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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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海运业的核心文件,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一份凭据,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装船及运输的责任,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证明货物托运、货款付款和投诉索赔的重要凭证。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分为电放和实物提单两种。

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用于货物提取或海关清关等实际操作使用,副本则用于交易结算或代理申报使用。

海运提单分为前后两页,前一页是运输章程,后一页则是条款,下面我们着重讨论一下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一、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海运提单的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 承运人的名字和地址;2. 托运人的名字和地址;3. 订舱人的名字和地址;4. 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包装;5. 装船港口和目的港口;6. 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7. 货物运输方式;8. 承运人对货物的限制和责任;9. 货物的损坏、延迟或丢失的索赔制度;10. 提单签发日期;11. 提单编号;12. 承运人签字或印章等。

二、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依据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对托运人、收货人、订舱人和承运人在海运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等前提条件下,取得了海运提单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一旦承运人签发提单,他就对海上运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负完全责任。

同时,承运人也会依据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对货物的损失、延迟和丢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法规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一份文书,其条款中的规定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

例如,《海洋货物运输公约》就是国际货运业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和承运人的责任,成为海运提单条款设计的重要依据。

2. 地方性法律法规因为海运提单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易,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习惯等。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3)CIF Ex Ship ‘ sH舱底交货)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4)CIF Ex —Tackle (吊钩交货)术语 2.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附加条件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贝U》简称INCOTERMS2000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一FOB FOB 并理舱(FOB stowed,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FOBS) 2.象征性交货问题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并平舱(FOB trimmed,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指定装运港FOBT)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方式的规定trimmed, FOBST )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1.货物的交付二CIF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Cost ,Insurance and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Freight …named port of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时通知买方。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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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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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 一批马口铁自加拿大温哥华运往上海途中, 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船坞修理时, 需要打开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 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 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 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藉提单条款“由 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 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至 法院。试分析下列问题: •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 (2)按海牙规则,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 围?为什么?
• (1)不能免责。因为不合理绕航,此时船方 丧失了免责事项的抗辩权利。 • (2)不能免责。因为不合理绕航,此时船方 丧失了免责事项的抗辩权利。 • (3)构成不合理绕航。 • (4)对于煤炭自燃的损失和火灾损失船方都 应负责赔偿。因为不合理绕航延长了港口停留 时间增加货损风险,承运人失去免责事项抗辩 权利和责任限制一港口加燃油(因该 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 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 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 煤炭自然,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 到法院。试分析下列问题: •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2) 船上火灾,货物受损,船方能否免责?(3) 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 理绕航?(4)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 由是什么?
• (1)船方拒赔理由不充分。因为货损是 由于在修理过程中船员没有关闭舱盖, 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造成的, 这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而不是如其所 述“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 • (2)不属于免责范围。因这是管理货物 的过失,此过失造成的货损不属于免责 范围。
• 1997年国内B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一份出口 尼龙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 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前 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B公 司备好货后经A验收合格后又按A要求装箱刷 唛,B方收到A汇来货款45000美元,B将有关 票证交予A。A提出将货暂存C厂,待其联系好 货运事宜后提货,C厂将货物单独存放。14日 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物资被焚毁。A要求B 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 B负责。如果你是B公司负责人,能同意此要 求吗?为什么?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讲解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讲解

2019年6月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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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的额外收取造成单位体积货值降低,劳动密集
型的传统商品出口成本增加,出口竞争力削弱,国家

益和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国际班轮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的优势,擅自把THC
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在世界各国强制推行收取THC,引
发各国货主的普遍不满和强烈反对。中国外经贸企业

会代表全国广大货主与国际班轮公会代表洽商,希望
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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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运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
己的意愿,决定采用或排除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修改某项国际贸易惯例。
2019年6月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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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必须正确理解和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惯例 正确理解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有利于合理运
定 行业、特定交易当事人所熟悉并广泛使用的贸易惯例。 其表现形式是:
2019年6月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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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国际保险业有S.G. 保险单格式,国际航运业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等。
长期通行于某些行业的国际惯例:“纺织品一经开剪, 即不予理赔”原则
在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习惯做法:各国拍卖行的传 统做法、规章制度,即是特种条件下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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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 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能强制推行,而不具备国际
惯例特征的某些实际做法,更不能非法强制推行 国际贸易惯例通过立法可赋予它法律效力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1. 国际贸易术语1.1 EXW(装卸前工厂):卖方在自己工厂交货,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1.2 FOB(离岸价):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口的码头,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1.3 CIF(到岸价):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港口,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1.4 DAT(交货地进岸价):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港口,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1.5 DAP(交货地):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买方负责清关和进一步的运输。

