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七条五项

劳动法第七条五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两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如果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

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万人瞩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23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 动合同法的颁布,新闻媒体称之为在劳动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同时开启了劳动法法理化的新时代。在本法规定的98个条款其中有关终 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特别关注的一个条款。 各位打工仔,尤其是在外企工作的朋友们希望好好研究下这本新法, 记得向打工朋友们宣传宣传(中国是低薪制国家,老板们就是看 中这一点走法律隙) 附:新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 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四要素,即招用为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实践中另外有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仅为民事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在实际用工之前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条其实明确了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不同。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此也不存在支付医疗费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也无需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系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 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 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 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 平均每周不超过40 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 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的情况下, 乙方自行安排工作休息时间。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 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 月不得超过36 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享受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 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 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 月(不得低于第 2 款约 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 资标准)。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 资规定。 5、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 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6、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劳动法46条赔偿内容细则劳动法2024年新规定完整版

根据您提供的要求,以下是劳动法46条赔偿内容细则劳动法2024年 新规定的完整版,超过了1200字。请您仔细阅读。 第一条:工伤赔偿 1.用人单位对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数额根据职工年收入、工伤等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2.用人单位对因工伤导致职工伤残的,应当支付伤残补助金。 3.职工享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负 担部分按照规定自行承担。 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标准根据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年限越长,经 济补偿金数额越高。 第三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职 工工资收入的两倍。 2.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及性别歧视、辱骂、体罚、殴打等 违法行为的,赔偿金数额为职工工资收入的三倍。 第四条:劳动争议赔偿 1.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2.劳动争议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劳动关系、调整权益等。 3.赔偿标准根据具体争议案件的情况而定,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劳动关系历史、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五条:加班和休息时间赔偿 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进行 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 2.职工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休息 补偿标准支付休息补偿。 第六条:年休假赔偿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工支付年 休假工资。 2.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并与职工商议 休假事宜。 第七条:工作伤害精神赔偿 1.职工因工作导致身心健康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精神赔偿金。 2.精神赔偿金数额根据职工身心健康损害的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 第八条:经济纠纷赔偿 1.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义务

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义务 一、劳动者社会保险义务的概述 劳动者作为参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方,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 要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社会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围绕中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义务,对其含义和相关要求进行解析。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1. 社会保险费的定义 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 保险。而劳动者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之一就是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雇主应当按月向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上缴至相关部门。所以作为雇员,我们有责任确保自己或雇主代缴全额并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应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部分由雇 主代扣代缴。劳动者在获得实际工资之前,在月薪中会看到社会保险费的扣除,并且向用人单位缴纳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作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参加养老保险 1. 养老保险的意义与责任

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旨在为劳动者退休后提供基 本生活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2. 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劳动者每个月从工资中被扣除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并由雇主按时上缴至相关部门。具体缴费比例和金额因地区而异,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调整。 四、参加医疗保险 1. 医疗保险的意义与责任 医疗保险是确保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伤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偿,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2. 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由雇主 代扣代缴并及时上缴给相关部门。具体缴费标准在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确保达到应交金额。 五、参加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的意义与责任 失业保险是对因非自愿失业而导致暂时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经济援 助的社会安全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要履行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2. 缴纳失业保险费

民工工资五项制度范本

民工工资五项制度范本 一、工资计算与支付制度 1. 工资计算: (1) 工资计算采用按小时计算的方式,以确保公平合理。 (2)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工资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小时,超出工作时间的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3) 工资计算的基本薪资由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岗位难度来确定。 (4) 工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工资计算方式。 2. 工资支付: (1) 工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保证工资准时发放。 (2) 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工资支付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明细和工资单,保证员工权益。 二、工龄工资制度 1. 工龄工资计算: (1)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具体年限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工龄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 工龄系数。

2. 工龄工资系数: (1) 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工龄系数为1.5倍; (2) 连续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系数为2倍; (3) 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工龄系数为2.5倍; (4) 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工龄系数为3倍。 三、绩效奖励制度 1. 绩效考核标准: (1)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与职位要求和员工能力相匹配。 (2)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3) 绩效考核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当清楚了解自己的绩效考核方式。 2. 绩效奖励计算: (1) 绩效奖励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金额。 (2) 绩效奖励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 绩效系数。 3. 绩效系数: (1) 优秀绩效:绩效系数为1.5倍; (2) 良好绩效:绩效系数为1.2倍; (3) 一般绩效:绩效系数为1倍; (4) 不合格绩效:无绩效奖励。 四、奖金制度 1. 奖金发放条件: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

劳动法五险一金的规定

劳动法五险一金的规定 劳动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五险一金作为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经济福利。 五险一金是指劳动者必须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和一项住房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一金则是指住房公积金。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六项的具体规定。 首先,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退休后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具体费率一般是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和居住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就医时能享受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费率一般也是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劳动者在就医时需要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定的自付部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意外失业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费率一般是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劳动者在失业后需要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救济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失业前工资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第四,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一定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通常是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医疗救治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生育保险是指劳动妇女在生育期间享受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费率通常也是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劳动妇女在生育后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获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补偿。 最后,住房公积金是指劳动者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使用的一种公共福利基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制定。劳动者在正式工作后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还贷款等相关用途。 总之,五险一金作为我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经济福利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和公积金,以获得相应的福利和补偿。同时,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确保五险一金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障功能,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劳动法中对于五险一金的规定,助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五险一金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劳动法对五险一金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险和经济福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下面将进一步阐述五险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 (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3)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另外新法第83条也规定了非法试用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另外,在实务方面,单位在给劳动者调岗和升职时,也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给单位增加了一定的风险,据此,单位最好是在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之前的一段时间将其调至新岗位上进行考察,以代替试用期考察。 (三)、鼓励集体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1、新法第51条第二款,与无工会的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增加了“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指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此种情况下,更能保证集体合同能代表全体或绝大多数的职工的意志。另外新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此条规定扩大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立法者企图用集体来保护和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的持久。2、立法者企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为以后的一人劳动关系的常态,以为与国际劳动规则接轨。按老法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工作满十年②劳动者提出③用人单位同意续签。这样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愿签不签都行。而如今,新法第14条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将订立情形除工作满十年还加了三个: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③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新法82条第二款给依法当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加以惩罚,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些规定表面来看对企业是不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劳动关

劳动合同法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聘任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市区(县)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当(次)月日。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法律适用

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法律适用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 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 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 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 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 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 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 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 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 分支机构;(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 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 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 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46条条例

劳动合同法46条条例 劳动合同法46条条例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46条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以下是由劳动合同法46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剧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棠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根本,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奉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奉献不完全表达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开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奉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气氛。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本能表达劳动者的奉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慎重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本钱,防止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到达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书细则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 ________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略)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 年7 月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9 月14 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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