一般居民家庭,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取暖面积来确定的,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居民,比如低保户、特困家庭等,大连市还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其取暖费进行了适当的减免或补贴。

这样的细化和分类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取暖需求,也更加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另外,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还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大连市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以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同时也促进取暖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样的动态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原则。

总的来说,大连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科学的,能够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也能够促进取暖资源的合理利用。

市民们在缴纳取暖费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同时也应该合理使用取暖资源,做到节约用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取暖资源,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需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的供热工程,相关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5号)
15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新建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实行两年保修期,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系统调试,保证供热质量。保修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
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采暖费缴费标准

大连采暖费缴费标准

⼤连采暖费缴费标准
对于⼤连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26元/每平⽅⽶;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31元/每平⽅⽶;
注意:
1、居民住宅与⾮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性质为准。

2、供暖⾯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积为准。

对未列⼊房屋所有权证的⾯积(赠送⾯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供暖费交费期限⾃每年5⽉15⽇起⾄11⽉4⽇⽌,供暖期为每年的11⽉5⽇起⾄次年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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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摘录)

大连市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摘录)

大连市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摘录)前言住宅采暖系统在我市实行分户计量已有一年时间,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市建委的要求,市供热办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在总结本市和外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定,并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专家会审。

但由于在我国住宅采暖系统中实行分户计量毕竟是供热工程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且其本身还在发展中,所以本规定难免有不符合实际之处,为使这项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本规定主编单位: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本规定参编单位: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马家滋、郑官振、张泽远、金海勇参加本规定编审人员:丛敏、叶金华、张永泉、陈永昌、陈连生、刘昌盛、孙冬梅1 设计1.1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1.1 设计说明与图例(1)设计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i 热源,采用的热媒及其参数,采暖热指标;ii 采暖系统形式,各系统的循环流量及阻力;iii 散热器的种类、工作压力及数量;iv 采用的管材、连接方法及敷设方式;v 使用的阀门种类及工作压力vi 散热器、管道、支架等防腐措施;vii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部位、采用的保温材料、比重、保温层厚度及具体做法;viii 管道支架间距;ix 系统试压与清洗要求;x 热力入口装置和入户装置图(可以采用通用图);xi 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验收规范名称。

(2)图例:画出本设计中采用的图例或给出通用图例1.1.2 平面图平面图应包括首层、标准层及顶层平面图。

如果首层、标准层及顶层布置一样时,可以只出一层平面图,分别表示散热器数量即可。

如果布置不同应分别画出平面图。

平面图中应表示散热器安装位置及数量,供回水管道位置和管径,固定支架和补偿器位置,供回水主立管编号,自动排气阀位置,热力入口位置及编号(用R1,R2 ……R n表示),各供回水主立管位置(包括管道井、进户箱位置),并画出指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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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热须预交费多退少不补
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5月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初开始实施,此办法有效期为2年。

根据该办法,本市供热计量收费采取“两部制热价”,即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

截至目前,市内已有个别住宅区安装了热量表,各区市县的居民住宅从今年起有望陆续安装供热量表。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单位)按照用热量向用户计收热费时应当遵守此办法。

供热费先预交后结算多退少不补
实施供热计量后,室内温度由用热户自行设定。

室温无法达到规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单位)与用热户共同管理,并负责数据的采集,建立供热计量运行管理技术档案、供热计量电子管理档案。

供热企业(单位)根据用热户实际用热量进行收费。

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计算收取的热费时,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收取的热费时,向用户退还两者的差额部分。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热户应当在每年11月4日前,按现行面积供热费价格标准向供热企业(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费。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5日前,将用热户在本供热期内的用热表读数及收费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用热户。

用热户如有异议,双方在10日内进行复核。

热量表故障期间按建筑面积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经当地供热企业(单位)同意后,由供热企业(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用热户热量表发生故障时,供热企业(单位)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在热量结算时,如果用热户的热量表发生损坏,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计量表读数计费。

中途停供基本热费不退
供热前,用热户可以向供热企业(单位)申请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供热期间申请停止供热的,基本热费不退,计量热费按实际热量计算收取。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热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在与用热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热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对热量表准确性有异议可申请检定
供热计量的热费抄表计算由供热企业(单位)或者委托能源中介服务机构完成。

用热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检定费用先由用热户垫付。

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不合格,检定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承担。

记者黄凤桐
供热计量收费计算办法
供热计量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指用热户按基本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

供热面积×28元/平方米×30%
基本热费为现行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的30%
计量热费:指用热户按计量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

实际用量×0.19元/Kwh
计量热价为0.19元/Kwh供热计量收费标准随政府物价部门热价调整而调整。

计量供热得符合啥条件
●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者超过50%;
●供热系统设计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供热系统设施完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供热企业(单位)与用热户签订《供热计量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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