1.6 DDP(交货当地包税价):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费用。

2. 运输条款2.1 FCA(装运港交货):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交货,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2.2 CPT(运费支付到):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2.3 CIP(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到):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2.4 DAP(交货地):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清关和进一步的运输。

2.5 DDP(交货当地包税价):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费用。

3. 保险条款3.1 免费保险(FOC):卖方承担货物的基本保险。

3.2 装运保险(CIP):卖方承担货物的运输保险。

3.3 额外保险(Additional insurance):买方在基本保险之上额外购买的附加保险。

3.4 现金抵押(Cash agnst documents):在货物的提单副本及相关文件的付款条件下支付货款。

3.5 设备破损险(Breakage insurance):保险公司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设备破损的情况进行赔付。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表附件2:运输条款详解表附件3:保险条款解释表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EXW(装卸前工厂):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仅需就货物放在自己工厂外的地方交给买方。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这些术语被广泛接受并被用于指导国际货物 贸易的实践。它们是由国际商会(ICC)制 定和修订的,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和明
确性。
适用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通常规定了以下适用 条件
交货时间:术语还规定了交货时间 ,即卖方必须在何时完成交货。这 通常是在装运期内或合同约定的时 间。
交货地点:每个术语都指定了交货 地点,例如装运港、装运地或目的 地。这些地点是根据货物的起始和 最终目的地来确定的。
风险转移:每个术语都明确了风险 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这通常是在装 运期间或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 进行转移。
风险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通常遵循以下 原则
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则买方 应承担风险责任。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
接收货物,则卖方应承担风险责任。
风险转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物损 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支付方式的确定
支付方式的选择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如电汇
、信用证、托收等。
支付条款的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关于支付方 式的约定,包括支付时间、支
付金额、支付方式等。
支付风险的控制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支付风险 ,如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估、支
付担保等。
进出口通关手续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合同签订的程序
遵循合同签订的程序,如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等环节,确保合同签订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
运输与保险安排
运输方式的确定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如海运
、空运、陆运等。
运输路线的选择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目的地等因素 ,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保险种类的选择

国际贸易条款名称

国际贸易条款名称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国际贸易通则2000.术语解释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货交承运人(FCA)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

运费付至(CPT)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组(到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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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
提单主要条款
1. 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文件,它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收
据和证明,记录了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并
承诺按照约定的条款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提单对于货
物所有权的转让和交接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2. 提单的种类
根据国际惯例,提单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海运提单、空运提单
和陆运提单。

海运提单适用于海洋运输,空运提单适用于航空运输,陆运提单适用于陆路运输。

不同种类的提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
所不同,但其基本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

3. 提单的基本要素
一个完整的提单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提单头部信息、货物
描述、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费和费用、付款方式和期限、卖方和买
方信息、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等。

这些要素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可以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确定。

4. 提单的转让和背书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提单可以进行转让和背书。

转让是指提单权利的转移,即原始收货人把提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是指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承认提单权利的流转。

提单的转让和背书可以通过背书副本、附录和等方式进行记录。

5. 提单的传递和交付
提单的传递和交付通常是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行的,如邮寄、快递或在线电子传输。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提单的传递和交付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运输责任的划分。

只有在提单交付给收货人后,收货人才能合法地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6. 提单的验收和争议解决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对提单上的货物进行验收,确保数量、品质和包装等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有任何争议,应及时与发货人或物流公司进行沟通和解决。

在严重的纠纷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7. 提单的保管和索赔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证明,提单的保管非常重要。

收货人应妥善保管提单,防止丢失或被盗。

如果提单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发货人或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并根据合同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和提单主要条款的介绍。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对于货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双方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提单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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